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调解术 公心促和谐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佳琪

我参加工作三年多以来,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始终把调解工作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工作的首位,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作用,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源头。通过摸索、实践和总结,初步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极大的耐心、慎密的心思、稳重的心态、良好的技巧和善于做思想工作的能力顺利审结了各种复杂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自2011年起,我共审理刑附民案件10件,调解8件,调解率达到了80%,累计通过调解为被害人方执行到位赔偿款一百余万元,圆满的处理了两起被害人家属拒不火化尸体,试图借尸闹访的案件,维护了社会稳定。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我的调解经验。

一、平等接触、耐心对待,拉近内心距离

在刑附民案件的调解中,当事人最初的心理往往是不平衡的,特别是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暴力犯罪案件,由于被害人往往非死即残,大多数民事原告人在情绪上都十分激动,表现出调解不成就要求判被告人死刑,否则就上访的态度。即使是作为赔偿义务人的被告人方,在某些案件中也会出现自认为对方有过错,有钱也不赔的心态。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做工作前要分别摸清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让他们把自己心中的愤懑都说完,当事人只有把心中的委屈气愤完全宣泄出来了,才能心理平衡、情绪稳定,心平气和的听进法官的教育或疏导,从而理智地选择解决矛盾的方法。同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情况纷繁复杂,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精神都处于高度紧张状态,非常敏感,法官的一句话,一个手势,一种表情乃至一个眼神都有可能招致当事人的误解,使调解工作陷入困境。要使双方当事人自愿相信法官的中立处理,前提条件是法官要有令人信服的公信力。我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始终坚持通过热情接待、平等交谈等种种方式让当事人能够切实感觉到自己在法律地位 、权益 、人格等方面都是平等的,充分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为调解打下良好基础,进而化解矛盾。

在我审理的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一案中,被告人陈某系先天智力低下,由于自家房屋与邻家房屋之间空地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将邻家的老年夫妇用刀刺砍至一死一伤。案件起诉至法院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情绪都十分激动,因两家房屋间土地的归属问题数次在法院发生冲突,几乎大打出手。被告人方指责被害人方欺负傻子,强占土地,并表示自己没有能力赔偿。被害人方表示两家房屋间的土地就是自己的,是被告人无理杀人,要求判被告人死刑。我和双方分别谈话,耐心倾听他们对案件的看法,在取得双方的信任后,郑重的对双方表示,与土地的归属比起来,人的生命更重要,被告人系先天智力低下,土地到底属于谁并不能左右被告人故意杀人行为的性质是否恶劣。同时,我还劝说双方将注意力都放在目前此案怎么处理上。经过多次谈话,被告人和被害人都对我的案件处理态度表示信服。最终被告人家在宣判前就凑了四万三千元交到了法院,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判处死刑其可以接受,并带着烟酒到法院对我表示感谢,被我婉言谢绝。

二、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善用策略化解矛盾

我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总是首先了解当事人要求达到的心理期望,同时对当事人不合法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提醒,让他们对纠纷的处理有大致上的心理预期,并通过对其诉求是否合理的释明以及对法律的宣传,使双方均放弃不且实际想法。同时,我在调解工作中努力帮助双方找准利益平衡点,既不一味不切实际的要求被告人方在调解中拿出超出自己能力的赔偿,也不为了达成调解单纯的要求被害人方降低赔偿要求,尤其在被害人死亡的刑附民案件中,如果法院没有策略没有方法的要求被害人方通过调解降低赔偿标准,反而有可能让被害人方对法院产生误解。这样一来使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心理距离有所缩短,为下一步调解打下良好的基础,进而顺利的解决在达成调解中存在的障碍。

在我审理的被告人路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方提出了20万元的赔偿要求,而被告人方表示只能赔偿1万元,双方对于民事赔偿方面提出的条件差距巨大。我经过与双方数次谈话,发现附带民事原告人之前就听说过被告人,对被告人常年吸毒,经济条件不好的情况也有所了解。同时,我还发现,由于附带民事原告人本人是退休机关干部,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已经判断出被告人判不了死刑。我据此得出判断,解决这起案件的关键不是钱的多少,而被告人家属能不能表现出最大的诚意。我先是将被告人的家属叫到法院,向他们表示,如果想获得轻判,必须对被告人家属拿出诚恳的态度和力所能及的赔偿,希望他们能够真正的向被害人家属表示出自己的诚意。之后,我组织双方见了面,见面时被告人家属真诚的向被害人家属表示了歉意,并希望民事原告人能给自己时间尽力凑钱赔偿。最终民事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家属向民事原告人赔偿了6万元人民币,民事原告人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使案件的民事部分得到了圆满解决。

三、不拘泥于调解本身,重视审判的社会效果

我深知,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并不是审判的唯一目的,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能否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取得统一才是审判的关键。因此我在刑附民案件的调解工作中,没有单纯的拘泥于只追求调解率,为案件的全面调解而给被告人方施加压力,而是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双方着想,处处以公心办案,凭着良心办案,哪怕是经过做工作调解不成,也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被害人家属挽回损失的同时注重判决的社会效果。

在我审理的被告人殷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告人殷某刚满十四周岁,与被害人相识多年,均为农村居民,因双方嬉闹时发生口角而用刀将被害人捅死。案发后,被害人家属拿来了数百张包括练歌房和洗浴中心发票在内的各类票据要求法院支持,并表示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就自己找被告人家要钱。在案件审理期间,民事原告人曾多次纠结数十人到被告家强行索要钱财,原被告双方关系十分紧张。我得知后,马上向民事原告人表示,尽管其是被害人家属,但是没有权利任意妄为,如果其强行向被告人家要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一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向其告知其胡乱弄一些发票过来报销的行为也是错误的,法院不会因为其是被害人家属就不负责任的支持其请求,希望其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合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我的劝说下,民事原告人放弃了通过不理智行为向被告人家讨要损失的做法,表示愿意相信法院。之后我找到被告人家属,耐心的向其说明法律的规定,说服被告人家属在经济条件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仍凑了4万元赔偿款交到了法院,为被害人方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挽回了经济损失。同时,我考虑到被告人刚满十四周岁等具体情节,结合惩处与挽救相结合的刑事理念,对被告人给予了轻判,被告人和民事原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在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的同时,我始终做到廉洁自律,自觉遵守最高法院 “五个严禁”的要求以及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多次拒绝被告人方或民事原告人方为向其表示感谢而送来的钱物,为人民法官树立起了“求真务实、秉公办案 、清正廉明、文明进取” 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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