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的借鉴与推广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于义

 

论文提要:

1963年,毛泽东思想诞生“枫桥经验”,55年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孕育新时代“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的每一次发展创新,都可以说是建立在自身独特的现代公民意识和政治底蕴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这么悠久的传统,“枫桥经验”也不可能在不同时代背景下都能展现新的内容和风貌。说“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模式具有某种内生性,意味着“枫桥经验”具有自己的原创性,并且又能在很大的范围内得到推广。全文共6671字。

主要创新观点:

在复杂而又充满机遇与挑战的中国制度转型面前,我们既要看到人们在运用着什么样的法律,也要看到人们如何运用这样的法律,同时还要看到人们运用这样的法律时发生过怎样的观念转变。我们要看到在这个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与融合,看清其中的困境和出路,这样才有可能开辟属于中国特色法治化道路的美好未来。

以下正文:

1963年11月22日,毛泽东同志在公安部起草的报告上批示:“此件看过,很好。讲过后,请你们考虑,是否可以发到县一级党委及公安局,中央在文件前面写几句介绍的话,作为教育干部的材料。其中应提到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

毛泽东同志的批示,为当年那场轰轰烈烈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指明了新方向,那就是著名的“枫桥经验”。

随着时代发展新要求,我们也要创新群众工作新方法。2013年10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50年前,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紧紧扭住做好群众工作这条主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成为新时代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指路明灯,对中国新时代的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枫桥经验”历久弥新,重要的原因在于其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相契合,与现代治理理念相契合。

一,“枫桥经验”契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意味着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而这正是“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和价值追求。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而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问题,正是“枫桥经验”最突出的特点;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而运用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是“枫桥经验”的实质和主线;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正是“枫桥经验”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枫桥经验”契合现代治理理念。统治偏重于单一权威自上而下的强制、命令、服从,而治理则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管理,强调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枫桥经验”蕴含着丰富的现代治理因素,其核心内涵之一就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即强调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及共治。只有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才能真正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枫桥经验”的历久弥新,既包含了自上而下的各种动员和教化方式,也体现了自下而上的参与和多元特色。这就是“枫桥经验”真实的治理状况。因此,在研究“枫桥经验”时,必须重新审视和思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必须进一步考虑,“枫桥经验”在所体现的国家与社会既相互分离,又相互融合的过程,是否蕴含着某种法治化的契机。枫桥的治理实践体现了动员与参与、话语与实践、工具与目的、单一与多元、专业与综合、国家与社会、民主建设与政权建设、意识形态与制度运行等多重关系的复杂交织,它们之间并不纯粹是取代或压制的关系,而更可能是博弈和互动的过程。在这一治理实践中,政府的经验可能转化为民众的经验,国家的资源可能发展成社会的力量,立法的局限在法律实践中得到补充,司法的有限功能则通过综合化的方式得到捍卫,而最终,被调动起来的民众可能会培养其独立的诉求,集体和国家的观念成为了维护个人权利的不可或缺的基础。

(一)“枫桥经验”与民主自治

枫桥地区的干部和人民一直有一种参与社区自治、维护社会和谐的自觉。在枫桥镇岫山村的经验介绍材料里,我们看到了明确的将所谓的政府经验和民主、宪政联系在一起的描述。它们分别被称为“小人大”和“小宪法”:

毋庸讳言,“枫桥经验”的每一步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当地政府对于政绩本身的追求。对政绩本身的重视既有助于为“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提供原动力,但也容易导致政策性过强和压缩民主自治空间的问题,并由此导致研究者无法对“枫桥经验”做出全面正确的把握,尤其是在针对“枫桥经验”与民主自治之间复杂关系的把握上。“枫桥经验”的研究者或观察者往往存在两种倾向,要么简单化地认为“枫桥经验”完全体现了群众民主和创造力,体现了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等;要么则对“枫桥经验”简单排斥,认为它已经过时,与现代民主法治之间并不存在内在关系,甚至认为它完全是国家支配和政府主导型的,是反法治和反民主的,对建设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国家而言,没有多大的借鉴意义。

