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九步法
 

                                 卢衍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简称土地承包法,下同)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法律赋予当事人一个申请仲裁的权利,即当事人的申请仲裁权。为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简称调解仲裁法,下同)又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了仲裁机构(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下同)、仲裁员和当事人在仲裁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这样,两部法律共同成为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一对雌雄双剑,一个为实体法,一个为程序法。

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应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经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则应将受理通知书等送达给申请人。这样,真正落实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申请仲裁权。但是,这样能够保证申请人一定能够赢得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吗?能够保证双方当事人赢的是有理有据、输的是心服口服吗?能够保证纠纷在仲裁以后做到案结事了吗?这些答案是很难给出的,因为这种受理方式只看申请条件是否符合《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没有从《土地承包法》等实体法方面对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等进行审查,尚有大量工作需要去做。

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工作?如何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采用比较科学的仲裁审理方法,去开展各项仲裁工作,这应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在此,笔者结合多年来仲裁工作实践,谈一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九步法。如有不足之处,则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全国优秀共产党员、时代楷模、全国模范法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邹碧华(1967年1月-2014年12月)生前所著《要件审判九步法》,现已成为广大法官学习民事审判方法的教科书,被称为法庭上的“独孤九剑”。学习《要件审判九步法》,阅读邹碧华生前多篇相关文章,我们得知,“要件审判九步法”是以权利请求为出发点、以实体法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分析为基本手段的审判方法,将审判活动划分为环环相扣的九个步骤,分别是:固定权利请求→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诉讼主张的检索→争点整理→要件事实证明→事实认定→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1]]这一审判思路缜密、操作简明具体的九步法,很值得仲裁委员会那些“办小案,担大任”的仲裁员认真学习体会和不断实践。

我们运用邹碧华所著《要件审判九步法》的精髓要义,结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实际,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出发点,以《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为分析基本手段,以《调解仲裁法》规定程序为必备节点,打造仲裁九步法,即:固定仲裁请求→寻找法律基础→识别被申请人的抗辩及其基础→解析法律基础的要件→检索当事人仲裁主张→整理争议焦点→分配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应当是可取的方法。需要解释的是,这里的仲裁九步法与“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各个步骤名称有些不同,主要考虑的是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理解和掌握这一因素;但是,它的精神遵循了《要件审判九步法》,是《要件审判九步法》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中的运用和具体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九步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步,固定仲裁请求

按照《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中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具备一个重要条件,即仲裁申请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要“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这里的“仲裁请求”十分重要。所谓仲裁请求,是申请人通过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和要求。例如“请求确认申请人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效,继续履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元”等。

案例:某村民小组与其村民于××对承包荒山、栽植板栗树所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产生了争议。申请人村民小组在申请仲裁书的请求事项上写着:“废除于××板栗园合同。”

在庭审时,被申请人于××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请求事项不明确、不能理解,无法答辩,并向仲裁庭提交了《对申请人请求事项的质疑》,指出:“被申请人不能理解‘废除’是什么意思,‘废除合同’不是法律所规定。合同有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之分,利害关系人有请求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之权利。”要求申请人在请求事项给予明确以后,再予以答辩。在申请人将“废除”改为“终止”即将请求事项变更为“终止于××板栗园合同”以后,被申请人才进行答辩。实质上,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确认所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不是“提出仲裁请求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确认合同的有效性”。

运用规范的法律语言表述仲裁请求等意思和内容,固然有概念清晰、指向准确、逻辑严谨等优点。但是,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不是专业人员,对仲裁请求等的认识和理解是有限的,有时甚至是盲区、误区。目前,我们要求,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一定要具体、明确、简洁,如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什么、支持什么、禁止什么,不要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否则仲裁委员会难以确定仲裁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例如,下面的仲裁请求就有问题:(1)确认2004年5月18日的全体村民议定书内容有效;(2)请求组、村、镇三级主管部门给申请人办理林地使用权、砍伐树木申请和建房申请;(3)请求依法仲裁申请人与第四被申请人的林地边界纠纷一事镇政府的处理意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个部分,为什么这里只是要求固定仲裁请求呢?这是因为,仲裁请求是申请人仲裁申请的核心,是申请人主张的事实、理由的逻辑的必然和结论,是以后所有仲裁活动开展的出发点,是最后裁决时必须回答的落脚点。所以,仲裁员接案以后首要任务是固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在仲裁工作中,仲裁员常向申请人提出:“你的仲裁请求是什么?”“申请人,陈述一下你的仲裁请求。”这是仲裁员明确、固定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常用方法方式。固定仲裁请求包含着三层含义:一是明确申请人仲裁请求的真实含义,弄清其仲裁请求中模糊的地方;二是剔除申请人仲裁请求中有矛盾的地方;三是促使申请人更正明显错误、荒谬或非理性的仲裁请求。

