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中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减刑案件
 

    2010年8月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在丹东监狱设立临时法庭,对一起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高悬的国徽下,合议庭经过审理当庭宣判服刑人员刘某减刑八个月,台下几十名服刑人员全程旁听了该案的审理。这是丹东中院首次以开庭方式公开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

    庭审中,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丹东监狱首先宣读了减刑意见书,介绍了刘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奖惩情况。罪犯刘某犯盗窃罪被振安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罚两年十个月,执行机关丹东监狱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项”学习,经常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现积有效减刑分240分,累计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法院为刘某减刑。丹东监狱提交了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等相关证据,还在刘某所在监区抽取3名知情罪犯到庭作证。合议庭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分别听取了罪犯本人的陈述和检察员的监督意见,经过评议,认为刘某符合减刑条件,当庭裁定刘某减刑八个月。

    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丹东中院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相关工作,增加减刑、假释案件审理透明度的一次有益尝试。公开审理此类案件,不仅可以让当事人亲身参与审理的全过程,有异议的可以当庭提出意见,而且可以使其他旁听的服刑人员得到警示教育,促进提高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与此同时,作为肩负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也从幕后审查材料走到台前出庭进行公开监督,更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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