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区矫正的立法完善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 娄莹莹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是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对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轻缓化的推行、刑罚结构的完善等都意义重大。本文探讨了社区矫正的实行意义、实施方法,以及对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影响。

关键词:社区矫正 刑罚 矫正模式 立法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对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轻缓化的推行、刑罚结构的完善等都意义重大。

社区矫正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社区矫正发展态势看。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必须具有严肃性,因此应当在法律框架内科学、规范运行,不能有随意性。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在全国逐步铺开,因此以立法作为调控手段是确保这项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次,从社区矫正运作本身看。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监狱、民政、劳动等诸多政府职能部门,也需要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协助。因此,组织协调这样广泛的社会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单靠一般的行政文件显然是力所不能及的。

第三,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成效看。我国刑罚以改造人为目标,直接目的是为了教育罪犯,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两年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在减少狱内交叉感染,充分利用社会宽松环境促进罪犯改造,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方面,具有监禁矫正无法替代的优势。因此,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使这种刑罚执行制度加以确立。通过建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使社区矫正和监禁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而更好地实现我国刑罚以改造人为目标,预防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最后,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看。经过近两年的试点实践,我们认识到,社区矫正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引导和规制的弊端日渐显现,比如组织体系还不完善,市、区(县)两级缺乏专门执行机构,基层司法所的人员力量薄弱,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没有保障;在社区矫正工作程序上,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严密;在社区矫正对象激励机制方面,行政奖惩和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在矫正资源和矫正力量的利用上社会化程度不高,专业矫正队伍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矫正工作的需要,等等。我们感到,如不抓紧社区矫正立法,便不能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不抓紧社区矫正立法,便不能明确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执法身份;不抓紧社区矫正立法,便不能尽快健全完善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不抓紧立法,便不能保证社区矫正获得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资金保障。总之,不抓紧社区矫正立法,难以确保社区矫正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在健全完善的机制下有效地运行。

完善社区矫正立法是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国家刑事政策、不断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迫切需求。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开始试点,2008年全面试行。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首次用法律的方式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标志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2012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3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主要法律法规。迄今,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但是,目前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还存在很多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规定也仅仅限于原则性规定,条文单一,操作性不强。而具体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又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且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也不甚详尽。因此,建议在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健全立法来完善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

第一,健全社区矫正的立法体系。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充分的法律制度作保障。首先,立法部门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立法经验,制定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目标、内涵、适用标准、具体内容、监督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其次,调整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相关法律中的相关内容,使各个法律相互衔接,将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执行法统一起来。最后,在社区矫正法建立后,可根据实际再制定社区矫正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法的具体操作性。最终形成以刑法和刑诉法为基础,以社区矫正法为保障,以社区矫正实施条例为准则,以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为补充的中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不断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第二,统一社区矫正的执行体制。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的执行由多个机关共同管辖,执行体制不统一,《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中对其也只是笼统称之为“社区矫正机构”,在实践上造成多头管理。因此,需要通过立法统一社区矫正的执行体制。首先,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对社区矫正的管辖权,改变目前社区矫正多头管辖的体制。从刑罚权合理配置的角度看,应该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其次,在法律中构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体系。在明确社区矫正统一管辖权前提下,构建自上而下的社区矫正机构体系,目前司法部已经设立社区矫正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省级司法行政机构也应当对照设立省级社区矫正处,各市、县、区则设社区矫正科,负责本地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乡镇、街道设社区矫正所,直接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考察和监督工作。再次,建立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应建立专业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可将社区矫正工作者分为两类:一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在社区矫正中承担执法职能,实行矫正官制度;一是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

第三,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较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笔者认为,要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对那些悔罪态度好且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分子都可以社区矫正。首先,可以明确规定那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尤其是未成年犯、轻刑犯、老弱病残孕犯、初犯、过失犯等,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和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小,因而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可有所降低,应当尽可能从宽处罚,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其次,在刑罚执行环节,可以立法规定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经过一定期限的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剩余刑期在3年以下的,也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这不仅可以减轻监狱的压力、降低行刑成本,同时也会调动罪犯的自我改造、回归社会的积极性。

第四,鼓励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社区矫正是一项特殊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首先,可以立法规定建立社区矫正公共基金,以政府划拨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其次,规定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制度。社区矫正志愿者是专业力量的必要补充,是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的重要角色。应当通过立法建立一套征聘、培训、使用民间志愿者的制度,广泛吸收热爱社区矫正事业又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社会人士为志愿者。此外,要立法鼓励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与有关社会机构与团体进行合作,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矫正、技能培训、临时救助和法律服务等,提高服刑人员服刑期满之后融入社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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