在固定仲裁请求的基础上,仲裁员还要帮助、引导申请人处理好仲裁请求与事实、理由的逻辑关系,帮助、引导好当事人收集好相关证据,这有利于实现申请人实体法上的合法权利。

第二步,寻找法律基础

按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另外,申请人递交仲裁申请书时所写明的理由,主要是支持其仲裁请求所适用的法律和国家政策。所以,仲裁员作出仲裁的决心不仅要以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前提,重要的是以《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等为前提,对申请人仲裁请求作出予以支持、驳回或者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裁决。这里的关键是寻找到法律和国家政策,也是仲裁工作最重要、最难的步骤。

案例:1997年,某村开始二轮土地延包,申请人属于六组成员,被申请人属于五组成员。申请人家庭承包了六组“大泡沿”0.9亩等5块承包地共计4.35亩;被申请人家庭承包了五组“河东”1.5亩等4块承包地共计5.82亩。双方均与村委会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也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1年3月末,双方协商,申请人用“大泡沿”0.9亩耕地与被申请人的“河东”1.5亩耕地互换,并签订《协议》,约定:“永久交换。”2013年初,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终止土地互换,并在“河东”地块种植粮食作物。这样,双方产生纠纷。纠纷产生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单方撕毁协议,抢种耕地,给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失为理由,申请村、镇调解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这里,我们用法律条文分析一下:上述互换土地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规定,理应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可见,仲裁员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去寻找《土地承包法》等实体法的法律条文或国家政策去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这一步骤还是十分有必要的,不能完全依靠申请人自己去找法律基础。这是仲裁员一个“找法”的过程。

寻找法律基础,可在申请人仲裁申请书上或在开庭审理中去寻找。在开始审查时,或在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可直接发问:“申请人,你依据哪个法律条文提出你的仲裁请求?”当申请人回答后,仲裁员应先审查其所找法律条文是否正确,后再解释其法律条文的意义;如果是正确的,则不要轻易改变,并要解析出法律条文的事实要件(具体涵义请见第四步,下同),以保证仲裁的适用法律正确。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相对薄弱。产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大多数是当事人不掌握、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对法律和国家政策认识有误。仲裁员在接到仲裁申请书以后,应当积极寻找到申请人仲裁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寻找到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或国家的具体政策。同时,仲裁员还应向当事人释明,要求申请人对其事实要件进行举证证明,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仲裁审理。有时,仲裁员通过寻找法律基础,并向当事人解释、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快速地做好调解工作,或者引导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

但是,申请人是否能够达到仲裁请求的目的,不仅要寻找到法律基础,则还要看被申请人如何答辩。

第三步,识别被申请人的抗辩及其基础

按照《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答辩是《调解仲裁法》赋予其一项重要权利,这不仅是其行使权利、维护权益,也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责任,公平公正地作出裁决。所谓被申请人答辩,是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而作出相应的答复、反驳和辩解,并举出相应的事实和理由。答辩的要求是旗帜鲜明,有针对性。

案例:1997年,被申请人村委会会同乡(镇)林业站在第四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宣传贯彻治理开发“四荒”政策,讲解承包荒山指导价格、面积测量、签订合同等。在本组本村的无人承包的情况下,1997年11月,被申请人四组与第三人蔡××签订了《合同书》,承包了四组集体所有的50亩荒山,随后投入经营荒山,交纳了荒山承包费。期间,经历林权制度改革,并对承包荒山给予确认。2012年7月,第三人蔡××因病无力经营,欲将承包荒山转让他人,引发四组35户村民上访,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村委会、被申请人四组与第三人蔡××签订的《合同书》违法无效终止履行;(二)要求将第三人蔡××在承包荒山栽植的板栗树收归四组集体。

