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刑事侦查监督完善证据采信和适用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王晓东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愈发凸显刑事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重要职能。刑事法律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机关、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就是检察机关在捕、诉环节对侦查活动从强制措施的采取到证据搜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审查,从而实现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严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的战略部署,标志着检察职能的发挥和司法公正的实现需紧紧围绕“法治化”与“现代化”的水平,法治化和现代化的理念更是统领刑事法律监督的始终。

一、侦查监督的重要性

毋庸置疑,侦查监督工作有利于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现象,确保侦查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保证刑事诉讼任务顺利完成。

近年来,相继发现和纠正的一系列冤错案件,严重影响司法改革成效,削弱司法权威,消解司法公信力。培根说过“一桩不公正判决造成的恶果胜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污染的是水源”。从佘祥林到赵作海,从聂树斌到张保银,从胥敬祥到呼格吉勒图,有的因为冤案失去了生命,有的落的一身病痛,家破人亡。冤案能否通过侦查监督设置屏障进行阻隔,本文将以案例形式对冤案定罪证据进行分析,适时提出几点侦查监督手段建议,以期达到实现对侦查行为监督的目的。

    二、从冤案提炼证据采信标准的问题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曾几何时也是作为大要案侦破的代表被大肆宣传,多年后却成为冤案的典范。细细分析,这两个案件都源于侦查人员在未对死者进行DNA鉴定的情况下,主观臆断死者即为经被害人亲属辨认的“被害人”。本着“口供是证据之王”这一理念,侦查人员采取了高强度突审和刑讯逼供的方法从行为人口中获取了 “有用”的证据,甚至对案件中的证人也采取了审讯的方式获取证言。侦查人员对口供证据的过分迷恋,使其对实物证据与事实不符的情节熟视无睹,赵作海案中的杀人凶器能否造成死者尸体上的伤痕,死者的身高与被害人的身高是否一致,这些本应被核实甚至能够作为证明行为人无罪的证据却被剔除。

聂树斌案家喻户晓,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聂树斌有罪,判决聂树斌无罪。从裁判中不难看出聂树案疑点重重,虽然对这些疑点不能究其原因,但是疑点本身就是分析冤案成因的主要素材。第一,本案的案件来源于群众反映,群众反映的是近期有一个骑蓝色山地车的男子实施流氓行径,而恰巧聂树在侦查人员排查期间骑着蓝色山地车进入了侦查人员的视线,但是群众对实施流氓行径男子的指向并不是聂树斌本人。第二,其有罪供述存在重大疑问,13次有罪供述有很多存疑和不合理之处,如对作案时间的交代前后反复,不确定;作案工具花上衣的获取地来源于垃圾堆还是三轮车上也存在反复;其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将被害人内裤脱到何位置的前后供述也不一致。第三,原审卷宗中有三个方面证据的缺失:一是聂树斌被抓获后前五天的供述缺失,二是案发后的前50天多名重要证人证言缺失,三是能证明聂树斌案发时出勤时间的考勤表丢失。在证据缺失且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原判认定聂树斌系该案行为人,缺乏合理依据。第四,聂树斌交代偷作案工具花上衣的目的是自用,但从其家境来说,聂树斌作为家中唯一男孩,收入稳定,案发之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这一癖好,更何况花上衣的尺寸与其身材并不相符,不符合其交代的自用一说。第五,也是本案之所以会引起关注甚至启动再审的重要原因,2005年1月7日王书金被抓后供述了包括聂树斌在内的四起强奸杀人行为。聂树斌案以无罪判决画上了句话,但聂树斌的生命也因冤案画上了休止符。冤案得以昭雪固然振奋人心,怎样避免冤的发生才是根本。

三、实行刑事侦查监督的几点建议

上述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证据均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但是侦查机关本着有案必破、大案必破的理念,无视无罪证据的存在,甚至人为地创设和隐藏了一些证据,而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审查和判决过程中缺少担当精神,最终导致冤案的发生。检察机关面对这些挑战,结合公诉工作实际和法律适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侦查监督,下面就该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从提前介入入手,加大对侦查行为的指导

公诉部门对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主动或者应侦查机关的邀请提前介入案件,此举对于提高案件质量,缩短办案时间,不法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公诉人而言,提前介入,不等于主导或代替侦查人员完成侦查行为,而是在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上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作一规范,对侦查方向作一引导,使得证据从获取方式,证据的全面性、证据种类的多样性,证据间相互印证程度达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

(二)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

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对犯罪嫌疑人人身限制和剥夺也最为严苛。逮捕不当会给行为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检察机关的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都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审查主体在审查时,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需要羁押的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三)严守非法证据排除的标杆

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侦查结论进行审查从而决定能否提起公诉的重要步骤,对侦查活动的质量和审判结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应当对案件证据进行甄别,以确保证据三性符合规定,同时更要注意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明确以下几点做法:

第一,2017年6月27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对于如何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作了更为系统和全面的规定。口供历来是“证据之王”,而突破口供的方式长久以来以刑讯逼供为主。《规定》将暴力与威胁获取的口供予以排除,司法实践中也将疲劳讯问情形下作出的供述予以排除,不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也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因受刑讯逼供影响而作出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原则上予以排除,但在更换侦查人员或者诉讼主体的情况下予以采信。《规定》还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及时性和侦查监督的同步性,即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能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第二,对于物证、书证合法性审查,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对实物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以保证实物证据的合法化,这也是强化侦查监督的必然要求。

第三,开展对部分案件事实与证据的亲历性复合。现丹东地区应省院要求开展对故意伤害、诈骗、强奸三类案件的亲历性复合工作,旨在审查和筛选言词证据的真实性,确保案件质量。从现有情况来看,亲历性复合工作已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关注媒体报道并加以正确引导

在现今这样的大数据时代,新闻媒体自由报道案件方便了大众的知情权,但是不负责任或者被不法群体利用而成为工具和炮筒的报道,很容易误导公众,使民众倾向性情绪在社会上形成意识流,使司法机关独立判案遭受侵犯。那么实现媒体监督与侦查监督的契合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于一些敏感案件应做好舆情工作,在不泄露侦查秘密的情况下,与新闻媒体联手,主动寻求民众的支持与理解,避免社会公信力的丧失,并及时向社会大众还原案件本来事实,培养民众的理智思维。

目前法治环境和侦查人员素质还是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侦查人员禁不住诱惑,办冤假错案;侦查人员自身能力有限,办案水平不高;侦查部门人员断档情况严重,老带新模式遭受打击等等情况,实现司法进程的法治化和现代化还任重而道远,这也是目前需要加强侦查监督的重要原因。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强侦查监督势是在必行的,也是会逐渐显现其优势和成果的,这就需要全体检察人员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共进,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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