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法庭辩论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付浩

一、归纳争议焦点

在一些核心焦点数量较少的案件中,公诉人可以对之前环节的争议焦点及对方主要观点简单归纳复述一遍,让法庭快速了解和重温之前到底发生了什么,对庭审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是提高答辩内容针对性的必然要求。庭审时间较长、被告人和辩护人较多的庭审,由于疲劳或者其他原因,注意力容易不集中,如果将主要的辩护观点遗漏答辩,会影响庭审效果。对辩护人的观点,我们没有必要全部记录,但是对核心观点要及时记录下来,防止遗漏答辩。听取辩护人意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集中注意力,留意对方的领衔句、结尾句或关键词。二是做好文字记录和分类。三是要合理分配时间,将记录对方观点和准备己方观点穿插进行。一般而言,公诉人事先准备的辩论提纲都会对辩护人的一部分观点有所预测,公诉人可以先放一放比较棘手的问题,等到辩护人发表自己预测到的观点时再回头准备。

二、答辩整体策略的把握

1、处理好一二三轮答辩的关系
  公诉人第一轮发言即发表公诉意见是预先准备好的,核心是阐明公诉机关的基本观点,确立坚守阵地。第二轮答辩是针对辩护意见中的重大分歧展开辩论,是法庭辩论的高潮。第三轮则是对高潮进一步渲染,可简明扼要,点到为止。

2、针对不同案件采取不同论证策略

1)定性之争,围绕“构成”,充分说理
  对于这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公诉人应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运用法学理论加以论证。但并不是所有罪名之间的四要件都不相同,不同案件中各要件差异性的重要程度和论证优先级是不一样的,我们应当着重阐述比较重要的差异,对于差异不大的构成要件可以一笔带过。刑法对于罪名的排序规则是按照其所侵犯的客体来划分章节的,辅助以犯罪主体的不同来划分章节(如第八、九章的罪名)。一旦辩护人提出的罪名与我们指控的罪名分属刑法分则的不同大章,那么犯罪客体要件一定是辩论的关键之一,职务犯罪则肯定涉及到主体资格问题,这些是必须讨论的问题。刑法分则中同一大章不同小节的罪名或是同一小节的不同罪名之间,则又按照具体的客观方面和主观内容加以细分,对于这样的罪名需要详细论证具体行为和主观内容。如在论证盗窃、诈骗的区别时,必须对行为人的关键行为及该行为对被害人产生的影响加以论述。

2)事实之争,引用证据,推导论证
  对于这种情况,公诉人应主要采取再次引用证据,通过重新排列组合,展示印证点,以澄清事实。 证据是指控犯罪的主要依据,证据的展示与分析也通常会贯穿整个庭审过程。与举证阶段的全面展示及发表公诉意见时的证据体系构建不同,二轮辩论环节的证据再现更侧重于细节和印证点的阐述,需要对原有证据进行重新组合和细节展示,以此来回应辩方所提出的关键质疑。这些焦点主要涉及犯罪时间、因果关系、主观明知、非法占有目的、赃款去向等方面。

3)量刑之争,以事论法,依法论刑
  法庭辩论的量刑部分往往既会涉及到事实认定问题,也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即使做无罪辩护的辩护人有时为稳妥起见也会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情节认定方面,自首、立功通常是辩护人提出意见最多的情节,由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较为详细,只要事先准备充分,不会遇到太大问题。争议比较大的是主从犯的区分、既未遂的认定等涉及具体事实采信及不同学说的量刑情节。如主从犯的认定,就需要详细的罗列案件事实,从犯意提起、行为内容、所起作用、赃款分配、组织内部地位等不同角度加以论证,及时引用最高法的批复和《审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等。

刑罚适用方面,一般情况下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三步量刑法即可解决问题。但是遇到能否适用缓免刑、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涉及自由裁量的部分则会出现较大争议,这时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社会效果和行为次数来具体认定,并且用好“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原理。

