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行动中基层检察院关于涉检信访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赵永利                    

 

【摘要】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是检察机关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关键词】专项 基层 涉检 信访

今年初,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工作要求,全力化解社会矛盾,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是检察机关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当前形势下涉检信访的现状及特点

(一)涉检信访案件涉及面比较集中

涉检信访案件涉及面比较集中,主要为举报和申诉。举报人举报的心理动机各有不同,在举报信访中,有的由于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或了解情况的局限性,反映的情况有较大出入;有的为了引起重视,故意夸大事实;有的是把道听途说、推理猜测的东西也向检察机关反映;有极少数人还蓄意编造虚假材料诬告陷害他人。在申诉信访中,申诉人往往只讲自己有理或有利的一面,不讲或少讲自己错误和不利的一面,因而难以做到实事求是。有些上访人是因为检察院对自己反映的申诉案件不支持或者不服检察机关的不立案决定而走上上访路的。申诉案件大多都是疑难复杂案件,申诉人总是认为自己的理由很充分,当检察院向其说明不予支持的理由后,其往往难以接受,从而引发涉检信访,甚至越级上访。如:对于举报人反映的贪污受贿案件,有的线索较为复杂,很多情况下都是猜测,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区分,有的达不到立案标准,举报人往往认为是检察院包庇,所以不断来信来访。我院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主要来自群众举报,但构成犯罪立案查处的较少,不足举报线索的20%

(二)涉检信访行为发生的时间比较有规律

在实践中发现,群众上访一般选择在农闲期、年末即将过年期间、“两会”及两委班子换届期间或者其他敏感时期。选择农闲期间是为了不影响其农业生产,过年期间是为了获得帮扶救助,“两会”、两委班子换届及其他敏感期间是为了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期获得或满足自己的最大诉求目标或过分要求。我院近三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两会”、两委班子换届及其他敏感期间上访83件,占33%;农闲时节上访42件,占15%

(三)涉检信访群众年龄普遍偏大

涉检信访群众年龄普遍偏大,中老年人居多。近两年,我院涉检信访案件上访人大多处于50—60岁,有的上访人年龄甚至超过70岁。通常年轻的上访户较为明理,通过向其解释法律、讲明道理,他们一般都能理解和满意,因此也很少发生越级上访。年龄偏大的上访群众,文化水平低,缺乏法律知识,情绪偏激,思想较为固执,不轻易接受外界观点,容易导致盲目信访。

(四)上访呈现“四增多”现象

上访呈现“四增多”现象,即重复上访增多,越级访增多,无理缠访缠诉增多,信访不信法增多。部分群众对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又不知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途径去维护,信“访”而不信“法”。没有想到要寻求正当合法途径如提起诉讼等形式解决,片面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才能解决问题。有些上访人则是由于对法律政策了解不深不细,盲目跟风,举报申诉没有针对性,出现盲目检举、多头举报、重复上访等问题。于是就出现了不管自己的诉求是否合理上访甚至缠访闹访,有些案件虽已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当事人不服,仍提出不合理要求,无理取闹纠缠党委、政府和检察机关。

(五)当事人善后要求满足难,息诉工作难度大

由于申诉案件的特殊性,复查难度大,法律、政策性强,申诉人对复查结论不服,可能导致重复申诉、越级申诉的案件。有的申诉人对申诉结果的期望值过高或者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一旦结果不能达到他们的要求,就认为检察机关执法不公而缠诉,申诉人演化为上访人,导致一定时期内不能息诉的情况经常发生。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而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我院除依法开展了对个别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外,刑事抗诉总量非常少。

二、基层院涉检信访形成的主要原因

从上述涉检信访问题的基本特点分析,当前基层涉检信访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环节存在瑕疵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办案环节上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有的办案人员不重视办案细节,把应当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的案件,跨过检委会研究决定程序,因而导致一些案件把关不严,出现差错,引发了涉检信访矛盾的发生。二是办案质量上存在证据缺失瑕疵。侦查阶段承办人员取证不扎实,只停留在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过分重视和依赖言词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和鉴别,使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不强。待报捕审查起诉补查时,一些证据已无法搜集,加之证人口供前后反复,致使案件在事实和证据认定上出现分歧,无法定案,引发当事人重信重访。

