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用调解技巧 奏响和谐之音
 

——振兴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刘向民

 

在20年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我始终把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作为努力方向,坚持“调为先、和为贵”理念,把调解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以法以理服人、以诚以信待人、以德以情感人,及时化解了一批社会矛盾,消除了不稳定因素,履行了一名法官应尽的职责。下面,谈谈自己在民事调解工作中的几点做法和体会。

--坚持“四个结合”,力争调解成功民事调解是一项经验型工作,需要法官善于把握稍纵即逝的调解良机与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在审判实践中,我总结出“四个结合”调解工作法:一是坚持庭前调解、当庭调解、庭后调解相结合。两年前,我办理过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双方厮打,原告多处受伤,原告气不过就到法院起诉被告要1000多元的医药费。因为案件标的不大、案情简单,所以从接到案子时我就打算调解处理,在送达时我还了解到被告是下岗工人,生活拮据,虽知道自己做的不对但很难拿出1000元赔偿原告,在开庭时双方又各执一词,调解似乎走近了死胡同。可我坚持从送达到宣判前期一直做双方工作,始终没有放弃,尤其帮助原告算清诉讼成本帐,最终原告主动让步不要医药费了,被告也主动向原告赔礼道歉,案子圆满调解;二是坚持“背靠背”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我曾办理过一起邻里纠纷案件,案情很简单,楼上漏水楼下被淹,损失也不大,也就2000元左右,原被告还曾在同一个单位共事过,但多次调解也没达到理想效果,我还发现两人几句话就能吵起来。我就考虑到双方可能是出于自身利益或“面子”考虑而赌气,于是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果然分开做工作后,双方很快就达成调解协议。虽然“面对面”调解是审判公开的基本要求,但调解需要双方相互理解,一味强调公开面对面调解,当事人就可能碍于情面不愿做出让步,而分别做工作,待双方意思接近时再“面对面”调解,才能提高调解成功率;三是将法律、道德、情理相结合。在调解中,我还坚持做到德法情并重,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即所谓“要想公道,打个颠倒”,让当事人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不要“算盘”都抱在自己怀里打,使思维跳出自己利益小圈子,为当事人寻求最佳利益平衡点。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原告狮子大张嘴索要高额赔偿,原打算积极赔偿的被告也改变态度消极等待法院判决。在接触中,我了解到原告家中生活极为困难,如果按正常程序原告很可能要几个月后才能得到赔偿款,于是我向原告点出高额赔偿的不现实之处,让他换位思考怎样才能又快又好的保护自己权益。原告思索后恍然大悟,明白了法官良苦用心,同意合理的赔偿数额,经协调被告还当庭就履行了赔偿手续,双方皆大欢喜;四是坚持主审法官与全庭参与调解相结合。有些案件的调解工作仅靠主审人是不够的,需要合议庭成员或其他同事帮助配合,发挥团队协作优势。像一些涉及赔偿标准问题,当事人常不信办案法官解释,认为别的法院、别的法官不是这样判的,这时一些法官常会求助于我,由我出面解答,当事人见法官众口一词,就会打消疑虑。其实,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效果,还要得力于我与同事长期坚持相互沟通,统一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在接待时“口径一致”,使当事人感到法律规定就是如此,加强对法官的信任感,使他们容易理解并接受调解方案。

--分析矛盾症结,有的放矢调解调解工作,说到底是做人的思想工作,正确把握当事人心理状态尤为重要。在办案时,我注意分析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症结,了解其心理活动,根据不同类型案件、不同类型当事人采取不同方法,有的放矢地调解。在一起发回重审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原告本以7万元价格将房屋卖给被告,但因被告是公务员,房屋动迁升值又近20万元,于是原告反悔以被告托人非法过户为名占据房屋且不返还房款,我还侧面了解到其实双方纠纷实质在于不想再次缴纳过户费,于是我先后到城管、房产等部门走访协调,找双方讲明过户手续不用双方办理,果然解决这个结症后,原告马上返还房款,被告也愉快的倒出房屋,双方还一同给我送上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注重调解技巧,发挥外力作用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外力作用,可以起到推动调解工作的巨大作用。在审判实践中,不少案件总有诉讼外的因素主动或被动地参与进来,我在保持中立的情况下,借用外力,化不利为有利,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化干戈为玉帛。首先是疏通感情。注意利用当事人的血缘、地缘及合作关系,利用其朝夕相处、打完官司日后还得交往的现状,推动他们情理相融,弱化对抗,不少邻里纠纷我都是采用这样的工作方法予以化解的;其次是巧用“说情者”。现在老百姓打官司,习惯于打“关系”,往往是“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托人”,这既有对法官提出严峻考验的一面,又有对调解有益的一面。“说情者”可以说是法官和当事人在思想上的缓冲带,我总是先做通“说情者”思想工作,取得其理解并反过来去做当事人工作,让“说情者”成为促进调解的积极因素,顺利完成调解工作。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两名打工者状告老板不给工钱,老板托人找我说因两人活不好不想给那么多钱,我了解具体情况后,找到说情人给他详细讲明白工钱不仅不多,还比市场行情少了,结果说情人马上找老板沟通,老板又及时把钱送到法院,转交到两名打工者手中。

--把握调解时机,学会冷热处理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大多是原告经过反复考虑,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诉诸法律的。针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真实目的,我做到准确掌握时机,根据案情分别采取“冷处理”或“热处理”的方法:对那些不及时处理会影响生产、生活以及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采取“热处理”,如我处理的一起医患纠纷,患者因体质特殊导致伤口久治不愈,占着病房长期不走,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我采取到医院主动工作方式,帮院方查找不足,又对患者进行法制教育,引导双方协商,最终医院赔偿患者合理损失,患者也及时倒出病房;而对那些因一时冲动而起诉的案件,在审限内应采取“冷处理”,“以静制动”,不少发回重审案件,采用“冷处理”方式, 待当事人心态趋于缓和时再调解都会收到好的效果。

--服务大局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为大局工作、为人民司法”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确定的工作主题,我作为一名法官,处理案件时时想着为大局工作服务。有一起劳动争议案件,60名原告共同起诉一家制衣企业,要求给付经济补偿,否则就集体上访。审查证据材料后,我认为这家企业依法应给工人赔偿,但这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韩国人,全厂资产也不过30万元,强行判决可能导致韩国老板逃之夭夭,工人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群访事件在所难免。在工作中,我发现真正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原因是企业厂房受政策影响而拆迁,故无法履行合同,并非企业有意不用工人。于是,我从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主动找工人一方的诉讼代表人协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被告经济实力,劝说其在保障合理权益基础上,放弃部分赔偿,尽快实现诉求;同时我也向该企业讲解了法律知识,告知进行经济补偿是受法律保护的,作为被告必须履行。在多次调解后,该企业一次性给予了60名工人较为合理的经济补偿金,企业和工人都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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