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庭前会议制度适用调查与分析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锦晶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  

摘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庭前会议制度,是基于我国现实刑事诉讼情况对庭前程序的重大改革,其对于提高庭审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解决事项等内容做相应的司法解释。截至2017年,庭前会议制度已实行近五年,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审案件进行调研,总结适用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作法,分析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完善庭前会议制度提出几点合理化建议。

关键字:庭前会议、诉讼程序改革

一、法院践行庭前会议制度的情况与做法

庭前会议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由控辩双方等相关人员参加,以争议焦点的整理为中心,并就案件审理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协商的庭前准备程序。在开庭审判前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的意见,有利于保障各方在程序方面的各项权利,有利于审判人员全面把握案件相关情况,确保开庭审理的集中性,为庭审活动做充分准备。

(一)总体情况及说明

为了准确掌握现阶段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情况,笔者以某市中级法院在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适用庭前会议制度的刑事一审案件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某市中级法院刑事一审案件共收案232起,其中,适用庭前会议制度的案件9起。具体数据分析如下:

1、近三年案件总数及庭前会议案件数据汇总

年份

案件总数

庭前会议案件数

2014年

83

1

2015年

66

1

2016年

62

4

2017年上半年

21

3

2、庭前会议案件数占案件总数比例发展趋势图

3、适用庭前会议制度案件类型分布图

4、召开庭前会议涉及案件问题分布图

通过对某市中级法院刑事一审案件实证调查发现,庭前会议在实践中虽总体适用率较低,但有渐被重视的趋势。适用庭前会议多为案件疑难复杂的毒品案件或职务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较大争议的杀人、伤害案件并没有召开庭前会议。某市中院在庭前会议中涉及回避、举证方式、非法证据排除这三类问题是召开庭前会议时涉及的常见性问题。在召开庭前会议的9件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是法院依职权召集相关当事人参加,另有少部分案件是因为辩护人或被告人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或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经法院允许召开庭前会议。在召开庭前会议案件中,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的有2件,参与原因均为调查非法证据排除。由上述数据分析可见,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庭前会议制度已逐渐被审判人员认可,并在审判人员庭前全面掌握案件情况、保障庭审集中高效审理方面发挥越发重要的作用。

    (二)积极做法

通过对某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的调研,笔者发现,在适用庭前会议制度方面,该院有如下较为积极的做法值得借鉴:

    1、制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保障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结合某市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某市中院刑事审判一庭制定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定位,对适用庭前会议情形、如何启动庭前会议及会议主持人、参与人员、庭前会议包含内容、庭前会议内容告知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针对适用庭前会议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该办法另新增庭前会议保密义务、召开庭前会议通知、庭前会议未达成合意的处理等规定。该实施办法的制定,为某市刑事审判实务中适用庭前会议制度提供业务指导,对鼓励基层法院适用庭前会议制度有积极引导作用。

2、处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司法实践中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的情形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且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强化程序公正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助于遏制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刑诉法规定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开庭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庭前会议中解决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能够避免合议庭因对非法证据的审理而影响对在案证据的采信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吴某贩卖毒品案中,庭前被告人吴某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庭前会议中,吴某提出侦查人员对其以浇水、电击的方式对其刑讯逼供。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吴某入监体检表证实吴某在入监时无体表伤,另情况说明证实因时间长侦查人员无法记忆吴某头发潮湿的原因,不知是否是其洗脸造成。根据庭前会议了解的情况,合议庭查看审讯同步录像发现,吴某在第一次受讯时的确有头像潮湿现象,并有向审讯人员表示谢谢借我衣服的语言。吴某受讯时身后万年历显示屏未依法开启,不能显示审讯室温度。而回查天气预报在吴某第一次受讯时受讯地前后几天天气均为晴,受讯当天气温为10℃-23℃。综上,因无合理解释吴某在审讯时头发全部潮湿及在适宜气温的情况需向审讯人员借长袖运动衫的原因,本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合议庭审查认定对该份供述予以排除。在孙某、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中,二名被告人均提出在侦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合议庭通过查阅审讯录像,发现被告人孙某眼睛、唐某嘴角呈青紫色,唐某曾在入所体检时称是撞门上了,而孙某的入监体检显示一切正常。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孙某、唐某被侦查人员殴打,但无合理解释两名被告人为何在审讯时均受伤,公安机关未就刑讯逼供提供补充说明。另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将孙某的供述及证人徐某的证言给唐某阅读,有明显的引供、诱供行为,鉴于上述情况合议庭认定对唐某的供述均予以排除。

