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考】 农村法庭建设之我见
 

东港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忠

    

农村法庭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前沿阵地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它不仅承担了大量的民商事审判,同时起着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是构建和谐司法、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沿窗口。 

    东港市人民法院现有5个人民法庭,共有法官18名,辖区面积2396平方公里,人口64万人,辖区人口分布不均匀,经济发展不平衡,给法庭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近几年,东港法院不断加大对法庭的改造力度,改善法庭的办公环境,法庭审判工作在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但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事人法律素质差,统一的庭审模式执行难。我国现有的庭审模式趋于城市化,而农村人民法庭所设定的审判模式也是这种“城市模式”。这种不分人文地理差异的模式,既不符合农村人民法庭的客观实际,又不能全面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农村区域面积大,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条件较差,有大部分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对“城市模式”的诉讼程序不能完全适应。因此,在目前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在广大农村仍呈现极浓厚的乡土特征、情理特征的情况下,人民法庭的庭审模式若不区分城市和乡村的不同情况,就会导致不好的社会效果,和谐司法也很难实现。

二、法庭工作环境相对较差,审判压力较大。虽然我院近几年逐步加大法庭改造力度,但受条件所限,或多或少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离最高院的人民法庭建设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无法完全满足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从人员配备方面与工作任务看,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还不够合理,人民法庭的任务除审理案件外,还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加强与基层的联系,在工作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因此,人民法庭的配备显然是不够的。也正是这种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容易造成简易程序滥用,审判方式改革得不到贯彻落实,处理突发事件能力不强等弊病。同时,由于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肯配合法庭工作,甚至是个别村委会都不给法庭提供方便,正常的出具证明、盖公章等都拒绝配合,给法庭的送达、取证工作带来很大不便。

要想解决以上问题,就要加大审判改革力度,加强与基层各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改善农村法庭执法环境。

(一)改革审判工作机制

人民法庭的审判方法以解决纠纷为目标,以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具备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些特点,但又不能完全照搬马锡五审判方式,要更多地表现出和谐司法理念的特征。

   1、审判组织和诉讼程序上要具有灵活性。所受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其诉讼程序及运作过程不拘形式、当事人便利主义,诉讼不要依赖律师参与。而在法官定期下乡巡回审判,即时、就地开庭解决纠纷时,当事人提起诉讼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个别情况下可以口头提起诉讼。法院庭审不必一定遵循举证、质证等固定形式,法官可以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灵活掌握庭审程序。

   2、完善巡回法庭建设和巡回审判制度。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应进一步完善巡回法庭建设和巡回审判制度。第一、巡回法庭建设不能停留于形式。要端正态度和思想观念,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功能和作用,为基层农村服务。第二、巡回法庭的设置必须合理、规范。巡回法庭的设置要遵循必要、便民、适度的原则。第三,巡回审判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定人、定时进行巡回审判。二是采取告知等方式对外公布巡回审判工作的时间、地点和工作人员,便于群众立案咨询,同时也便于群众监督。三是制作便民联系卡,便于平时不到巡回审判日群众遇到紧急事情或者突发性矛盾纠纷从而能够及时获得帮助。

    3、法官在诉讼中要具有主动性和重视乡土性。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在诉讼中仍具有主动性,仍然是开庭与案外工作并重,法官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为当事人着想,与当事人保持着一种良好的对话和交流关系。另一方面,由于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与宗族观念在农村还有残留影响,人民法庭的工作需要大量地方性知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重视乡土知识,但同时也注重无论调解抑或判决,最终都落实到法律规则和法律权力的框架内进行利益衡量。

   (二)加强与地方组织以及辖区其它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一方面,法庭应当加强与地方乡镇党委政府的联系,以便为司法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与基础。作为人民法庭,既要树立和谐的司法理念,有服务大局的思想;又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来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来改善法庭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法庭应当加强与基层村民自治组织、辖区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基层乡镇人大代表的联系,以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环境,工作中更多的得到地方的支持,提高送达、取证效率。这样既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又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完善农村法庭软硬环境建设

1、完善法庭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高基层法庭干警的物质生活和环境待遇以及装备待遇。在物质生活待遇上。应给予法庭工作的同志的生活待遇要高于机关同志的生活待遇,可以采取给其发放下乡补助或者伙食补助等方式来提高基层法庭干警的生活待遇。可以多方筹集资金来修建食堂,并拨出专门款项作为改善基层法庭干警生活费用。在生存环境待遇上。我院对法庭进行了修葺,对于一些淘汰的和不合时宜的审判桌椅进行更新、添置,对法庭的安全保卫措施进行加强,使法庭基本作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能充分体现司法权威和特有的法院文化,使基层法庭干警们“居有所安”。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修建干警活动室,设立图书资料室,不断丰富干警们的业余生活和精神生活,使基层法庭干警们“居有所乐”。在物质装备待遇上。由于基层法庭一般都地处乡镇和偏远地区,条件相对较差,因而对其法庭在物质装备待遇方面应当予以提高。

基层法庭实际上就是个“小法院”,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因而在人员配备上,一是要将基层工作经验丰富或者是有过基层工作经历的优秀同志配备到法庭中去,同时对于选调或者招考来的大学生首先派往法庭进行历练,为法庭增添活力和后备军。二是采取警力下沉方针,为基层法庭配备必要的司法警察,承担案件审理时的值庭工作,配合取证、送达,同时还可以负责基层法庭的安全保卫。三是配给适当的法庭安全管理人员和伙食人员,负责基层法庭的周末值班及干警伙食,当然有些可以兼职的。

      2、完善法庭工作职能与工作方式。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司法的今天,我们要着力探索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的新途径。一方面,我们要以构建和谐司法为目标,走出基层法庭只管办案的误区,切实转变基层法庭工作职能。基层法庭必须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参与和谐社会构建。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联系。通过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矛盾纠纷,多渠道、多途径解决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建立预防机制,将辖区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消除在诉讼外。另一方面,要改变工作方式,努力探索法庭审判模式改革的新途径。对我国目前仍然以纠纷解决为主的基层法庭来讲,一切工作必须从基层农村实际出发,而不能抛离具体的环境来谈司法和谐。要转向多方联动、共同努力,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为目的的轨道上来。改变过去那种坐堂办案的方式,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当事人家中去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去寻求解决这种矛盾纠纷的答案。强化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工作不但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而且还要弥补双方因纠纷所产生的心理隔阂,达到彼此间的关系和谐。尽可能地适用简易程序,以提高审判效率。

    总之,东港市人民法院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法庭的规范化管理、规范农村法庭和巡回审判点设置、加强对农村法庭的物质装备保障、注重农村法庭的队伍建设、强化调解工作、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有效保证农村法庭审判工作在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前沿阵地和窗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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