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被告不辞辛苦 保障权益缺席审判
 

                    宽甸县人民法院

近日,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通过艰苦工作,对数起返还中介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中介费用,既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的权益,又有效地维护了良好的经济运行秩序。

原告孙某等7人均是丹东市内的农民。2011年,7名原告为某生计,听说国外需要劳动力,出境打工能够挣到可观的收入,于是他们动了出境打工的念头。找到了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的被告丹东市某出境就业服务有限公司。7名原告陆续与其签订了信息劳务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为200个工作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赴加拿大劳务信息,原告将所需手续交付被告,并交纳每人上万元保证金。合同还约定,如原告未能在200个工作日之内收到被告转交的合法出国手续,被告应于约定期满后30个工作日将原告交纳的保证金全额返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7名原告依约将护照等所需证件交付被告,并如约交纳了中介服务费,但被告始终未能将正式的合法出国手续交付原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返还中介费及护照,均遭被告拒绝。

原告孙某等迫于无奈,分别将被告丹东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居间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宽甸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中介费用,并提供了信息服务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案件受理后,因为案情并不复杂,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然而,审理过程中却遇到了一个困难。被告丹东市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虽然有固定住所地,但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自从涉诉之后,采取躲避态度,很少在公司上班。原告等又不能提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固定住所。因此,办案人员发扬不拍麻烦勤动腿的精神,多次到该公司住所地寻找被告,但均未找到相关人员。几经周折,终于在原告的配合下找到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并向其依法送达了起诉书和开庭传票。但在开庭审理当天,被告公司依然采取躲避不配合的态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官依法做了缺席审判。经过审理,确认了案件事实,审理认为,《信息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纳中介费用和护照等有效证件,但被告未能为原告办理正式出国手续且拒绝返还中介服务费,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信息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系违约,故判决被告丹东市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等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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