3、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不公开质证

技术侦查证据因可能会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可能会暴露侦查方法,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等原因,不宜在庭审中举证、质证。多数情况下,对技侦证据法庭可以在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式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由审判人员组织公诉机关在庭外核实。通过庭外核实技侦证据,可以使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得以内心确信,技侦证据亦可以补强其他证据。但如果技侦证据在案件中起关键作用,无技侦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这种情况下,对技侦证据仅庭外核实证据效力明显较弱。在郑某运输毒品案中,被告人郑某毒品上线曲某未到案,公安机关将曲某雇佣运输毒品的孙某抓获时,郑某尚未与孙某交接毒品。郑某到案后拒不认罪,仅技侦证据能够证实郑某与曲某合谋运输毒品。鉴于该案中技侦证据的重要性,合议庭在庭前会议中组织控辩双方就技侦证据进行不公开质证,依法给予郑某刑事处罚。

    4、预先解决可能导致庭审迟延的申请事项

    在该院审理于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的庭前会议中,于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证人出庭申请,辩护人提出证人姜某某可以证实侦查机关在于某同案犯姜某死亡前讯问过姜某,证人姜某某可以证实讯问的内容以证实于某系受姜某指使贩卖毒品。合议庭听取了公诉机关就证人出庭申请的意见,公诉机关表示虽因姜某身体原因公安机关最终未形成讯问笔录,但已向法庭提交讯问姜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客观全面的证实整个讯问过程,证人姜某某是否出庭对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不属于必须出庭的情况。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合议庭同意公诉机关的意见,并向辩护人说明驳回证人出庭申请的理由。本次庭前会议通过对证人出庭申请问题的解决,节约司法资源、为高效庭审奠定基础。

5、简化举证方式提高庭审效率

近年来,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增加,办案要求越来越规范严格。提高庭审质效,是处理庭审实质化与改革审判方式的着眼点。法院审理案件要实现“疑案精审”、“简案快审”,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在李某受贿案中,被告人李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犯罪十一起,每起受贿事实在卷证据少则十余份,多则二十余份,全案有大量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在卷证据近百余份。鉴于该案证据较多,通过召开庭前会议,主要解决了双方对案件证据是否存在争议,了解争议焦点,对于双方认可的证据在庭审时简化举证,极大提高庭审效率。

6、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在该院审理的温某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中,因温某身体多病,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法庭配备医生、简化庭审、给被告人充分休息等要求。审判长在庭前会议中,就法院可以为被告人配备法医,遇突发情况如何采取急救措施等情况向辩护人给予说明,并明示庭审中如被告人有不适向法庭请求休庭,法庭会给予被告人休息时间。为避免因庭审时间过长给被告人造成身体负担,在庭前会议中,审判长要求公诉机关明确举证方式,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并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要求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简化举证、质证。本次庭前会议还解决了辩护人提出的是否有媒体直播,是否有旁听限制等问题,既阐明了法院公开审判的程序公正,又缓解了被告人对庭审可能会影响企业将来发展的担忧。

7、对重大、敏感案件舆情预判

舆情危机,是自媒体时代政法机关时刻面临的新常态,正确应对舆情是法官当下的必修课,要统筹各方面资源,坚持做到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促使舆情迅速降温。在李某贪污、受贿、诈骗、高利转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中,为了避免因被告人职务所引发的舆论不利引导及不实宣传,在庭前会议中,法庭确定参与庭审的人数,为舆情管控进行庭前准备。

    二、对庭前会议适用不足的问题分析及完善建议

    庭前会议制度吸收了证据开示制度的合理因素,加强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的信息交流,能够确保控辩双方有效获取案件情况,契合我国国情,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中所奉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通过对某市中院刑事一审案件的调研发现,虽庭前会议适用率逐年提升,但适用庭前会议案件仍占较少数。以庭前会议适用不足的现状分析,笔者总结如下原因并作出完善建议:

(一)庭前会议制度开展不足

1、部分审判人员消极适用庭前会议

在现有庭前会议制度设计下,审判人员是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部分审判人员消极适用庭前会议,是召开庭前会议案件不多的重要因素。

1)部分审判人员消极适用庭前会议的原因

庭前会议制度并非刑事诉讼必经程序,作为选择性诉讼权利,部分审判人员对适用庭前会议存在消极态度。对庭前会议适用积极性不高的大多法官认为,开庭审理前审判长会向被告人阐明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等权利,而这些都是召开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法律未规定被告人对申请回避、申请证人到庭等诉讼权利只能在庭前会议提出,而被告人不愿选择庭前会议,只选择在庭审中申请上述权利,法律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另法律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但如果被告人本人未参与庭前会议,辩护人对回避等问题作出答复能否剥夺被告人的申请权,法律并未明确。再者,在庭前会议中解决的问题在庭审中又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但只是说明理由就可以还是应有相关证据支持法律亦未加以说明。持消极态度的审判人员认为庭前会议事项本可以在庭审阶段予以解决,无需再另创一个程序来处理,且在庭前会议处理的事项在庭审阶段仍要重复性的处理,无形中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精简高效的司法理念。

