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微信违法犯罪现状研究及打防策略
 

                                                                                 马汝武

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121日推出的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支持跨通信运营商、跨操作系统平台通过网络快速发送免费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目前,微信国内外用户突破9.27亿,且每天以新增 160 万用户的速度爆发式增长,微信以其独特的信息传播方式在极大方便交流沟通、拉近人与人距离的同时,也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之一,给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已成为公安机关当前需要正视和研究的课题。

一、微信平台存在的安全隐患

目前,微信具有聊天、添加好友、实时对讲、朋友圈扫一扫、漂流瓶、搜索查看附近的人、摇一摇,公众平台、腾讯新闻等十大基本功能,与其它通讯平台一样,微信在极大地方便群众联系、沟通的同时,存在着一些严重的不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真假信息并存并行。在传受者现代化生活节奏和碎片式信息接收习惯的影响下,不关心信息真伪的围观和跟风现象渐成传播景观。特别是在微信联系中,任何人都可以将头像换成好友头像和昵称冒充身份,跟通讯录中的人对话,或是相互加好友,获得别人更多个人信息,其中真假、属实难辨。

(二)泄露信息屡见不解。通过查找附近的人功能,周围好友的信息被置顶,地理位置定位比较精确。同时,还搜索出大量陌生人,能浏览陌生人朋友圈里最新的十张照片及相关信息,用户在未及时清除自己的地理位置信息情况下,即使退出,也能被其他微信用户搜索到地理位置。通过添加好友,支持查找微信号、查看QQ好友、查看手机通讯录和分享微信号添加好友、摇一摇添加好友、二维码查找添加好友和漂流瓶接受好友等方式,而智能手机包含大量私人信息或涉密信息,且安全防范能力弱,导致其个人信息泄露,甚至引发经济犯罪。

(三)不法分子乘虚而入。群发助手可以把消息发给多人,可以是文字、图片和语音等多种形式,内容很难通过现有监管软件识别。一些不法分子针对部分用户的贪小便宜猎奇心理愤青思想等,利用微信可随机发布虚假信息,从而达成不可告人的目的。更有甚者,一些敌对组织、重点人或暴力犯罪团伙可借助此功能互相勾结串联,一旦形成合力,极易爆发不可预测的大规模非法活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今年以来,丹东市局已破获多起利用微信群、朋友圈传播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

(四)有害信息缺乏警示。对一些色情图片、淫秽文字、反动性标语等违法犯罪信息,缺乏自动屏蔽功能,有害信息在微信中能随意传播。由于其覆盖面广,具有使用便利、用户群体庞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微信已成为有害信息的传播捷径之一。

(五)侵害对象更具随机性。漂流瓶扫一扫摇一摇查找附近的人等功能随机性较大,这给违法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受害人一经搭讪、结识甚至被邀约,就会被不法分子实施有针对性地违法犯罪行为。

(六)交流方式相对隐蔽。微信群只能由好友加入,陌生人无法申请进去,转帖时不标明转帖来源,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全面掌握个人、群组的言行,给查证和追溯源头带来困难。一些涉及稳定的信息通过微信群不断聚合、放大,可能酿成重大舆情危机,有的甚至会演变成现实社会中的重大突发事件。

(七)公众平台影响力较强。据官方公布数据,现在注册公众账号总数已超过1000万个,通过这个平台,可以群发文字、图片、语音、视频、图文消息等五个类别的内容。同时,当微信公众平台关注数超过500人就可以对公众帐号申请认证,微信公众帐号如同微博中的V”,由于微信公众平台申请的条件非常宽松,这么庞大的群体,一经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产生极大的煽动性和宣传力。

