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付浩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人员众多,组织结构复杂,犯罪时间持续较长,证据较多,各行为人认罪态度不一,涉及罪名广泛,办理难度极大。为了更好地梳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精准把握办案要点,本文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存续时间的认定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为大家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提供一点帮助。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
1、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基本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四个特征:一是组织特征,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人数较多、有较稳定的组织结构和相对明确的组织层级、组织分工的特征。二是经济特征,即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合法或非法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用以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或壮大组织势力。三是行为特征,即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会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为手段,多次实施多种不同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组织利益、扩大组织实力。四是危害性特征,又称非法控制特征,即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对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上述四个要件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一方面,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行为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首先,认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基本的元素,组织特征是将相当数量的组织成员按照一定组织结构联系起来,进行分工合作,使独立的个人行为得以整合,对外发生作用,以获得经济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次,攫取经济利益、具备经济实力,不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目的,也是其维持组织日常开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仅非法控制社会的的物质基础。再次,没有犯罪行为,就不可能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外在特征。另一方面,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三个特征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下形成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正是在前三个特征相互交织、相互作用过程中,逐渐融合、发展,迸发出新的能量和破坏力,逐渐具备与合法社会相对抗的能力,形成危害性特征。
2、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集团犯罪、犯罪团伙的区别。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最为显著的区别就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目标不仅是攫取经济利益,同时也是追求对经济、生活秩序的非法控制,之后再通过由其控制的非法秩序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是否追求非法控制是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的关键标尺。就犯罪集团来说,其犯罪动机和目的一般比较单一和明确,就是通过抢劫、盗窃、走私、贩卖、组织卖淫、拐卖人口等具体犯罪来谋取不法利益,但不追求对经济、社会生活的非法控制,因此,其犯罪活动往往是较隐秘的,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开、半公开地事实违法犯罪活动明显有别。就恶势力团伙来说,其特征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对更为接近,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单纯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同时也又在社会上逞强争胜、扬名立万的意图。但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追求非法控制不同,恶势力团伙好勇斗狠、逞强争胜的目的更多是是满足树立恶名、追求刺激等心理需要,并没有清晰、明确的追求对经济、社会生活进行非法控制进而攫取更大经济利益的意愿。所以,无论一个犯罪团伙的结构如何复杂、严密,无论其经济实力如何雄厚,亦无论其实施了多么严重的犯罪,若该组织未能对特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就绝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存续时间的认定
1、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的认定。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及持续存在的具体时间,对于准确区分黑社会组织成员个人犯罪与黑社会组织的犯罪、准确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罚没的违法所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司法实践中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难点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都会有一个从产生、发展到逐步壮大的过程。随着组织的发展演变和犯罪行为的积累,其四个特征逐渐形成、完备。严格来说,前述四个特征都具备了,才可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正如2009年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纪要》)所指出的,普通犯罪集团、恶势力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实践中也难以判明四个特征何时均已具备,认定标准无法统一。2015年9月7日,最高法颁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纪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的起点,宜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者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布时间进行审查判断。没有明确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者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获得时间进行审查判断。”司法实践过程中发现,有相当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都存在对树立非法权威、争夺实力范围、获取稳定经济来源具有重要意义的违法犯罪活动或重大事件。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或重大事件的具体情形和后果不尽相同,但其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产生显著的推动或催化作用。将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或重大事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起点,不仅易于判断,而且也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宗旨和发展规律。当然,确实也有一些案件中不存在明显的标志性事件,此时可以按照2015年《纪要》的规定,将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作为形成起点。应当注意,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
2、黑社会组织存续期间的认定。黑社会组织存续期间如何计算,笔者认为,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重要经济来源,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是,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比较而言,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较大变化,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下,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笔者认为,在第二种情况下,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一项中的“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不能理解为骨干成员不变或者基本不变。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会存在新老交替,当原本的骨干成员受到司法或由于死亡、受伤、潜逃、被开除等其他原因脱离组织后,由低层级的成员或新成员填补即位,并不会影响组织结构的问题定性和组织运转的有效性。因此,只要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后和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对特定地区、特定行业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即使该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实施违法活动或者活动区域发生变化也应当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一直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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