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几点体会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修建华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全面反映了案件证据情况以及承办人审查判断证据得出处理意见的过程。写好审查报告应当坚持“五要”,即格式要规范、立场要客观、结构要灵活、论理要详实、意见要明确。

一、审查报告的功能

一是审核决策的依据。审查报告的功能就是让审核者在不借助侦查卷宗的情况下,能够知晓案件全貌、法律规定及承办人意见,即“篇幅相对较少”。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看懂报告并作出最终决定,即“耗时相对较短”。

二是法律文书的基础。审查报告中审查认定的事实、分析处理意见是制作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出庭意见书、退回补充侦查提纲法律等文书的关键来源和基础内容,认定是否准确,说理是否充分,制作是否规范,影响法律文书的质量、出席法庭的效果和检察机关的形象。

三是出庭指控的辅助。审查报告中证据摘录、证明事项、法律依据、定性分析等可以直接为庭审指控做必要提示,承办人不必另行制作庭审文书,可以节省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四是尽职履责的凭证。审查报告直观体现了承办人是否尽到全面审查义务,是否对案件中证据瑕疵、舆情风险、定性障碍等问题阐释清楚,是否对有关领导指示、工作情况及时记录,有助于对承办人进行提示、回忆,避免因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而被追究责任。

二、撰写审查报告应把握的总体原则

一是认定事实应当全面。要重点阐述犯罪行为的 “三要素”,即犯罪背景要素(包括案发背景、事件起因)、犯罪构成要素(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行为过程、具体手段、犯罪情节、数额、共同犯罪的预谋分工过程、犯罪地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要素(包括赃物赃款去向、到案过程、检举揭发、退赃退赔、刑事和解及被害人态度等)。

二是卷宗内容不可照抄。在证据摘录部分,对讯问、询问笔录不宜不加甄别、全部照抄,对客观性证据也不宜仅列名称、不加分析。言词证据摘录的内容应当围绕犯罪背景要素、犯罪要件要素、犯罪情节要素;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证据的外观特征、记载内容、客观描述等方面也要围绕上述三个要素,集中展示与案件相关的内容。

三是证据分析不应省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清晰的案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改变认定事实、关键证据有争议的案件,应当详细进行分析,排除非法证据,找出证据间矛盾点,说明采信证据的依据以及补充侦查的思路。

四是程序正义不应忽视。审查报告对案件的程序问题也不能放松,对收案卷宗、散页证据材料数量、案件诉讼监督、侦查期限、强制措施种类、期限是否合法、赃证物随案移送情况、羁押必要性审查、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落实、被害人司法救助等等方面应当进行审查,既是公诉案件全面审查的要求,也是应对辩护人纠缠程序问题的方案,更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三、撰写审查报告应注意的要点

一是发破案经过要完整。撰写发、破案经过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供述、报案人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技术侦查等证据材料,反映的案件线索、综合研判过程、抓捕信息来源、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过程、认罪态度、赃款赃物去向、扣押情况等重点信息,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逃逸等量刑情节和具体情形,反映出侦查机关发现罪行、获取证据、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演进过程。

二是报告用语要严谨。审查报告认定事实能反映案件客观情况即可,不宜使用口语化、文学化、新闻化的叙述方法,描述时也不宜进行形容、修饰。叙事时不宜使用夸张、煽动、贬损、丑化、攻击等带有感情色彩的词语,也不宜在使用人为推测,甚至刻意渲染的用语。论述定罪、量刑、证据分析意见,应当准确使用法律术语,多集中精力于法律依据,少长篇大论在法理分析。归纳不是同一案件已经生效判例,作为承办人意见的依据,应当慎重,防止以“类比解释”解决案件。

