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加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东港市人民法院

几年来,东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断加大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008年以来,东港法院刑事庭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600余件,调解成功率91%,及时给付率90%。既化解了矛盾,又维护了社会稳定,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了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和及时给付率,我们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对于符合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我们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同时,了解他们对民事赔偿部分的态度,赔偿能力如何,是否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并告知他们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动赔偿的利害关系,促使被告人及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每次开庭前,我们都及时告知被害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前已达成赔偿协议,我们也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法院,当面核实被害人是否确实得到赔偿,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与被告人之间的对立情绪非常严重。反映在他们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在民事赔偿的数额上漫天要价。而被告人往往又不愿意照额给付。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负责庭前送达、调解工作的法官,认真审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后,向双方指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引导他们理性地面对赔偿问题,接近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考虑赔偿的数额。如果庭前接触不能使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我们就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先例向双方释明,让双方先回去自己认真考虑,为双方权衡得失利弊留下余地,然后背对背地进行调解,尽力让被害人一方的要求能够接近于被告人的承受能力,让被告人一方拿出接近于法定标准的数额。开庭后,再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做调解工作。

被告人姜某故意伤害一案,我院受理此案后,立即传唤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庭前调解。在工作中了解到,被告人姜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是在校学生。因受同学欺负产生报复之心,指使其他同学,将被害人的门牙打掉三颗住院治疗。被害人也是在校学生,无缘无故经此打击,心里想不开,学习成绩一路下滑,被害人及其母亲与被告人之间的对立情绪非常严重,本来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是3万余元,但他们要求赔偿7万余元。而被告人一方只同意赔偿5万元。当被告人家属经我们法官做工作,同意赔偿7万元后,被害人又将赔偿数额提高到10万元,很明显,被害人的目的就是想让法院判处被告人实刑,以解心头之恨。被害人出尔反尔,给我们出了一道难题,如果我们判决被告人实刑,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那么,被告人家属肯定再也不会为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来执行被告人也是徒劳,被害人将不会得到应有的赔偿。这样判决对于我们刑事法官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无可厚非,省去了很多麻烦,避免了接受被告人一方的通融之嫌。但是,如果我们从法院的整体工作考虑,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案结事了才是我们法官追求的最高境界,我们应该站在更高的角度去处理这个问题。因此,我们没有就此罢手,继续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和解,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万余元。

客观地讲,凡是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都有赎罪心理,出于对刑罚的畏惧,都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而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比较容易调解成功的原因之一。但刑事案件的审限要求非常严格,在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的情况下,能保证刑事案件不超审限,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不出差错已很不容易,如果刑事法官没有积极负责的态度和忘我的工作热情,趁刑事诉讼之热,打民事赔偿之铁,那么审限一过,刑事判决一下,调解工作就无力回天,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就成了法律白条。所以我们要勇于挑战工作的极限,做好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工作。

在审理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因前妻向其索要孩子的抚养费而不满,来到前岳父母家,与前妻及岳父母发生争吵,用刀将其前妻及岳父母捅成两处重伤、两处轻伤。我们在调解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虽然持刀行凶伤害后果很重,但平素性格比较温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案发之前,如果被害人不对被告人进行语言刺激,可能不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此案发生后,双方都很后悔,虽然从法律上讲,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再无亲属关系,但他们之间的亲情并未割断。被害人一方面请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一方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本人虽无赔偿能力,但其亲属经济条件较好,有请求亲属帮助赔偿以减轻罪责的想法。为了使被害人能够得到赔偿,办案人员多次找被告人亲属,动员他们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经我们多次做工作,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1万元,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了及时的实现。

要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要求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既要有雷厉风行的作风,又要有不怕麻烦,耐心细致的性格。我们在审理被告人周某交通肇事一案中。被告人周某酒后无证驾驶农用三轮车将被害人郭某撞成重度颅脑损伤,成了植物人。郭某年仅18周岁,其父母是残疾人,再无生育能力。被告人周某是农民,筹借了2万元交纳了住院押金后再无力交纳赔偿款。由于检察机关没有对被告人周某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而将其取保候审,引起被害人家属的不满,他们将被害人抬到检察院,大闹检察机关,围攻检察人员,然后弃之不管,并到政法委上访。医院将被害人接回继续救治,被害人家属又迁怒于医院,拒不交纳任何医疗费用。检察机关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们照例告知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被害人亲属既不表示放弃赔偿,又不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扬言被害人的抢救费等一切医疗费用要让检察机关和医院承担,法院如处理不公,连法院一起告。为了引导其走正当的法律程序,疏导其过激的情绪。我们办案人员去医院探望了被害人,对被害人家属表示了慰问,并亲自到被害人家告知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但被害人亲属依然不买账,将我们的告知笔录撕毁。仍不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也不接受传唤,参加诉讼。此案开庭后,没有急于下判,而是通过各种关系一边做被害人亲属工作,引导他们正确面对现实,走正常的法律程序,一边做被告人家属的工作,让他们为减轻被告人的罪责筹借资金赔偿。我们想了很多办法,创造各种条件让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家属会面。让他们了解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能力,切实感受被告人积极赔偿的诚恳态度,被告人及其家属是无能力赔偿,而不是拒不赔偿。经反复做工作,被害人亲属的态度逐渐有了回转,他们开始接受法院的传唤。为了调解此案,办案人先后七次外提被告人与家属和被害人亲属见面,协商民事赔偿问题。终于使双方达成调解,被害人亲属要求被告人再当即给付2万元,其余部分分期偿还,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主动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矛盾得到了彻底的化解。

在审理被告人孙某交通肇事一案中,被告人驾车由于刹车突然失灵冲进集市,当场撞死二人,撞伤二十余人。我们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各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70余万元。虽然被告人无能力赔偿,但车主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我们决定加大调解力度,动员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车主表示愿意举债按照法律规定标准赔偿,但无力承担额外的部分。由于被害人人数众多,个人素质和法律意识参差不齐,有的要求赔偿数额远远高于法定标准。如果每个被害人不是按照法定标准要求赔偿,此案可能就无法调解成功。如轻易判决,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也很难执行。经我们耐心地做被害人的工作,使他们都能合理地要求自己的经济赔偿,被告人及车主一次性赔偿所有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70余万元,并当即给付。此案调解成功,使20余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护,扩大了刑事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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