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服务不交费 法院判决连带还
 

            振兴区人民法院 于义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进步,许多新型小区如雨后春笋般地从城市各个角落孕育而生,享受到周到物业服务的同时,也为大家带来了不小的物业费支出。那么租房后物业费由谁来交纳呢?振兴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房东与承租户连带交纳物业服务费。

刘师傅系我市一封闭小区业主,在该小区内拥有一套80多平米的商品房,房屋地处市中心加之装修的不错,很能租上一个好价钱。为了缓解经济上的压力,刘师傅于2008年3月起将该房屋出租,至2012年10月已有三名承租者在该房屋内居住。每次出租时,刘师傅都与承租者约定由承租者交纳物业管理费。但第一名承租者入租时,物业公司在收费时就吃了闭门羹。几个月后,第二名承租者入住时,物业公司要求补交物业费时又遭到拒绝。直至第三名承租者再次入住时,拖欠的物业费已近3000元。物业公司找到刘师傅讨要拖欠的物业费时,刘师傅出示几份合同,告诉物业公司应找承租者要钱,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刘师傅与三名承租者一共告上了法庭,要求房东刘师傅和三名实际使用人交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据刘师傅提供的三份合同,判决三名实际使用人应分别如额给付物业公司物业费,同时作为房屋的所有人,被告刘师傅对三名实际使用人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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