二、微信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微信违法犯罪主要是指嫌疑人利用微信交流平台寻找、物色侵害目标,并通过微信直接或间接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通过微信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违法嫌疑人以传播虚假信息、造谣惑群;或以恶毒语言、恐吓威胁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敲诈勒索;或利用微信平台非法收集受害人的相关信息,招摇撞骗等。利用微信作为联系沟通的平台而间接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则更为广泛,嫌疑人往往通过微信平台,先物色特定的目标,并通过长期聊天获得受害人信任后,邀约受害人见面,伺机实施其它违法犯罪活动。微信作为一种迅速兴起的、使用最广泛的信息交流平台之一,与传统形式违法犯罪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年轻人。微信作为新生事物,一款时尚软件,具有简单易学、零资费的特点,可给用户带来便捷高效的沟通方式和全新的聊天体验,非常适合年轻人好奇、前卫、私密的取向要求,年轻人思想活跃,现代前卫且善于表达交流,容易在聊天中较快获取对方信任,被广大年轻人广泛接受和使用。据官方最新数据统计,国内外微信用户平均年龄26岁,86.2%的用户年龄在1830岁之间。这其中不乏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利用年轻人热衷微信交流却无防范的心理,通过微信社交功能添加陌生人,花言巧语骗取对方信任,这都为欺诈、约见被害侵害人实施违法犯罪提供了条件。20172月,丹东市局侦破一起特大诈骗案,嫌疑人霍某(女2920136月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了刘某,在聊天中谎称自己是本溪市本溪县公安局的民警,父亲是本溪县某局的局长,母亲是个体矿山老板,在骗取刘某的信任后又伪造警官证及假结婚证骗取刘某彩礼钱10万元201310霍某又找来朋友黄某谎称是自己的母亲到黑龙江双鸭山举行婚礼。2016年通过刘某认识了刘某的战友张某,以给其介绍对象为由,霍某利用手机微信虚构一个本溪市公安局女民警姚某的身份与张某交往,以给张某购买住房、门市房并从网上购买假房照的手段先后多次虚构事实骗取张某人民币25万余元。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嫌疑人可轻松利用朋友圈查找附近的人摇一摇漂流瓶等功能,快速寻找目标,一旦通过简短交流获取受害人信任后,并以各种理由邀约受害人见面,进而伺机作案。就当前侦办的一些案件分析,犯罪类型主要有:实施诈骗、入室盗窃或盗窃微信钱包、抢劫或敲诈勒索、强奸或猥亵侮辱、微信招嫖、微信贩枪等,并且新型犯罪层出不穷。近日,丹东市局破获一起以交友为幌子,以消费为手段,分工明确、网上网下交织的酒托诈骗犯罪团伙。该团伙组织人员分别为老板(组织者)、操作手、联络员、酒托等不同分工人员,通过联络寻找受骗对象,利用柔情电话、暧昧信息等不断骚扰,直到受害者提出见面,并约会到指定烤肉店点餐消费(高价),连环陷阱诱骗男性市民进套被骗。

(三)违法犯罪成本较低。目前,用户在安卓、苹果等手机平台免费下载、使用微信,即可发送文字、语音、图片等内容不产生费用,只产生很少的网络流通费,使用成本低,可导入通讯录好友的照片、真实的名字,给人感觉这是个非常真实的社区。20172月,丹东市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散布谣言,给社会造成极大恐慌。经查,嫌疑人原某于201612月在其单位编辑了一条内容为朋友、客户、亲人不要再去某银行存钱了,据内部消息,丹东银行高层携款潜逃,消息已经被压下来了,现在取钱都不好取了,消息是真的,大家都去把钱取出来,去别的银行存钱,或者在我这存的虚假信息发布朋友圈。经民警调查,该信息为虚假信息。

(四)犯罪方式具有隐蔽性。嫌疑人始终使用虚拟身份联系受害人,作案后不留下个人真实身份信息,且目前在技术层面上,对微信信息的监控、注册QQ的回溯及相关定位操作性不强,给侦查破案带来较大难度。2017120日,丹东局破获一起特大诈骗案,涉案嫌疑人利用伪造某公司老板袁某的微信,以工作需要为名,让该公司会计刘某向指定账户汇款人民币75万元,侦查员多次奔赴广西、珠海、广州、中山、温州、金华等10余省市开展侦查,经过近半年的侦查,成功破获此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

(五)侵害对象多为女性。女性受害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年轻女性,涉世未深、心思单纯,不能预见潜在的危机。另一类是中年女性,受家庭、婚姻以及心理等因素影响,依赖于微信跟陌生人交流,满足内心空虚、寂寞的心理压力。虽能预见见面后发生的危险,但在心理驱使下仍赴约。20173月,丹东市局破获一起微信诈骗案,嫌疑人李某因欠下60万的巨额赌债无力偿还,通过微信搜索偶然结识了被害人邢某(女),觉得邢某警惕性不高,便萌生诈骗动机,与邢某发展成恋人,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信用卡透支、房屋贷款等方式,骗取邢某人民币12.2万余元。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微信犯罪针对男性的数量也在增多。犯罪目的多为侵财。男性受害人认为自己是男性,具有性别优势,容易忽略见面者的复杂性,对犯罪行为可能缺乏预见和自我防范,从而成为犯罪的受害者。

(六)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的不确定性。微信违法犯罪时空大,可以不受任何时间地界领域的限制,隐蔽性较强,作案场所主要选择酒店、会所、宾馆、出租房、汽车内等一些相对封闭的地方,多是一对一的关系,相对传统的犯罪案件作案成功率更高,且一些受害人出于自己和家庭名声选择沉默,报案率较低,反而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恃无恐连续作案。