被申请人村委会答辩的主要内容如下:1.申请人资格。现提出仲裁的申请人实际上是28户而不是35户,这其中还包括了户在而长期在外地生活的申请人,这些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的农户不是本案真正的申请人。2.本案已超申请仲裁的时效。依据《调解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提出仲裁的时效为两年。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了申请人至迟在2003年就应当知道第三人承包荒山的事实。3.合同有效。现在看本案发包、承包过程虽然有瑕疵,但这是十几年前形成,是当时普遍采取的形式,不能因此而认定合同无效,而是要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来裁决。4.部分申请人陈述也证实了当时四组确实开会讨论过承包荒山的事实,所以当年的发包行为并不违反当时的相关政策规定,也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依法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从上述答辩可看出,被申请人答辩包括了对申请人主体资格、仲裁时效和承包事实、政策和法律等方面提出的主张,当然是否支持被申请人答辩还要看其提交的证据。另外,这里有时效抗辩。

一般地,被申请人答辩从内容上看,有否认和抗辩的区别。所谓否认,是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出的主张予以否认的陈述,一般是针对事实作出的,具有消极性的特点。所谓抗辩,则是被申请人提出抵销、阻止或延缓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实现或与申请人对立性的权利主张,具有积极性的特点。抗辩,一般是实体法上的抗辩;抗辩必须有对立性的法律基础作为其抗辩基础。前述的案例,仲裁员要根据被申请人答辩,应在政策上找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3号)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和“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等政策;在法律上找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承包“四荒”所规定的法律条文。否则,难以支持被申请人的抗辩主张。

仲裁员寻找到被申请人抗辩的法律基础(对立规范)即具体的法律条文或具体的国家政策后,应进一步判断其抗辩的合法性、有效性,解析出它的事实要件,同时还应要求被申请人对其事实要件进行举证证明。如果被申请人答辩有属于反请求内容的,仲裁员要对反请求内容予以释明,并让被申请人明确:“是否提起反请求?”

寻找被申请人抗辩的对立规范,寻找方法与第一步寻找申请人的法律基础的方法是一样的,不用多说。所以,接下来应当解析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基础的构成要件。

第四步,解析法律基础的要件

按照《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这是法律提出的仲裁基本原则,即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土地承包法》是调整、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也是仲裁纠纷案件在实体法上第一位要考虑的法律,尤其它的第二章第四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四章的《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是适用其法律条文裁决纠纷案件,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这样,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土地承包法》的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

解析《土地承包法》的法律条文,则会发现它的很多法律条文都可写成“如果……,则……”两个部分。如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可以写成“如果(在)承包期内,则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发包方在执行法律时应当保证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果违反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仲裁委员会将依据这一规定裁决:“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即发包方应把收回的承包地返还给原承包方。这一法律条文在法理学上被称为完全性法律条文,其实质为一个法律规范。完全性法律条文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的“如果……”部分,法律效果的“则……”部分。构成要件是指适用该法律条文的条件情况,又被称为事实要件或要件事实。我们说解析法律基础的要件,重点是指这一部分,它是法律效果发生的前提条件。当然,解析法律基础的构成要件还应分析法律条文的各个要素,包括“则……”这个法律效果部分,它规定的是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实际是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

案例:被申请人的祖母、父亲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去世,二人承包的5块6.2亩承包地被村组依法收回,并分配给申请人的新增人口,村组并与新增人口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申请人耕种土地时,被申请人百般阻挠,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村、乡调解不成,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这时,仲裁员除向当事人解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被申请人祖母、父亲为“全户消亡”,农户已不存在,这个农户属于退出了集体经济组织,这时该农户相应权利消灭;还要向当事人进一步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它的事实要件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法律效果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也就是说,“全户消亡”后,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应作为其财产,继承人依法继承,但是,法律没有规定承包地可以继承。另外,仲裁员还要向当事人解读《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农业承包合同在有效期内,“承包方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所以,“全户消亡”后,其承包地也要收归集体。