“枫桥经验”到底是自治的经验,还是统治的经验?作为自上而下的治理经验,“枫桥经验”当然需要各种集中的、动员的、综合化的组织管理模式。在这过程中,国家政治深入基层,多元化的社会趋向一元化,用杜赞奇的说法,人民也参与到国家的内卷化之中。既然如此,“枫桥经验”也就具有很强的运动治理的特征。其结果可能是短期的、跟风性的,也会为人治留下空间。不过,另一方面,正如以上材料所显示,“枫桥经验”毕竟是民众创造的经验,民众也会自觉主动地参与到枫桥地区的民主管理实践中来。一如有论者指出,国家在治理技术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增进管理的文明化程度。国家所面对的个人,并非是一种被动的力量。相反,在这些治理技术中,有的直接受到国家的控制,成为国家专权的组成部分,有的则成为约制国家权力泛滥的保障,促进国家的理性化过程以及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的发育。在这个意义上,枫桥的实践不过表明,国家与政治是人民参与社会管理、实现依法治国的一种不可或缺的背景。在这个背景上,真正的主角永远是具有公民身份的民众本身。“枫桥经验”实际上为我们提供了某种新型的“国家一社会”关系的类型。所以,我们必须看到“枫桥经验”和民主自治之间的关系的复杂性。关于“枫桥经验”的转型,已经有论者提出,即要“六个转变”,一是从过去的政治动员转变到依法管理上来;二是从人治转变到法治上来;三是从管人转变到管事上来;四是从静态管理到动态管理上来;五是从治人转变到救人上来;六是从维护社会超稳定状态转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上来。因此,“枫桥经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似乎也有可能通过政治化和集体化的方式,经由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转变。综合治理的要求不仅是齐抓共管,更是以某种更加专业化的、规范化的、法治化的服务型政府为前提;国家对于社会和谐的要求,也会形成对国家本身的一种督促和要求,这也就是枫桥地区实行“反考三落实”等考核制度的必然性所在,这些制度要求最终使机关干部的工作由被动型、应付型、任务型向主动型、宣传型、创新型转变

(二)“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法治模式的相关性

 “枫桥经验”已经被证明是一个具有生命力的治理实践。这一经验如果要继续保持长久的生命活力,不仅需要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需要注重开掘自身的“法治本土资源”,使其成为现代意义上的科学治理经验。我们已经注意到它与民主法治的相关性,但这种相关性并非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而具有许多复杂的积极或消极因素,这就为我们探讨“枫桥经验”的未来提供了足够的努力空间。为此有必要对“枫桥经验”与现代法治的内在关系进行更加深入的挖掘和反思。我们的结论是,“枫桥经验”与现代中国法治具有一种相辅相成的生成关系,具体而言,它与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之间具有内生性、衍生性和共生性。

1.中国特色法治模式植根于枫桥经验的“内生性”

毕业“枫桥经验”具有自身独特的传统。一方面它是教化治理的传统,并且在讲信修睦的道德教化基础上注入了新的政治教化的内容;另一方面,在这种源于处理四类分子的治理传统中,发展起来了一整套政治的方式,比如群众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思想教育、开会、批斗、整风、运动等。“枫桥经验”的传统的确具有某种反职业化的特色,但也在不断的发展中注入了各种现代性和专业性的因素。更重要的是,所谓现代法治的要求,必须要有相应的民情和土壤作为依托。而“枫桥经验”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在自觉地整合、维护、经营这样的经验,包括枫桥各村非常注重的档案管理,都在这个反历史和传统的民族中,无形中注入了一种注重自身传统和经验、注重点滴积累的思路,而这恰好是法治的规则之治的内在要求。维护自身的传统,保持社会生活的稳定与和谐,这本来就是一种尊重法治的表现,不管其初衷具有怎样的政治目的。

