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多方调查取证 终使案件圆满解决
 

    本站讯  (通讯员 金一)   近日,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该案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定罪、量刑部分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双方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争议很大,原因在于此案被害人,即死者的出生时间有两个不同版本:其公民身份证和户口薄上记载的是1940年8月26日,而户籍档案中记载的是1948年7月23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因此,如果死者1940年出生,今年73周岁,应按照赔偿标准七年计算;而如果死者1948年出生,今年65周岁,则应按照赔偿标准十五年计算。死者为非农业家庭户口,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两种情况相差16万余元。

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了调查取证申请,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遂先后去往死者出生地、工作地及身份证签发地,调查核实此事。他们首先来到死者的出生地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龙升村,由村委会提供的该村1964年—1982年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显示,被害人的出生时间是1948年7月23日,并于1972年11月10日迁往凤城煤矿当工人。几位法官判断该登记表应为原始登记,因为没有任何改动的痕迹。法官们人又来到死者身份证签发地凤城市赛马镇公安派出所,该所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登记死者的出生时间为1940年8月26日。接着,两位办案人又来到死者工作地——凤城市爱阳镇凤煤社区。据当地户籍员介绍,凤城煤矿当时招工对于年龄是有要求的,一般不得超过25周岁,因此如果死者是1940年出生,1972年已满32周岁,应该不可能被招进来当工人,该户籍员又找出当时的《临时工人登记表》,上面清楚记载死者当时的年龄为23周岁。几位办案人对于此次走访调查取得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最终认定死者的出生年月应为1948年7月23日,之所以出现后来不一致的情况,有可能是因为迁户口时登记人员一时的笔误。

由于取证过程细致严谨,法官工作到位,对于死者出生时间的认定,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而本案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也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顺利领取到了赔偿款。面对当事人的感激之情,法官们认为自己多跑跑腿无所谓,关键是能核实案件的真实情况,这完全是自己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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