实际上,一个完全性法律条文即一个法律规范,其完全结构是“如果……,则……;否则……”即分为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要素)。例如,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可以写成:“如果(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则(承包方)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否则(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不过,这里的构成要件(即假定)显得复杂一些,包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如果能够认真地想一下,则还有一个要件是承包方承包到了耕地或草地,在这些要件全部满足的条件下,则有法律效果“(承包方)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否则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解析这一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各是什么?有人可能回答:构成要件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效果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后一句应该是对的,但前一句还要认真想一想。因为,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要件包括四项:(1)行为人有过错;(2)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3)行为人过错和他人合法权益损害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过错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侵权责任共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因果关系和违法性。这个要求就很高,只有具备这些全部要件,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所以,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要讲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有过错;二是侵害了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三是行为人的过错和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的过错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解析法律基础的要件时,常常遇到不完全性法律条文(指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这两个要素缺少一个)。若是不完全性法律条文则要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法律补充的方法,则把隐含的要件找出来,以获得完全性法律条文,并作为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基础。在很多情况下,不完全性法律条文的事实要件成为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甚至可能成为关键的要件。这需要学习一下法律解释方面的知识。

解析法律基础的要件是仲裁工作的基础。这是因为仲裁工作必须以《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条文的事实要件为分析基本手段,审查、审理和裁决时须时时考虑、处处考虑。具体而言,事件要件决定了当事人仲裁主张应当具备完备性。

第五步,检索当事人仲裁主张

按照《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组成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召集其他仲裁员审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的事实和情节,研究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查核证据,整理争议焦点。”这里要求,仲裁员审阅案卷、了解案情、查核证据,即研究申请人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也研究被申请人答辩主张和理由,其目的是保证双方当事人主张的“自圆其说”,此即人们称之的当事人仲裁主张的完备性。所谓当事人仲裁主张的完备性,是指双方当事人是否就法律基础的每个构成要件都提出了相应主张,即按照法律基础规定的法律效果是否都提出了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或者提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是否相互矛盾。简单地说,当事人的仲裁主张应与法律基础相互对应,相互对应了即具有完备性。

案例:1999年1月,申请人与村组签订二轮延包三十年《耕地承包合同》,承包了包括自家旧宅0.1亩园地在内的六块2.86亩承包地。同年,申请人在自家旧宅前的临街处新建一座二层门市房(238平方米);2002年,申请人又对自家旧宅翻新(91平方米)。2008年,申请人因欠债将1999年所建门市房及2002年新宅作价60万元抵顶给被申请人。这样,申请人0.1亩园地由被申请人耕种。2011年,申请人又购得自建的二层门市房所有权,并回此居住。当申请人想耕种0.1亩园地(经现场勘验,现实际耕种面积0.20亩)时,遭到住在新宅的被申请人阻挠,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经镇调解,不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这里可以检索、归纳一下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主张的完备性。

从仲裁申请书上看,申请人是请求依法确认0.1亩园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享有耕种经营权;事实和理由是1999年二轮土地延包时,申请人分得了承包地,并签订在土地承包合同之内。经过检索,申请人的主张的法律基础是《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其仲裁主张具有完备性。

但是,从答辩书上看,被申请人则称,一是申请人索要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被申请人所有,并有2008年抵债出卖房屋协议在手为证,包括院内土地;二是申请人2011年买回二层门市房,其土地面积只是门市房占地面积,院落内土地使用权均属于被申请人所有;三是按《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法律并不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转让。因此,院内有申请人0.1亩在册承包地,但其经营权已在房产整体出售时转让给被申请人。经过检索,被申请人的第一点主张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四条中规定:“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二点主张则与本案无关联性。第三点主张符合《土地承包法》的土地转让的情形,但须符合其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仲裁庭经过进一步分配举证责任,认为被申请人主张没有完备性。

一般地,检索当事人仲裁主张的方法,就是仲裁员把当事人依据的法律基础跟其提出的仲裁主张逐一进行比对,看其是否存在相互矛盾或者不完备、遗漏等情况。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主张错误的情况。这时,仲裁员应给当事人释明,要求当事人补充、修正或明确,完备其主张。如对申请人说:“法律规定是……,前面的事实要件是……,你有证据么?后面的法律效果是……,你有什么请求?”如果当事人没有就对自己有利的要件事实提出主张,仲裁员将无法适用这个法律基础,当事人会因此受到不利仲裁。这是当事人的主张责任,如无视仲裁员释明则应是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注意,检索当事人仲裁主张,实质是让当事人补充仲裁请求,或者让当事人补充相关的事实和理由。这样就形成了相互对立、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和法律的争议焦点。

