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芽长得快全凭药当家
 

        东港市人民法院  王莹莹

激素刺激,使豆芽无根无须;尿素浸泡,催豆芽快速生长;漂白粉过滤,促豆芽光鲜亮丽……餐桌上最普通不过的豆芽菜尽管卖相十足,但却是经过多道化学物质催化而成。毒豆芽加工方式的低门槛和所获得的暴利,让很多无良商贩参与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虽然都在自家生产绿豆芽并分别销往市场,但他们的手法却有异曲同工之“妙”:那就是为了缩短生产周期,两三天就发出肥大、无根的漂亮豆芽,在制作过程中加点儿漂白剂等化学制剂就成。归案后,张某这样供述:“使用添加剂成本非常低,比如,一包‘无根豆芽素’价格约在12元左右,却可加工近千斤豆芽。不加添加剂的豆芽比较老,也不够白,卖相不好看。我们这样加工主要是为了让豆芽更加粗壮、鲜嫩、无根、甜脆,卖得更好,赚得更多。”同时他还辩称,向豆芽中添加AB粉、无根素等物质是豆芽生产行业多年来“公开的秘密”。

根据《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19号)的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主要含于“无根豆芽素”内)、6-苄基腺嘌呤、尿素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可见这两名生产者生产的豆芽均为不合格产品。辽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尿素对人体肝、肾、肺有损害,长期食用对人体健康会产生严重危害。张某、李某在明知不允许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激素和速长剂的情况下,为了加快豆芽生长、减少豆芽根、提升豆芽口感,仍喷洒了特效绿豆芽激素和豆芽速长剂。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二被告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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