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法院实施“一二三”调解法 刑民相济促和谐
 

本站讯  凤城市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不断强化调解机制,积极寻求诉争各方利益最佳契合点,坚持“一二三”调解法,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促进了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和谐。

一个调解社会化。调解社会化就是将诉至法院的民事纠纷,由法院审判人员之外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或主持纠纷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我院事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寻求社会力量介入,充分发挥双方的亲戚朋友、基层组织、单位领导等外部力量的作用,提高了调解效率。

宽严“双”济促调解。审理中,把达成的赔偿金额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基础上,促使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履行协议赔偿金额,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判处。对于未能赔偿到位,未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也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审理,在量刑上做出相应的体现,以给被害人及家属相应的精神安慰。

三位一体创和谐。坚持做到庭前、庭中、庭后三位一体,对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着重庭前调解,把矛盾在第一时间消化、解决;对案情重大、关系复杂的案件着重庭中调,对双方对抗激烈的案件不放弃庭后调,注重从情、理、法角度对当事人做全面深入的思想工作,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各种信息,寻找突破口,授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被告人自愿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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