三是认定事实要有逻辑。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如平时不常接触的生涩的专业术语,有必要在叙述案件事实前简要进行交代、说明,有助于审阅者初步理顺案件背景、人物关系和总体脉络。对于一人一罪和多人一罪的,直接叙述犯罪事实;一人多罪的,可以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不提倡采用倒叙、插叙、夹叙夹议等修辞方式。多起犯罪事实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可以采取“总分式”进行叙写,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出其他每起犯罪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对于一些证据不扎实,存有疑问的案件,认定事实时不掺杂对证据情况进行说明,应当将有证据支持的、客观存在的已查明基本事实、结果进行表明,对未查清的事实、证据情况也应进行列明。

四是证据摘录要灵活。第一,证据摘录要有次序。一般来说,证据摘录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种类进行。对于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翻供案件,可以先摘录客观性证据,后摘录主观性证据。在摘录客观性证据时,应当注明证据的来源和特征,侧重点是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摘录主观性证据时,应当注明取证主体、取证时间、地点、取证程序等,对于取证地点、时间特殊的,证人年龄、精神状况可能影响辨别能力、表达能力的、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特定关系的,也应当在审查报告中着重指出。重点审查取证地点是否合法、询问讯问时间、人员是否有交叉等程序性问题,落脚点是言词证据取得的合法性。第二,证据摘录要准确。笔录摘录忠于侦查卷宗的真实记载,不能带有个人的主观倾向和先入为主的判断,既要摘录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摘录对其有利的证据,既要摘录定罪方面的证据,也不能遗漏量刑或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摘录言词证据不宜全文照抄,应当突出关键点,在忠实于笔录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归纳、概括,既保留真实愿意,又注意压缩篇幅。第三,证据摘录要有详略。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理、认罪认罚程序案件,证据摘录要简略,可以简单列明犯罪嫌疑人有几次供述,注明供述的时间、地点及讯问人、侦查卷宗页码,然后概括其供述的主要内容。对于多次供述中对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不一致、有矛盾的细节,可以在证据摘录完毕后指出,并就如何解决进行简要分析。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翻供或口供反复、证据发生变化、复核补正等案件,证据摘录要尽可能详细。客观性证据摘录要相对简单,虽然原则上只摘录结论部分,但对于与证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部分也应摘录。第四,证据摘录要脉络清晰,对于多起犯罪事实,按照“一事一证”的要求,分事实进行摘录,有利于认定该起事实所必需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备,也符合当前庭审过程中“一事一证”的举证要求。同一类型的证据要按照证明力,按照证明力由强到弱或者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层层递进;对于同一事实多种证据,一般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顺序进行排列。

五是证据分析要客观。现行刑事案件一般采取“印证式”证明方式,要求审查报告中认定的每个事实,同一事实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承办人应当客观仔细地审查、甄别证据材料,采信合法证据,补正瑕疵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据形成完整、全面、综合的认识和判断之后,才能撰写客观、完整准确的案件事实和公平公正的审查处理意见。

六是定性分析要有侧重。承办人要全面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全案证据体系的基础上,有侧重地进行论述。要围绕“四看”进行重点论述,尤其是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的案件。第一,看辩解,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多集中于事实方面,重点论述认定事实证据体系是否充分、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是否有证据支持、是否符合“常识、常情、常理”;第二,看辩护意见,辩护意见是审查报告的风向标,重点论述辩护意见中程序、证据、定性、量刑等方面是否有事实、法律依据;第三,看罪名,罪名的构成也通常会体现出不同的侧重点,如,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侧重论述主观故意;侵犯财产类犯罪,侧重论述取得财物手段;贪污贿赂类案件,侧重论述主体身份和职务便利;渎职类犯罪,侧重论述职责来源、渎职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第四,看案件特点,审查案件过程中能够掌握案件的核心,有的案件核心是证据体系是否充分,有的案件核心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的案件的核心是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全等。

总之,写好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要在遵循基本格式的基础上,围绕证据分析、法律分析与案件特点三个方面,摒弃罗列证据、罗列法律条文、照搬模板套话的倾向,将承办人得出审查处理意见的思考过程充分、细致地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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