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规范司法保障体系推动公诉工作良性发展
 

 

                         王平  于彦琳

    近年来,丹东市检察院不断探索建立规范司法的保障体系,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成果,从而推动公诉工作向着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的方向良性发展。

践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简单地等同于以审判机关为中心,而是要以审判活动为中心。丹东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官对于公诉案件兼具理性认识和感性认识的诉讼优势,按照审判活动所需要的证据标准引导侦查取证,构建个案证明体系;按照庭审实质化的具体要求判断适用证据,夯实庭审指控基础;指控犯罪的证据,要经得起法庭审判活动中举证、质证、辩证与辩论的检验。从而通过从源头上严格把握案件质量,确保证据裁判原则真正体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判决中。自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提出“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要求以来,丹东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按照审判所需要的法定证据标准共退回补充侦查100余件次,监督、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900余条。针对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案件,建立并实践审限提示、定期听取汇报和集体把关、个人负责等制度,对执法办案流程实行内部动态监督;探索并完善公诉和案管受案审查联动、重点案件限期办理以及个案沟通、协调等制度,对侦查取证的质量实施外部调控监督,引导侦查人员逐一核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并确保取证程序无瑕疵。通过制度建设,共解决现场勘查不到位、技术侦查证据未及时提供、痕迹物证未固定等问题130余件次,确保了案件质量。

围绕“四查”开展诉讼监督

在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的同时,丹东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开展了旨在净化外部司法环境的四查活动。四查即:查错,查错管辖、错定性;查假,查假证据、假立功、假自首;查漏,追诉遗漏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查不公,注意发现纠正判决失当等问题。在四查中,坚持五个必须三个不放过五个必须: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全面审查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说明、讯问笔录等书面材料;必须注重对证据来源的审查;必须进行必要的证据复核;必须严格审查判决是否适当。三不放过:复核不到位不放过;情节不查清楚不放过;错漏、不公等问题不得到纠正不放过。“查错”:立案侦查涉嫌受贿、行贿、贪污犯罪10人;监督纠正了侦查机关对命案、重大毒品犯罪等案件错误定性16件。“查漏”:追诉并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重大案犯7人;“查不公”:对一强奸案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采纳了抗诉意见,对一被告由原判无期徒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丹东市检察院在执法办案中广开言路,通过多种途径发挥律师在保证案件质量方面的合力作用。一是关口前置,全面把握案件方向。公诉部门改变以往只在最终决定前才正式听取律师意见的做法,对律师提出对个别证据的看法或意见、当面陈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反映案件情况等,均及时接待,全面掌握信息,通过“兼听”保证案件方向。仅公诉二处就安排即时性会见40余次,不仅增强了律师对检察机关的信赖感,而且保证了执法办案不出差错。在办理张某某诈骗一案过程中,通过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发现了侦查中存在的漏洞,从而要求侦查机关合法拓展线索及时补充了证据,最终法院作出了罚当其罪的公正判决;二是灵活处置,依法提供权益保障。在办理潘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中,因其中一名被害人的伤情无法作出鉴定,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没有具体列举,该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不被受理,诉讼代理人要求在起诉书增加列明该被害人。经慎重研究,市检察院采纳了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变更起诉的方式,为当事人主张权利提供了必要的帮助。三是检律联手,正确处置风险化解矛盾建立了“执法办案风险预判暨矛盾化解常态化制度”,公诉人延伸服务触角,主动邀请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参加答疑解惑、释法说理的相关工作,通过“情理法”并行并重的方式,防范执法办案的风险,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先后在抗诉请求答复、接待来访等过程中,共同成功解决问题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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