(二)信访接待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控申部门人员严重配备不足的问题,而且在实践是往往还会出现因相关责任业务部门互相推诿最后不得由控申部门来承担自身业务职能之外的工作,由于人员调配不足等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案件处置不细、不及时的情况,而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从法律效果方面考虑得多,从社会效果方面考虑得少,忽视了化解矛盾和息诉工作;对来访群众,宣传法制、进行说服教育和引导上做得不够。有的因业务能力有限等原因,无法对信访人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只能一推了之,对信访的一些疑难复杂问题,不能做出正确的解答和圆满处理,这使部分来访群众心中的疑虑难以消除。此外,普遍对群众信访举报和处理结果口头答复的多,书面说理答复的少,不能使信访者得到心服口服的满意结果。有的是首办责任制没有落实,信访举报宣传不够深入,每年只限于在县城设点宣传活动,很少深入到农村基层社区开展宣传,使举报、信访宣传在社区乡村长期存在死角,这也是造成涉检信访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群众法律知识欠缺,举报申诉没有针对性

在基层院接待和处理信访案件中,有部分诉求是涉及案件管辖问题的上访,仅有少量的涉检信访矛盾。有的当事人由于对法律政策了解不深不细,举报申诉没有明确的针对性,于是出现盲目检举、多头举报反映问题。按照刑法管辖规定的解释,对反映的问题明显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按规定将此类信访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举报人又来检察机关反映,认为是检察机关推诿,造成重复来访。

(四)当事人无理纠缠,重复投诉拒不罢访

在基层院信访接待中,有个别举报人或当事人由于对处理案件的期望值过高或无视法律规定,以利用信访达到个人不当目的和利益无理缠访,这也是形成涉检信访的一个因素。

三、从源头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几点对策

针对当前基层涉检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为从源头上处理和预防涉检上访问题的发生,笔者建议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要把处理涉检信访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坚持并强化检察长接待工作,在疑难的初信初访中,检察长接待能够增强来访民众的信任感,也便于协调检察院各有关部门的整体力量,提高接访的成效。我院对来访人员要求见检察长的,随时接待,有效平息了事态,助推案结事了。二是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对于重点涉检信访案件,坚持集体决策与领导包案相结合,研究制定处理案件及息诉罢访的工作方案,明确领导职责,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要积极开展检察长带案下访巡访工作,探索建立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工作新机制。对各类信访苗头,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协调化解工作,切实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把涉检信访人员稳控在当地。

(二)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办案质量

严格执法、秉公办案是减少涉检信访最有效的方法,也是治本之策。案件质量存在瑕疵和缺陷是引发涉检信访的主要因素,只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在执法活动中,要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严把案件质量关。强化对行政、民事案件的监督,充分履行检察职责。在办理自侦案件中,侦查人员要提高证据意识,注重保证案件质量,并在规范执法行为上下功夫。对于极易导致异常的案件执法环节,设置专门整治违规违法、不文明办案的管理部门;建立完善有效的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切身落实以评查办案水平为中心的执法绩效考核机制;完善案件监管机制,深入剖析执法环节中细微问题的处理情况,最大空间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

涉检信访案件往往经过了多道环节处理却仍无法解决,处理起来需要特别谨慎,一定要严格依法处理,否则,将使处理结果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容易出现反复,引起新一轮的信访。要求检察机关规范办案工作规程,优化执法办案流程,加强内部制约,对案件的线索受理、初核和侦查、批捕、起诉等每个具体执法环节的质量标准做出严密、细致的规定,使每一个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同时将执法责任追究、办案质量督查贯穿其中,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涉检信访矛盾。

(三)加强与律师队伍的沟通与协调,认真落实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

在接待中发现,律师在涉检信访案件中发挥的作用极其微妙。他们既可以引导上访人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也可以误导群众走上访、闹访之路。上访人心理上往往认为律师是帮助自己的人,因此会言听计从,而对检察机关的解释和说理,却很难接受。可见,律师在某些情况下的负面作用不容忽视,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律师队伍的协调与沟通,认真落实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减少非正常访的发生几率。

(四)加强宣传引导,让群众树立正确的涉检信访观

根据检务公开的原则,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宣传册等渠道,以案说法,以案释理,让群众了解关于涉检信访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同时整合部门优势,坚持做到涉检信访工作全院一盘棋,信息资源共享,对群众提出的一些疑难问题,经过探讨后有理有据的统一答复,避免多头答复。本着对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公正地处理好上访问题,区别性质,因势利导,对那些无理上访、缠访以及破坏社会秩序的依法予以处理,维护法律尊严。

在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导下,面对新时期信访形势,检察机关做好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工作,探索处理涉检信访的对策,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对于正确处理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维护司法权威,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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