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考】浅析基层法院民事诉讼送达难问题及相应对策
 

振兴法院研究室 于义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送达难问题日益成为制约审判流程流畅运转的瓶颈,严重影响了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效率。以振兴法院为例,2013年至今已受理民事案件2042件,由于个人住址变动、公司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而导致一次送达不到的就达506起;邮寄送达中因签收人身份不明或拒收导致多次送达的案件达253起。

调研发现,送达难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直接送达找人难。原告立案时提供地址不准确、被告已外出务工或者下落不明、当事人逃避送达或者将法院送达人员拒之门外等情况已屡见不鲜;二是邮寄送达效果差。一方面,少数被告存在厌诉心理,想方设法恶意逃避接收法律文书,甚至直接拒收。另一方面邮递员一旦遇到受送达人拒不开门或拒收,常以“不在此居住”、“地址错误”为由退回,不仅耽误审限,还造成诉讼成本增加三是公告送达操作乱。集中体现在对公告的前提条件即“被告下落不明”理解不一,导致实践中操作不统一。特别是公告送达需60天时间,一个案件至少需要送达开庭传票和送达判决书,两次公告期就花去120天。虽然公告期不计算审限,但却延长了办案周期;四是上门送达力量弱。当前通过电话通知来院领取传票、法律文书的比例较以前明显下降,而上门送达对人员、车辆的需求极大,现有力量已无法保证每起案件及时送达,只能依次上门送达。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送达工作:一是充分运用“拍照”送达,准确理解并严格适用新民诉法“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将相关文书留置送达至受送达人住所,克服直接送达找人难;二是加强与邮政部门配合,明确约定专递服务的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以此敦促邮政部门提高专递服务质量,解决专递服务中出现的问题,提升邮寄送达效果;三是进一步规范公告送达,要求办案人必须穷尽常规送达方式方可采用公告送达。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必须出具受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派出所提供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由办案人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无误后,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决定是否公告送达;四是整合送达力量,在保障人员、经费、车辆基础上,尝试打破庭室限制,整合送达力量,优化送达线路,实现提升送达效率、节省送达成本目的,尽可能使每起案件及时送达;五是尝试新的送达方式,对于书面自愿接受电子邮件送达的当事人,可以尝试利用电子邮件进行送达,发送的电子邮件应当有法院的电子签章,同时利用客户端软件中的已读回执功能,跟踪送达邮件是否被阅读及阅读时间,据此确定送达时间,以此提升效率、节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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