本站讯 为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备受我市市民关注的“毒豆芽”案,今天在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刘某、李某、张某四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依法判刑,自食“毒”果。
2012年6月,被告人周某、刘某、李某三人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某豆芽生产公司,专门从事豆芽生产、经营活动。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周某、刘某、李某、张某为了增加豆芽产量,在豆芽生产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添加AB粉、杀菌剂、降解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并将生产的豆芽销往丹东市的部分单位食堂和多处农贸市场,共生产、销售豆芽47.77万斤,销售收入46.66万元。依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振安区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共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没收生产设备及运输工具。切实维护了我市公共食品的安全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振安区法院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