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正确调解理念 多措并举止纷争
 

                                         张春霞

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重要手段。我在多年的审判工作当中,以调解方式解决了许多矛盾尖锐、可能上访缠诉的案件,并逐步积累了一定的调解经验。具体如下:

一、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为调解创造良好条件

1、确立依法调解的理念。作为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我认为在调解案件过程中,首先要树立依法调解的理念,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要恪守法律,居中调解,在确保调解调解活动在实体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和选择权。

2、真心相待 提高调解成功率。多年审判工作让我深深体会到,对待当事人一定要有诚心、耐心和热心,这样才可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使调解事半功倍。,在调解时我们对当事人要以诚相待,不偏不倚,切实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帮助当事人分析调解的利弊,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在调解时还要有耐心,要作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反复做工作,不能怕麻烦,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的时机。例如:我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一审法院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未进行实体处理,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不服,提起上诉。由于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对房屋申请评估鉴定,房屋价值不能确定,加之该房屋有被告母亲的份额,故一审法院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但为化解双方矛盾,节省当事人诉讼资源,我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除了当面作双方当事人工作外,还经常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有时一打就是一个小时,在这样反复耐心的工作下,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的处理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一场争房大战,得到妥善解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法官对当事人遇到的困难我们也要热心相助,比如我在给当事人送传票或开庭时,对于路途较远的当事人提出的无法取传票或开庭后无法当天返回的困难,我采取了邮寄送达、委托基层法院送达或牺牲休息时间开庭等多种方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于调解、撤诉的案件,如果所退的诉讼费数额不大,我都自己先行垫付,避免当事人退诉讼费再跑一趟。这些做法都成为调解成功的因素。

3、找准切入点 掌握调解进度和方向。在调解时要具备察言观色的能力。案件的类型不同,难易程度不同,当事人本身的素质不同,心理状态不同,调解所采取的策略和方式方法亦不相同。中医看病时讲究“望、闻、问、切”,找准病因再下药,法官在调解时也一样,要想调解成功,首先要找准切入点,而这个切入点就是靠法官观察当事人言行举止而得来。为此,我在审理过程中,要求自己要善于倾听,让当事人把对案件的意见全说出来,这样做即让当事人把心中的委屈、不满都宣泄出来,缓解了他的对立情绪,又使我了解了当事人对案件的态度和想法,以便确立调解的策略和方式方法。同时在调解时也要掌握调解的进度、尺度,发现调解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转换调解策略和调解方式。比如:有时我会遇到在调解中双方因意见分歧而产生争吵,进而恶语相加,甚至出现动手的现象,这时如果还一味的要求当事人当场进行调解,只会促使矛盾激化,使工作陷于被动。这时我会及时暂停调解,另行寻找解决途径。

二、结合实际 多种调解的方法灵活运用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案情不同,当事人纠纷的根源和矛盾焦点不同,就需要法官调解过程中,结合客观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各种调解方法灵活运用。通过审判实践,我认为有以下几种调解方法。

1、换位思考法。在调解中,我经常提示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即从对方当事人角度你会怎么想,如果你处于法官的位置你又会如何看待这起案件,引起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及对法官的理解,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例如:我审理的在押犯张某与汤某离婚一案,张某因故意伤害被判八年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将房屋和子女的抚养权均判给汤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我到监狱送达时,狱警介绍到张某因觉得出狱后工作没了,房子没了,孩子也不归自己了,因此万念俱灰,不配合改造。了解到这个情况,我没有简单处理案件,而是反复做汤某的工作,将心比心,要汤某考虑其与张某多年的夫妻感情、以及张某是孩子的父亲的实际情况,配合张某做好改造工作,以尽早出狱和孩子团聚。同时联系张某的家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正所谓“精诚所致,金石为开”,经过数次调解后,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房子归张某所有,张某的家人支付给汤某适当的经济补偿,孩子暂时由汤某抚养,待张某出狱后由孩子决定与谁共同生活。案件审结后,张某感激涕零,表示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和家人团聚。

2、背靠背调解法。对当事人怨气较深,矛盾较大的案件,我常常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避免见面吵打,矛盾加剧,使案件无法调解。待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调解意见趋于一致后,再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调解目的。如原告某集团公司与原告江西建筑安装公司起诉被告辽宁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个案件,两名原告承建该工程,雇佣的均是当地农民工,因欠薪问题,农民工多次到法院、市政府、市人大上访,市人大对上述两案予以关注,并要求我院汇报审理结果。但辽宁公司对于法院的调解非常不配合,认为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有增减项目,应从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中扣除。集团公司和江西建筑公司则认为增项工程量大于减项,按合同约定价款主张权利已经作出让步,加之农民工多次找两名原告闹访,原告坚决不同意让步。为了使农民工尽快拿到工资,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分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一方面告知辽宁公司如果达不成和解,工程款数额无法确定,法院将启动评估、鉴定程序,不仅增加诉讼成本,且鉴定的时间无法预测,该公司被查封的房屋无法解除查封,影响销售及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劝说集团公司和江西建筑公司,如果农民工的工资不能及时兑现,一旦辽宁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即使法院判决胜诉,由于辽宁公司无力偿还欠款,其无法实现诉讼目的。同时劝导农民工要依法维权,不要出现过激行为,触犯法律而承担不利后果。经过反复多次工作,双方衡量利弊后终于同意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至此,历时一年零两个月的农民工讨薪案件,顺利结案。

3、即时履行法。这主要是针对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结合当前执行难的实际情况,我在调解中以即时履行为条件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债权人认识到放弃部分债权而调解结案可以切实保障债权实现,避免了至执行阶段债权无法实现或实现困难的诸多麻烦;对债务人而言,因免除部分给付义务也愿意调解结案。此方法对债务人履行能力较差的案件尤其有效。例如: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3万元工程款,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原告未能按期完工其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通过庭审,我发现被告的主张依据不充分,而且被告是个人且家庭遭受重大变故,现在不具备给付能力。于是在做原告调解工作时,我着重强调如果此案不能调解结案,因此案即使判决亦是一纸空文,无法执行。在做被告调解工作时,着重强调调解将会使其免除部分的工程款,经过反复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通过多方借款筹措到了工程款,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当场履行完毕,使该案圆满解决。

4、舍难取易法。在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无法形成调解意见时,我常把调解工作的重点指向承担义务的一方或是相对容易接受调解意见的一方,尽量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使其再进一步做出让步,促使调解成功。例如:有一起欠付房屋租赁纠纷,承租人主张房屋所有权人未按约定提供用水,影响其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所有人按照约定赔偿其经营损失,在进行调解时承租人坚决不同意让步,并说再少了就不调了,而房屋所有权人感觉调解数额过高,不同意原告意见。在此情况下,我已感觉再做原告方的工作成效不会太大,于是我转过来着重与被告谈,并对宣讲法律规定,分析案件事实,最终被告同意了原告的调解意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及时履行。 

调解是办案的手段而非目的,它是我们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最佳途径。但是,目前有许多因素制约着我们无法充分发挥调解这一手段以实现办案效果的最大化,如法官是否了解、掌握除法律外的其他学科知识,是否具备政治素养,是否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等等。我所介绍的一些经验和做法,目前还很肤浅,还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摸索与完善。但我相信,只要我们在思想上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努力探讨调解的新方法、新思路,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一定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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