)犯罪作案步骤主要有四步。即,摇、骗、约、干,犯罪嫌疑人通过摇一摇,可以查看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微信用户,进而锁定犯罪侵害对象。,犯罪嫌疑人首先冒充某种身份,并配合一定的手段,达到骗取被害人信任的目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交流情况提出见面的要求,一般为较偏僻的宾馆、出租屋、娱乐场所等地。,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或偷或骗或抢或干。

三、加强微信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注重新知识学习,提升打防能力。当前,新型网络犯罪呈现高科技、高智能的特点,作为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群众生命财产的公安机关民警,必须要密切关注各类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动向及由此引发的新型违法犯罪,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及早防范,拿出有效应对策略。特别是要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新苗头新动向的学习掌握,认真研究微信等手机通讯软件的运营原理和数据结构,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方法,为侦查办案奠定基础。

(二)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一是要通过安全宣传,增强用户自我保护意识,正确使用微信功能,不轻信诱导,不随意公开自己的照片、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对朋友圈内的名单要慎重删选,不能单刀赴会。二是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地宣传典型案例,深层剖析微信犯罪的惯用伎俩,呼吁群众特别是女性提高防范意识,在加友中谨慎。遇事及时报警,寻求帮助。同时,公安机关要和其他政府部门、文化团体、公益机构合作,大力宣传传统道德观,弘扬社会风气,提醒群众提高防范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三)加强安全管理,源头堵塞漏洞。一是加强与运营商的技术协作。对在手机平台上运行的软件,实行实名制登记,将手机号码与虚拟身份捆绑,采取类似 QQ 监管协作模式,取得微信系统后台数据,加大对 SIM UIM卡的监管力度,确保使用者与真实身份信息一致。二是加强运营商自身管理。强化后台管理机制建设,完善搜索、过滤、删除、封堵、禁言等技术措施,对可能出现的反动、诈骗、色情、煽动等信息应作出警示性标识,立即删除、封堵。三是加强对软件版面内容的管理,发表的内容应清晰反映时间、地点等要素;加强数据库的管理,一旦出现违法犯罪情况,能及时获取嫌疑人的相关信息资料。

)关注可疑帐户,拓展案件线索。一是要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形成监管合力。服务商要建立用户黑名单,终身禁用实施犯罪用户使用的微信,并及时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用户注意。二是要将明显带有暗示性、诱惑性网名的微信帐户列为嫌疑对象进行重点关注,通过网上经营寻找案源及突破口;发挥情报信息优势,通过此类重点关注帐户的手机登陆信息,以及延伸出的 QQ 登录、通话记录等信息进行研判,最终确认嫌疑人身份和活动规律;及时固定嫌疑人聊天记录、通话清单等有关证据,为破案提供支撑。

)强化平台监管,依法依规查处。针对当前部分软件商提供服务对注册微信监管不到位、门槛过低、未要求实名制,以及未对用户设置信誉等级或黑名单系统的问题,要求其对申请公众账号用户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录入身份证、手机号、住址以及现实生活照片等信息提交认证,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要加大对公众平台服务企业的审查管理,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一旦发现有涉嫌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要依法及时从严从重查处。

)加强信息研判,突出战法研究。一要认真做好报案记录,详细记录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作案手法、作案过程、使用微信、银行账号等信息,为下步的串并案件积累第一手材料;二要加大相关案件的联合侦办力度,对于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痕迹和线索,认真调查取证,实行一案一战法”“一案一提交,拓展侦查思路;要认真梳理当地和周边地区同类案件,从手机号、微信号等进行研判,力争破获一批串案,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三要加强战法创新。比如,公安机关在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微信号以及其可能藏匿的若干个地点,而又缺少技侦手段定位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使用微信查看附近的人这个功能,侦查员可以分别到对方可能藏匿的若干个地点周围,利用微信查看附近的人,根据自己的地理位置找到在附近同样开启本功能的对象,能方便、快捷地迅速定位犯罪嫌疑人,为下步侦查铺平道路。 

)完善法律体系,提供有力支撑。网络立法活动得以顺畅运行,需要完善的法律来保障,有法可依才能最大限度约束网络不法行为;在此前提下,公安机关强有力的网络监察和执法打击,对于网络犯罪才能形成足够的震慑。目前,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的证据之一,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等问题未作具体的程序设计,可操作性不强。再就是,对于如何界定电子证据的类别,微信功能所存储的电子数据能否成为定案证据,还有待于司法解释界定。基于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立法保障,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明确和规范各运行商具有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的义务,从而为公安机关快速高效打击涉微信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提供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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