三、做好对辩护观点的直接反驳

面对诡辩时除了通过列举、引用证据及法律法规外,这里介绍几个逻辑上的应对方法,从根本上揭示辩护观点的不合理性。

1、指出双重标准

辩方最常采用的双重标准就是证据采信的双重标准。具体表现为辩护人将《刑诉法》及两个证据规定中列明的可以补正的证据说成应当排除的证据;认为只要证人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其所作证言都是无效的;只要被告人提出遭到刑讯逼供的,不需提供任何线索口供必须予以排除。而另一方面,又会把没有任何证据佐证的被告人辩解当成事实来认定,把一些没有提取人、没证据来源的文字材料当成书证,把偷录的身份不明人员的录音当作视听资料等等。对于这种情况,公诉人要及时指出对方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采用了双重标准,并指出控方提供的证据完全符合《刑诉法》及相关规定的程序要求,而对方的证据在“证据三性”上存在问题,且得不到其他证据的佐证。

2、做好概念切割

很多辩护人为了让辩护生动易懂、更具煽动性和说服力,往往会作大量类比,不断引入新的理论。但这些概念和例子并不都与案件相契合,很多理论往往存在偷换概念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公诉人应当及时指出其不合理性,常用的方法是概念切割。所谓概念切割,具体做法是指出辩方的类比与本案具体情况不同,或者进一步引入第三方定义。典型的模式为:“这不是XX,而是XX”。

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受贿、挪用公款案庭审中,被告人周文斌采用了大量的理论类比。例如,周文斌辩称,一开始迫于压力供述收受行贿赂的时间为5月,后来检察机关发现行贿人5月没有存款记录而10月有记录,强行要求自己和证人将行受贿的时间改为10月,并指出“两个人同时在一年12个月中供述为一个月的概率为1/12乘以1/12,即该事件的概率1/144”乍一听很有说服力,但实际上是十分不恰当的类比。被告人将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随机事件,而本案两个行为之间恰恰有着最密切的关联性,属于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所以二人笔录称在同一个月行受贿应当是高概率事件,这种时间上的印证反而可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3、巧用归谬

所谓归谬,就是归纳对方的逻辑,推导出荒谬的结论。其具体做法是,先指出对方观点的隐含逻辑,然后在符合该逻辑的情境下任意举出一个例子,只要对方的逻辑是错的,必然存在一些荒谬的反例,即“逻辑归纳+举例”。典型的模式为:“按照对方的逻辑……”。

除了应对十分荒谬的观点时用归谬法外,应对非常霸道的观点时也可以用归谬法。比如有的辩护人不管公诉人引用什么案例,其都会说“不同案件不可类比”。此时可以指出,按照其观点所有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和刑事审判参考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四、提升庭审辩论的现场感

1、做好辩护观点的预测

有的公诉人无视庭审出现的变化,在辩论阶段完全按照原先准备的稿子进行宣读,显得机械生硬,毫无现场感可言。要提升现场感一是要做好前文提到的争议焦点总结,针对辩方所提观点及时对自己的答辩意见做出筛选和补充。二是要做好辩护意见的预测。公诉人在法庭上最好的回应当然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回应,但是刑法条文和解释纷繁复杂,庭审节奏又非常紧凑,全靠临场发挥,在短时间内找到相关依据显然是不现实的。此外,公诉人平时也应积累庭审时可能会用到的观点及素材,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素材库,这样面对不断出现的新观点才会从容应对。

2、注意使用过渡性语言,增强答辩的自然流畅性 

有的公诉人在庭审答辩过程中存在生硬、死板、照本宣科的问题,和不会使用、不善于使用过渡性语言有很大的关系。过渡性语言是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引出自己答辩观点的语言,过渡性语言使用的恰当得体,能够增强答辩的效果,使答辩观点显得不生硬。好的过渡性语言,一靠平时的积累,二靠临场的组织。平时应总结一些常用的过渡性语言,如:(1)关于辩护人提出的xx观点,公诉人答辩如下;2)鉴于辩护人提出的xx辩护观点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公诉人有必要予以答辩;(3)公诉人认真听取了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刚才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公诉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进行答辩……这些过渡性语言一定要多加积累,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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