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宝区人民法院 贾莹
李建华(化名)在某酒店工作已经两年,前不久,因为母亲身体不佳,需要人照顾,而母亲的四个儿女又只有她在丹东,于是李建华决定辞职一心在家照料母亲,可她万没想到的是,酒店称其工作未交接清楚而拒付最后一个月工资,这对急需用钱的母女俩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与单位交涉了两个月后,工资却仍没有着落,无奈下李建华向丹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单位返还其劳动报酬,丹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议,裁决某酒店向李建华支付当月工资,可用人单位却仍不服,竟以李建华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官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调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晰明了。一方面向用人单位阐明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方面与劳动者协调其离职手续,并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向原告说明被告的难处,终于使双方当庭和解,不仅帮助李某讨回当月工资,还获得了等值赔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