第六步,整理争议焦点

按照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组成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召集其他仲裁员审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的事实和情节,研究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查核证据,整理争议焦点。”这里要求仲裁员在检索当事人仲裁主张后,要做好整理争议焦点的工作。所谓的整理争议焦点,就是仲裁员在“审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的事实和情节,研究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查核证据”的基础上,归纳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项、有争议的事项。简单地说,就是归纳双方当事人陈述、抗辩中没有争议的事项和有争议的事项。

所谓争议焦点,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具体事项,即双方当事人相互对立、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和法律等问题,包括事实焦点和法律焦点。一般地,事实焦点包括法律关系主体、行为以及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法律焦点包括实体法的适用争议焦点(如对法律的理解、法律关系性质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和程序法的适用争议焦点(如案件管辖、当事人主体资格等)。事实焦点重在证明,法律焦点重在辩论。

案例:申请人侯××在2008年1月通过公开招标承包四组集体“后大顶阳坡”原为板栗园的林地,承包费24800元,期限60年,并签订协议。随后,申请人在林地清场,栽植落叶松树苗。2010年春,四组集体又将原板栗园底角3.2亩划给第三人任××,当年也栽植了落叶松树苗。于是,因为3.2亩林地使用权,双方产生纠纷。申请人先后找到村、组调解,不成,2013年1月,申请人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维护申请人与四组集体于2008年1月签订的《协议》,收回错划给第三人3.2亩板栗园。

从双方申请书、答辩书上看,当事人争议焦点分别是,申请人主张3.2亩林地是自己承包的,有协议,并有明确的四至记载;第三人主张3.2亩林地是自己的自留山,《林权证》上已明确了四至。双方各持证据。但是,经仲裁庭现场勘验,得出结论:一是,争议林地3.2亩残留板栗树桩树龄为37~39年;二是,根据第三人提供《林权证》所记载四至,及其记录的GPS点位,以及镇林业站绘制的《森林经营作业设计位置图》,证明自留山不包括争议的3.2亩林地。开庭审理中,申请人、被申请人村组、第三人均无异议。

整理争议焦点,仲裁员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抗辩及其法律基础,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一要客观,二要准确,三要具体,四要及时。但是,这不是双方当事人诉辩什么就归纳什么,而是探寻仲裁请求背后的法律基础,要以法律基础的事实要件为核心,进行剥茧抽丝,将争议焦点归纳到要件事实层面并且与当事人的每一个陈述要点和答辩要点相对应。注意,争议焦点具有可变性,仲裁员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的变化及时归纳争议焦点,及时固定无争议的事项,并记录在调查笔录、庭审笔录上,提高仲裁工作效率。

整理争议焦点是案件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认为它是仲裁员仲裁审理、驾驭庭审的指挥棒。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对立的观点所指向的对象,也是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和仲裁员认证的主要内容,也与最后的仲裁结果有因果关系。

所以,整理争议焦点是做好仲裁的关键环节,即决定和影响了纠纷案件在实体法上的处理是否公正,又关系到分配举证责任。

第七步,分配举证责任

按照《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法律条文则是分配举证责任的规定。第一句规定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一般规定,即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第二句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掌握证据一方当事人要提供证据的例外原则,即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特例,或说“谁掌握,谁举证”。

案例:1998年5月,某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公开发包6块板栗园。其中,申请人以每年1700.00元价格取得一板栗园承包经营权,并与村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申请人自1998年至2011年均交纳了承包费。后来,申请人以家庭与村组有借款往来、务工报酬可抵顶为由,未交纳承包费。村民小组认为申请人未交纳2年承包费,违背了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承包合同,并将板栗园另行分配给本组成员。于是,双方产生纠纷,申请人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要求继续履行;(2)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返还板栗园,赔偿损失×元。

在答辩时,被申请人村民小组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理由如下:1.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依据;2.申请人的请求无法律依据;3.申请人无经济损失;4.被申请人的损失确实存在;5.申请人没有依据合同约定的事项交纳承包费,已经违约在先。经过仲裁庭开庭审理,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被申请人一是缺少证据支持,二是证据没有关联性,三是解除合同证据不足。可见,举证十分重要,要做到“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有一分证据,只可说一分话。”

