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说不清 我请司法鉴定来帮忙
 

            东港市人民法院   徐芳

李某和于某是同一村民组的邻居,去年三月的一天傍晚,李某到于某家中询问事情,后与于某的妻子发生争执。于某上前推李某离开,二人发生肢体接触,导致于某倒在自家饭桌上。于某从当日起住院治疗5日。医院诊断为头皮挫伤、癔症性抽搐、脑血栓后遗症、肝内胆管结石、窦性心动过缓,共发生医疗费用三千余元。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李某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李某认为于某住院是为治疗原有疾病并非治疗此次打架所受的损伤,并申请医学赔偿鉴定申请。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伤者伤前就存在潜在的脑血栓疾病;头皮挫伤与本次纠纷有关,其损伤程度轻微,通常轻微伤可采取对症处理即可,整个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诱发因素酌情赔偿为宜。”法院认为于某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和原动力是其自身患有原发性疾病,其住院治疗是原发性疾病而不是外伤,故李某的行为只是于某损失发生的诱发因素。李某对于某的损失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于某损失的40%。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司法鉴定结论的性质归结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司法鉴定结论已经成为影响民事诉讼判决结论的重要证据形式,特别是涉及专门性问题时,法官或者当事人会借助“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其诉讼主张的重要依据。本案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最终的判决结果就起到了重要影响。可见司法鉴定结论在协助法官理解专门性问题方面确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鉴定人不是“科学的法官”,鉴定结论也不是“科学的判决”,鉴定结论有时仍然会受到各种因素和条件的影响而不正确。因此运用鉴定结论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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