因此,“枫桥经验”的每一次发展创新,都可以说是建立在自身独特的现代公民意识和政治底蕴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这么悠久的传统,“枫桥经验”也不可能在不同时代背景下都能展现新的内容和风貌。说“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模式具有某种内生性,意味着“枫桥经验”具有自己的原创性,并且又能在很大的范围内得到推广。单就其中的每一个治理环节--比如调解、帮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来看,“枫桥经验”似乎并不那么独特和鲜明,但就将这些经验整合成一个全面的治理实践,并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断自觉经营和维护来看,“枫桥经验”的做法恰好体现了一种法治的本土资源,它更着眼于法治建设的本土传统与现代制度文明的内在统一。

毕业不断发展的“枫桥经验”在新的时期又提出了“靠富裕群众减少矛盾,靠组织群众预防矛盾,靠服务群众化解矛盾”,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它的目标定位就是这样,能够保持着新的提升,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做法上升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益经验。不过,正确对待这一传统也非常重要,我们要善于利用本土资源,却不一定局限于所谓的地方性知识,而要看到作为文明秩序的法治当中不可或缺的普遍性的内涵;我们要做到尊重传统,但更要明白传统本身的生动性,它不是单纯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构建,而是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需要让制度之下生活的人们都参与到与自身息息相关的事务中来。 毕业论文网 http://www.lw54.com

2.中国特色法治模式相对于枫桥经验的“衍生性”

“枫桥经验”是政治化的经验。作为处理阶级矛盾的产物,它必然与国家的主权问题密切联系。当它转化为一种有关国计民生的治理方式后,其与主权的联系就具有了掩盖法治经验的后果。透过其政治性的外衣,我们可以看到,“枫桥经验”本身也伴随着法治的生长。在这样的组织策略里,“政治和历史之外”生活的村民进入了政治的领域,而在为着共同的稳定、和谐等政治目标被动员和组织起来的过程中,不同阶级和群体之间的利益妥协和分配机制也完全可能形成和成熟。所以,它既是政治的传统,也是法治的传统。它可以以反复的纪念活动、文件宣传等方式获得与时俱进的政治效果,也可以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被不断赋予新的法治内涵,促使政府必须尊重当地民众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各种选择。

毕业在研究“枫桥经验”时,不必回避其中意识形态化的方面。只有在正确的意识形态之下,“枫桥经验”才有可能有长足的发展;也只有将法治的目标意识形态化,才能实现其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等政策方向的勾连。“枫桥经验”的政治性是制度创新的保证。在敌我矛盾时,要捍卫主权;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要捍卫国家支配社会的正当性。它是一种对象化的实践,也是一种主体化的实践。这种治理技术同时内在和外在于国家,使得对什么在国家职能范围内、什么不在国家职能范围内,公的和私的等问题可以反复不断加以界定;因此,只有以治理术的一般手法为基础,我们才能理解国家的持续存在与局限。枫桥经验的持续存在正好说明国家概念的持续存在,或者说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并存。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政治敏感性,但又何尝又不能说它是一种实践法治的智慧? 毕业论不过,正因为“枫桥经验”所蕴含的中国法治模式是衍生于其政治运作的,所以要克服使“枫桥经验”本身沦为工具化的倾向。“枫桥经验”的确需要某种经济基础,而且对经济的发展也能起到推动作用。但“枫桥经验”的真正价值并不在此。比如和周边的店口镇,山下湖镇,枫桥镇的经济并不处于领先地位,但枫桥的治安环境是最好的,其也成为“平安诸暨”的标志性形象。

3.中国特色法治模式伴随着枫桥经验的“共生性”