举证责任又称为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的一般要求是:一是围绕事实要件分配举证责任,即按照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基础的事实要件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二是在“谁主张,谁举证”中,其“主张”的是法律基础的事实要件,其“举证”证明的也是法律基础的事实要件。否则,如果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或者不能证明,则要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作为承包方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份合同,但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材料往往掌握在发包方手中,这些基础性材料对证明事实、认定事实有时具有重要作用。当发生纠纷后,证据又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掌握管理,承包方难以提供这些证据,这时承包方可以申请仲裁庭进行收集。仲裁庭认为承包方的请求有理由的,可以按照“谁掌握,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发包方提交证据;发包方如不提交,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即仲裁庭可以认定承包方所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从而作出对承包方有利的裁决。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一般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举证时限问题。一是根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按时举证;二是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等文书时,应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以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三是特殊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举证期限,但是,一般以5个工作日为宜,但最长不得超过案件裁决结束之日。但是,对超过举证期限的应给当事人一个释明的机会。

分配举证责任也称为分配证明责任,根据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要求是,一要明确当事人举证的任务和要求;二是分配举证责任时要进行举证指导;三是提出举证时限要求。分配举证责任时,仲裁员可以将自己的心证结论公开告诉当事人,促进当事人用尽证明方法和证明资源,尽力收集证据和补充证据,避免当事人有证据却失权,以便认定的要件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实际。

实际工作中,有的当事人认为举证责任应由对方承担,这一点要注意准确把握。《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所以,仲裁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事先进行调查走访,或到纠纷地方进行现场勘验。

举证责任分配只是明确了事实要件证明责任,还有公开举证、质证和认证等后续的工作。

第八步,证明案件事实

按照《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这一规定是说,在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应当开庭审理,仲裁员一是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发表意见,对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二是要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同时,当事人处于平地位,均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其中的重点是,在分配举证责任、当事人或仲裁员收集证据以后,必须把有关证据拿到仲裁庭上公开出示即举证,让当事人互相质证、辩论,这样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避免认定事实的证据出现偏差。经过上述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案例:1983年全市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申请人家庭分得“河北河边地”1亩承包地。1985年,该地块被洪水冲毁,剩余约0.50亩土地。1989年申请人家庭与村委会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并标注承包“水田地”(即河北河边地,下同)0.50亩。在承包期间,因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弟弟,申请人口头委托被申请人代耕“河北河边地”0.50亩。1996年,向被申请人颁发省农业厅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误认被申请人为“河北河边地”1.10亩的承包经营权人,其中包括申请人的0.50亩。1999年,二轮土地延包时采取“谁耕种、谁承包”顺延方式,第三人村委会与被申请人签订《耕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包括申请人0.50亩内的“河北河边大田”(即河北河边地)1.10亩。2007年,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商议、未经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河北河边地”1.10亩转让他人,引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纠纷。仲裁庭开庭审理时查明,申请人除争议的0.5亩承包地之外,再无承包地。

这一案件事实首先是申请人有主张、有证据,其次是被申请人答辩时的自认:“1983年土地首轮发包时,河北河边地中有0.5亩发包给申请人,由于0.5亩土地与被申请人在河北河边地0.6亩土地相连,1992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口头协议,申请人0.5亩承包地由被申请人耕种,村提留、税费、承包费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仲裁庭认定,申请人享有“水田地”(即河北河边地)中0.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明案件事实,除了上述案例的当事人发表意见、对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之外,重点还是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首先,当事人公开举证。举证原则,一是公开出示的原则,所有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双方收集提供的,仲裁庭自行收集的,都应在仲裁庭开庭时向对方当事人、仲裁员出示,让对方当事人质证;二是保护涉秘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即涉秘证据不宜为权利人以外的公众知道。如果涉秘证据让对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知道没有不利影响的,那么只要采取不公开审理(不向公众展示)的方式进行质证即可。这两个原则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两个原则都要坚持“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的原则,其区别在公开和不公开。其次,是让对方当事人质证。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对某一证据进行质询和辩论,其目的是帮助仲裁庭辨别证据的真伪及证明力的大小。这是仲裁庭审查核实证据最重要、最基本方式。质证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先是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等质证;再是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等质证;如是循环。即质证一般要经历证据(证据组)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有的须经辩论才能最后采信证据。