2)对消极适用庭前会议的完善建议

如上分析,部分审判人员对庭前会议消极适用的主要原因是庭前会议处理的事项在庭审阶段仍要重复性的处理。为打消部分审判人员对庭前会议适用的消极态度,笔者认为,对庭前会议制度定位应将其做为有辩护人的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非选择性程序。通过对某市中院刑事一审案件的调研发现,实践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程序性问题鲜有异议。在庭审开始后方向被告人告之申请调取新证据及重新鉴定或勘验,没有给被告人充足的准备时间亦不利于保障其诉讼权利。笔者认为,在受理案件之初即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就应当向被告人告知庭前会议是解决回避、管辖权异议、调取新证据及重新鉴定或勘验、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程序,同时向被告人明确除有特殊原因,法庭在庭审中将不会重复解决上述问题。被告人应在收到起诉书的15日内向法院提出是否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对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提出申请应同时作出是否授权辩护人代表其参与庭前会议的决定。综上,赋予庭前会议在刑事诉讼中必经程序的地位,是将可能中断刑事庭审的问题解决在庭审前,维护庭审权威。

2、被告人不知适用庭前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实践中,多数被告人因不知晓庭前会议制度而浪费庭前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权。

1)被告人不知适用庭前会议的原因

部分审判人员对庭前会议的功能认识不足导致庭前会议适用率不高;辩护人喜好证据突袭进而影响庭审效果也是影响庭前会议召开的重要因素;出于押解安全的考虑,实践中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案件较少。如上分析,因为庭前会议召开较少,多数被告人并不了解甚至不知道庭前会议制度。

2)告之被告人庭前会议制度

在当今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下,为告之被告人庭前会议制度而另创设送达程序不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如前文所述,可以在送达起诉书的同时向被告人及辩护人告之庭前会议制度。除主动告知给予被告人庭前会议申请权外,在某些事项要求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亦是让被告人更为直观的感受庭前会议的作用。笔者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辩护人未代理附带民事部分;非法证据排除中,被告人有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需要展示等情形被告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

(二)庭前会议适用法律不完善

 因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够具体而使庭前会议制度理解和执行有困难。要解决庭前会议适用不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赋予比较概括和原则的规定以具体操作规范。

1、现阶段庭前会议制度不完善

新刑诉法对庭前会议仅进行探索性的规定,缺乏具体实施和操作细则。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对程序适用进行细化和补充,但对于关键性问题语焉不详,采取回避的态度。庭前会议在制度设计上着重考量法官的利益需求,而忽视控辩双方的利益需求,特别是被告人的利益保护,从庭前会议的启动到运行充斥着程序设计的“职权性”。未合理划定庭前会议的处理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庭前会议成为庭审的预演程序,庭审也成为诉讼程序上的“秀场”。对庭前会议的法律效果仅停留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方面导致庭前会议已处理事项在庭审阶段重复审理,另一方面加剧控辩审三方对庭前会议的消极懈怠。总之,制度“不完整性”严重抑制庭前会议功能的发挥。

2、明确庭前会议制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又在庭审中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召开庭前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人员核对后签名。司法解释规定庭前会议双方达成的合意对控辩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在庭审中只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是否便推翻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达成的合议司法解释未予明确。笔者认为,应维护庭前会议制度的权威,在庭审中,除审判人员判定对庭前会议合意提出异议理由确实充分外,庭审中不再对庭前会议已达成合意的问题作出变更处理。在庭前会议中,如控辩双方就相关问题未达成合意,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此问题提出的证据及观点具备庭审举证、质证的效力,法庭应记录在案,并根据庭前会议的召开情况在庭审前解决相关程序性问题。审判人员应在法庭调查前宣读庭前会议中就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的裁判,并约束控辩双方在庭审中不得再次对该问题发表意见。另外,根据某市中院的积极做法,法律应确定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对技侦证据等不宜公开的证据质证,该质证效力等同于庭审质证效力。

    三、结语

刑事审判工作案件多、压力大、责任重。随着员额制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刑事审判工作将迎来历史性的机遇和挑战。现代刑事诉讼主张开庭审判的集中性,从实践来看,因为程序性问题影响审理的集中和效率的现象并不鲜见。庭前会议制度彰显了先进的司法理念,是突出高效诉讼的程序性改革。在我国刑事司法案多人少的背景下,有效利用庭前会议制度,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对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整体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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