“枫桥经验”是一种综合性的经验。在这样的综合经验中,并不存在纪律社会代替主权社会、治理社会随之又代替纪律社会这样的问题,它在实际上体现了福柯所谓的主权--纪律--治理的三角统一。以岫山村的实践为例,其所宣扬的经验是一个混合物,既有民主法制的实践意识,强调自下而下的群防群治,又自觉响应党的先进性教育的号召,倡导墙头文化的宣传口号。它并没有简单排斥哪一种手段和技术,而是综合性地运用它们。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为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推行的综合治理与人民为着自身利害而寻求合法途径的救济本身并不矛盾。各种政治的、教化的、法治的治理方式之间一定要保持某种“多元理性化的内在张力”,以避免国家演变为全能主义的政治系统,达到通过复杂治理技术(法庭判决、刑事和解、民事调解、社区帮教、群防群治等)塑造中国法律新传统的目的。这是法治的契机,也可能成为法治的障碍。枫桥经验的的确具有发展性、立体性和丰富性。它的立体性集中展现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标语治国、口号治国、会议治国、文件治国,批示治国,教化治国,甚至运动治国,包括综合运用黑板报、档案表格、宣传标语口号、党报党刊等,但也反映出对现代法制移植和吸纳,反映出对新型符号化治理尊重与推崇。如果说政治的运动机制是宏观发展的需要,那么法治的常规运作就是日常生活的必须。正是这种结合,塑造出一种特定的文化观念、技术知识和生活方式。

“枫桥经验”是以政治权威为后盾,实现国家目的、传播社会主义价值的过程;它也是人民群众在解决各种矛盾、实现自我管理的过程中创造性智慧的结晶。它的意义当然是积极的,但必须经历再一次的发展和转型。“枫桥经验”也需要在发展的过程中容忍甚至培养某种制衡性的机制:它既然可以从敌我矛盾转向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也就可以并且应当从自上而下的动员转为自下而上的自治;它既然已是一种活的、值得发扬的传统,所以就有必要充分发掘利用其中的资源,切实在实践中培育起民主自治的传统和土壤,使这种经验成为民众的内在经验,形成理性解决自身利害关系的博弈过程,由此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的基础。 毕业论文网“枫桥经验”治理实践中横向的丰富内涵来看,其核心的真正动力,还是在于人民群众的创造,尽管从表面看政府总是起着主导作用。自从十七大召开以来,当地政府对“枫桥经验”的阐释已经明确表明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并明确把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纳入了“枫桥经验”的内涵。“枫桥经验”所构建的社会管理体系,要求认真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这已不仅是执政能力提高的问题,更重要的意义是执政重心的转移,即强化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而无论是流动人口还是社会组织的管理,重心都不是自上而下的管制,而是引导流动人口和各类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其积极作用。可以看出,这种社会管理的理念有两个关键词,一是“服务”;二是强调政府之外的人民的“自主性”。而在如何服务这个环节上,政府的内部又有许多考核标准,即根据政府各部门的分管领域和事项,确定各种具体的指标和分数,作为年终考核的标准,分数不达标者即为考核不合格。这种考核所施加的压力主要体现在科层制的政府体系内部,如果能把这种内部机制和外部的民众自治有机结合起来,那就可谓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发展”了。所谓的平安,和谐、稳定等社会目标,都离不开科学的发展,它们是动态的、活力的,是建立在科学管理和发挥群众创造性基础之上的。

毕业总之,“枫桥经验”既具有功能性的政治意义,也应当具有实质性的制度意义。有论者认为中国已经从变法型法治阶段进入普法型法治阶段,中国法治的基本问题也已经从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的问题变为送法下乡的问题。但“枫桥经验”告诉我们,中国的法治遵循的也许不是这种线形的逻辑。所谓的送法下乡的问题,其实早在变法之前就一直存在。而且,所谓的本土资源也必须作动态的理解,即它一直在创造、丰富和发展,任何的变法和法治都必须经过这样的运作机制和模式的转换过滤才有可能落实。“枫桥经验”由此告诉我们,在复杂而又充满机遇与挑战的中国制度转型面前,我们既要看到人们在运用着什么样的法律,也要看到人们如何运用这样的法律,同时还要看到人们运用这样的法律时发生过怎样的观念转变。我们要看到在这个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与融合,看清其中的困境和出路,这样才有可能开辟属于中国特色法治化道路的美好未来。“枫桥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语词和实践如何交错并最终可能走向统一的制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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