质证时,要保证仲裁庭的指挥权,要保证当事人平等参与,不能限制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意见表达权和辩论权。如在质证时,当事人声称:“自己是文盲,不认识字,随便怎么仲裁都可以。”此时,仲裁员应将证据逐一告知当事人,逐一询问当事人的意见,使质证得以顺利进行。注意,自认规则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运用。

证明案件事实,最重要的是认证。认证即采信证据,是仲裁员内心已确信证据证明的事实。仲裁庭在审查、认定证据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全面考察的原则,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从而弄清案情、查明事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四点:一是,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后,仲裁员要按照法律基础的事实要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过滤”,排除缺乏关联性的证据,就是对与争议事实无关的、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可以不予接受。二是,要及时固定好无异议的证据,要避免当事人纠缠和双方人身攻击。三是,对证据的内容、证明力大小等进行甄别并作出判断。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一些规定和司法解释对证据运用和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作出了一些规定,可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在仲裁审理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四是,查证属实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确定法律基础的要件事实。

仲裁员要尽力避免当事人遗漏证据,要尽力固定证据,要随时整理争议焦点,要促使当事人穷尽证明方法,要避免因为举证、质证和认证搞乱了仲裁思路。

举证质证中,有的仲裁员忽略了心证结论公开这一义务。所谓仲裁员心证结论公开,就是仲裁员将自己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结果和过程及时告知当事人。这样能促使当事人补充证据,用尽证据资源。心证结论公开,一要注意公开的时机,要尽早公开,让当事人有机会补充证据;二要注意公开的方式,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让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甚至情绪激化。

证明案件事实,应在举证、质证和认证后组织当事人辩论,并在辩论中实现对证据的去伪存真、对事实的去粗取精、对法律基础的由表及里,增强仲裁的说理性。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是作出仲裁裁决的前提之一。

第九步,作出裁决

按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这里的“作出裁决”,是指仲裁庭按照仲裁法律、仲裁规则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在查明事实和认定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申请人提交仲裁的请求事项作出予以支持、驳回或者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决定。法律同时要求,仲裁庭要制作裁决书,这是仲裁审理的最后程序,在实体法上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裁判。简单地说,裁决是仲裁庭作出的书面裁判。

案例:某村农户金某于2003年因家庭困难,将自家承包2亩土地在剩余承包期内转让给本村农户沈某经营,流转期限为剩余承包期共计26年。金某一次性收取转让费人民币5.4万元(每亩2.7万元),双方签订了流转合同,并经村委会同意鉴证。2009年,因修建高速铁路占地,2亩土地被征占。沈某以2亩土地是转让来的为由,要求获得这2亩土地的全部征地补偿费。金某为争得征地补偿费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金某的诉求不当,要求裁决原转让合同无效,被驳回。金某又到当地法院申诉,法院仍按其请求,裁决原转让合同有效,但是法院判决书未谈到征地补偿费归谁问题。金某又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又维护了一审判决。村委会得知申请人败诉后,不问判决结果是什么内容,将2亩土地全部补偿费共19万多元支付给沈某。之后,金某多次到政府上访,并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要求获得征地补偿费。当仲裁机构准备受理此案时,各方人士都来干预,给仲裁机构施加压力。经省、市仲裁指导中心支持、协调,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公正裁决,裁决主要内容是:1、被申请人沈某在收到本裁决书生效10日内给付给申请人金某本案诉争2亩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共计人民币182,750.00元。2、申请人金某在收到本裁决书生效10日内返还给被申请人剩余年限土地流转费人民币45,692.00元。3、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申诉。

按照目前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里试分析一下仲裁委员会是如何作出裁决的,分析内容如下:

一、本案对金某申请“要求获得征地补偿费”的仲裁请求应当受理。我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同一纠纷”,是指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请求的纠纷。但是,本案金某先是向仲裁、法院请求的是“原转让合同无效”,后是向仲裁明确提出“要求获得征地补偿费”,由于金某先后不是“同一请求”,则不能认定是“同一纠纷”。《仲裁法》第七十七条中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金某与沈某就2亩土地转让双方签订了流转合同,又经村委会同意鉴证,属于农业承包合同范畴,不属于《仲裁法》调整范围,应属于《土地承包法》《调解仲裁法》调整范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调解和裁决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二、本案适用的法律基础。因为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又涉及征地补偿费分配,所以,从法律层面上看,应按照《土地承包法》或《物权法》去处理。《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承包方享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2]]、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再从政策层面上看,应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要求“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去处理。

