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不还联保成员共同担责
 

            东港市人民法院 

因为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将联保成员与借款人一同告上法庭。近日,东港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5万元及利息,刘某等三名联保成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3月,李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便向东港市某银行申请联保贷款。该银行经审核,认为李某符合联保贷款规定,便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该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年初,银行发现李某开始借故拖延不付利息。多次催要未果,银行便李某以及联保小组的3人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利息,提前收回本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某作为借款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而被告刘某等三人对李某的借款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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