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丹东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   初航

 

    我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始于1986年,当时的仲裁具体工作只是作为劳动部门一个科室业务的一部分,并没有设置专门的仲裁机构来专门处理劳动争议。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逐步成为社会管理当中的一种主流矛盾长期存在,并导致劳动争议日益增多。这一形势变化,使仲裁业务专门化和仲裁机构实体化问题逐步提上日程。2007年我市市县(市)区陆续组建了劳动争议仲裁院,实现了仲裁机构实体化,从制度和体制上保证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有效开展。五年来,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院处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近9200余件,按期结案率达95%以上。有效地缓解了由劳动争议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

    一、重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劳动关系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之一,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否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多发,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不良事件。这是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的大事情。

    (二)我国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采取的是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前置程序。它的优势在于尽量的通过和解、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争议,从而极大地减少争议处理过程中对劳动关系这样一种持续的社会关系可能造成的伤害。同时,大量劳动人事争议能在劳动仲裁阶段得到解决而不进入法院,国家还可以大大节约投入司法的成本。实践表明,这样的制度设计确实达到了预期目的。据不完全统计,几年来我市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在仲裁前置这一环节,通过和解、调解及仲裁实现了息诉止争的占整个争议案件的60%以上。

    (三)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从稳定大局出发,坚持依法办案,积极稳妥地处理好集体劳动争议,做到快立案、重调解、慎裁决、速结案、讲效果、保稳定、促和谐。一是大力推行“阳光仲裁”工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我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实行每案向当事人发放“仲裁须知”和“风险告知书”制度。积极推进“五公开”,即开庭案由、时间、场所公开;仲裁规则公开;审理程序公开;举证、质证、认证环节公开;仲裁结果公开。二是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去年我市仲裁机构实行终局裁决的案件占10%。三是畅通维权“绿色通道”,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凡是农民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采取“快立、快审、快结”,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捷的方式协调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劳动关系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极大地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

    二、运用“三调两书”手段,贯彻“调裁结合,以调为主”方针,尽一切努力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我市各仲裁机构坚持把“调裁结合,以调为主”的工作方针贯穿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始终把调解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首选方式,充分运用调解这一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处理劳动争议,积极运用“三调两书”手段并将其制度化。“三调”即利用一切可能在立案时、开庭前和庭审后开展调解工作;“两书”即调解建议书和仲裁建议书。对符合调解条件案件的当事人在庭审前发一份调解建议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力促非诉方式妥善解决纷争。对已经裁决处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规方面有明显的倾向性的问题时,及时发出仲裁建议书,将仲裁裁决书与仲裁建议书同时制作、同时送达、从仲裁的角度善意的提出整改建议,以尽可能的避免类似劳动纠纷的发生。从而教育引导用人单位自觉纠正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达到审理一案、规范一企,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不适宜进行调解及通过努力没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及时作出裁决。坚持合法、自愿的调解原则,注重调解程序的正当性、简易性和可操作性,避免调解的随意性,坚持杜绝以裁压调、以拖压调的错误做法。同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衔接,在服务企业、服务经济方面形成共识,力求裁审一致,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去年我市仲裁机构通过调解结案率20 %以上。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服务效能

    (一)我市的劳动人事仲裁队伍是一支相对比较年轻的队伍。几年来我们在人员培养,业务能力提高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编制不足、大部分人员从业时间较短、人员不稳定等问题,限制了我们整体工作质量的提高。为此,首先要根据需要配足配齐工作人员,使仲裁活动在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其次,要选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仲裁工作并保证其相对稳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没有长期的工作实践和经验积累是难以胜任的,因此人员队伍的稳定是非常重要的;第三,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绩效考评工作,通过业务培训、业务研讨、庭审观摩学习、仲裁文书写作与制作竞赛、绩效考评等活动,全面提高仲裁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理论修养和办案能力;第四,开展“四三二一”活动,打造仲裁优质品牌和“四能”仲裁员队伍。“四能”即 “坐下来能审案,站起来能讲课,静下来能思考,动起来能答疑”;“三二一”即“三心两尽一次清”和“三声两语一微笑”。“细心倾听,热心服务,耐心解答;即时服务尽快办,周期服务尽早办;仲裁流程、仲裁风险一次性告知清楚,申请材料一次性给付清楚”;“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习惯使用文明用语,规范使用专业术语;面带微笑服务”。通过活动,努力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不断提升仲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第五,建立以案释法,裁后答疑制度。对于那些就裁决事由、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产生疑问的当事人,仲裁员耐心向其释法解疑,促使案件当事人心服口服、服裁息诉。

    (二)开展仲裁裁决书评比系列活动,这在全省范围内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活动。长期以来仲裁文书特别是裁决书的写作始终按照师傅带徒弟、照葫芦画瓢的模式进行,没有统一和严密而高水准的具体要求,这方面的实务培训从部到省也从没有搞过,因而总体上说我们的裁决书写作总是在低水平徘徊,极大地损害了仲裁机构的社会形象。劳动仲裁的实践告诉我们,争议案件处理的水平高低都集中体现在仲裁裁决书上。它就像一张考卷,你的理论知识水平和业务实践能力就在这张纸上。因此,可以说只要抓住了仲裁裁决书,也就抓住了仲裁的核心。从形式上说,我们几乎所有的工作,所有的努力都是在为这份裁决书服务的,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了劳动仲裁的总体能力。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把裁决书的写作确定为实实在在提高办案能力的最有效的途径和手段开展了系列活动。首先在写作理论上界定了裁决书的文体,即说明文+议论文。然后开展仲裁裁决书写作的系统培训,同时对裁决书的必备内容做了充实;第二步推荐筛选参评作品;第三步评委集中打分。整个系列活动共历时三个多月。通过活动,加深了全体仲裁工作人员对仲裁裁决书在整个仲裁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的认识,促进了全地区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文书写作与制作整体水平及仲裁人员的办案能力的提高,全地区仲裁机构的社会评价也有了大幅度提升。

    (三)仲裁办案质量效率的提高,最终要通过仲裁人员的能动性活动来实现。仲裁员对个案审限的控制、仲裁进程的安排、个案效果的考量和个案信息的记载等等,都是其他人员无法替代的,因此,仲裁员是仲裁管理的直接主体。只有每一个仲裁员都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才能公正、高效地实施个案管理,进而推进仲裁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因此,要强化理论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抓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提高业务理论水平。采取集中学习新发布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不要让业务培训流于形式。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专业知识学习的基础上,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仲裁量裁标准,努力增强仲裁司法能力,促进仲裁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促使仲裁工作跃上新台阶。

    今年二月,国家人社部、中央编办、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意见》指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社会管理中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社会服务能力是当前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新形势的迫切要求”。同时提出要合理设置机构并配备人员,要以仲裁办案场所建设为基础,以落实仲裁经费为保障,着力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着力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是新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政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所要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我们要从思想认识上和具体工作上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真正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抓手加以完善,从而使其真正发挥在维护劳动人事关系稳定,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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