三、本案证明的案件事实。(1)金某承包2亩土地,是土地承包方,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的“长久不变”“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的政策,金某2亩土地不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转让以及其它方式进行土地流转,金某是流转主体,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并且将长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亩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是金某2亩承包地的永久丧失,金某是失地农民。2亩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国家给予的是永久性补偿,是给失地农民的补偿。(2)沈某与金某进行2亩土地流转,流转期限为剩余承包期共计26年,沈某是受让方,享有土地经营权,但不是承包方。2亩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失去的只是不到26年的土地经营权(即土地使用权),失去的是农业生产经营权,他不是失地农民。

四、遵循司法逻辑推理,得出了什么样的结论?我们把《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作为大前提:承包方享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权利。将证明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金某是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收。再结合大、小前提,可以推理出:金某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应对其请求予以支持。反之,假如沈某提出“要求获得征地补偿费”的仲裁请求,因为认定“沈某是受让方,享有土地经营权,但不是承包方”的事实,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事实要件”即“承包方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所以对其请求不应支持,应当裁决:驳回沈某的请求。

综上,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公正的,也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读者也可把《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大前提,按照司法逻辑推理,看看又得出了什么样的结论?

一般地,作出裁决的方法是遵循司法逻辑推理,即以第一步至第四步确定的法律基础为大前提,以第五步至第八步的认定事实为小前提,第九步是结合大、小前提得出推理结论,再判断是否支持并列出裁决事项。简单地举个例子。如大前提法律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应受处罚”,小前提是认定事实“李××将承包地私建住宅”即李××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结论是“李××应受处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决定,并要求其简洁、明确和具体。

作出裁决的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形,具体来说:一是已证明的案件事实与申请人的法律基础的事实要件完全相符,则应当适用该法律基础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二是已证明的案件事实与被申请人的法律基础的事实要件完全相符,则应当适用该法律基础认定被申请人答辩成立,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或者说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三是已证明的案件事实与申请人的法律基础的事实要件不完全相符或全部不符,则应当根据该法律基础作出裁决,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也不予支持,或者说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工作中,作出裁决时应当注意:一是适用法律基础的案件事实必须是经过审理认定的事实;二是适用法律基础的案件事实能够符合法律基础的所有事实要件;三是若有一事实不符合法律基础的事实要件则不能适用其法律基础,即可直接宣布不能支持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主张;四是裁决书应当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如果逾期不履行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运用上述的仲裁九步法,可以帮助仲裁员更好地理顺仲裁工作思路,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更规范地适用法律,通过加强仲裁员的释明和指导工作,把摆事实、讲道理贯穿在仲裁工作的始终,引导当事人理性地参加仲裁,消除当事人不满情绪,如此则当事人必然输得心服口报,赢得合理合法。仲裁员运用仲裁九步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容易让当事人对自己的仲裁行为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弥补了当事人仲裁能力和专业知识的不足,保证了仲裁工作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上述的仲裁九步法,把《调解仲裁法》这一程序法与《土地承包法》等实体法这两者连接了起来,把案件事实与法律基础这两者连接了起来,把仲裁员的指挥权与当事人的处分权这两者连接了起来,是司法审判思路和方法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也是仲裁工作的一种审理思路和具体方法,它具有可重复性、可检验性,可操作性,应是仲裁员必须掌握的一种基本职业技能。随着当前仲裁业务知识的扩大,任何一名仲裁员都可以通过一定的业务培训而熟练地掌握它。

目前,党和国家正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严格司法,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苔花如米小,也学牡丹开。”作为“准司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应向司法学习,向全国模范法官邹碧华学习,认真学习贯彻《调解仲裁法》《土地承包法》和中央政策,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建立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仲裁制度。同时,大力弘扬邹碧华精神,努力提高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人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完善仲裁人员职业准入制度,推进仲裁人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为加快农村改革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注:本书在写过程中,参阅了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邹碧华著《要件审判九步法》、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邹碧华著《庭前思考·邹碧华学术文集》以及凤城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近年来的仲裁案例(所用案例增删了文字)。



[[1]].注:邹碧华专著《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2014年12月第10次印刷,26页

[[2]]注: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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