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记事】“铿锵玫瑰”在坚守正义中绽放
 

                              ——记省劳动模范、丹东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吴凤杰

    2012年4月25日上午,在辽宁省人民政府人民会堂召开的2012年辽宁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表彰大会上,丹东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吴凤杰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这是辽宁省检察系统、丹东市政法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女检察官。
   “清清白白做人,扎扎实实做事,认认真真执法”,这是吴凤杰一贯恪守的原则。这位43岁的蒙古族女检察官自1996年12月穿上检察制服那天起,就以蒙古族姑娘特有的泼辣与坚韧、良好的执法作风、突出的工作业绩,在人生的旅程上留下了闪光的足迹:在公诉席上唇枪舌剑11年,先后主、协办各类复杂疑难案件260余件,无一错案。其中有轰动影响的某银行主任石某等挪用存款1700余万元特大案件、段某骗取亿万元贷款案、某银行行长蒋某受贿25万元“零口供”案,都是吴凤杰当年显露才华、展示公诉风采的经典案例。2007年从事侦查监督工作以来,共审核案件372件616人,其中,大要案43件68人,批捕准确率100%和有罪判决率均为100%。
    荣誉始终与付出的汗水与辛苦相伴。从检16年,她先后荣获辽宁省“五一”奖章;获省“优秀女检察官”、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省“优秀青年卫士”和丹东市“劳动模范”、“巾帼建功标兵”、“优秀青年之星”、“办案服务质量标兵”、“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等荣誉称号;多次荣立三等功。
    从检的艰辛、荣誉的光环,从没能消减她对事业的执著与忠诚,她一如既往的履行着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犹如一朵“铿锵玫瑰”在坚守正义中绽放。
从“门外汉”到“业务篓子”
    1996年12月,吴凤杰通过公务员考试,被招录到辽宁省丹东市检察院。先是从事公诉工作,担任过内勤、办案助手、见习主诉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后来担任侦查监督处副处长、处长。吴凤杰是计算机专业毕业的,与所从事的法律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刚到检察机关时,真就是个“门外汉”。有一次,公诉处讨论一件准备抗诉的诈骗案件,被害人是一对没有文化的老俩口。被告人恰恰利用两位老人不识字的弱点,让老两口在被告人准备的协议上签字,从而既骗得了钱财又赢了官司。处里同事都相继发言,谈了自己对处理这起案件的观点和意见。处长让她也说一说对此案的想法,她那时刚到检察院不足三个月,对“法”只是有个粗浅认识,更不知如何依法办案了。她未加思索地脱口而出:“谁让被害人签字了,只要他签字,就等于认可了,哪怕被骗了,也算他倒霉。”此言一出,同事们面面相觑,吴凤杰马上意识到自己说了不在行的话,她脸“腾”地红了起来…… 
   “决不能让这样尴尬的事情再发生在我吴凤杰身上。”她恨恨地把自己嘴唇咬出了血印。业务的生疏,法律知识的贫乏,促使她发奋地学习,白天抽空在单位里学,晚上和休息天在家里学,想方设法捞取着时光。那时吴凤杰儿子小,婆母常年闹病,吴凤杰既要照看年幼的孩子又要服侍有病的婆母,这种一边忙着工作,一边干着家务的学习,无疑负担是沉重的,极其辛苦的。每当回忆起这段往事,吴凤杰都止不住眼中的泪水……但吴凤杰硬是凭着坚强的意志挺了下来,仅用二年半的时间就通过了法律自学考试,拿到了法律本 科毕业证 书。同时获得了辽宁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从而取得了工学、法学双学位。1999年8月,吴凤杰开始主办案件。这时,她又面临着新的考验,因为她要真正以公诉人的形象代表国家征战沙场了。她深知,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利益出庭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指控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要想当一个好的公诉人,不仅需要全面的知识储备,还要有娴熟的技巧和高超的临场思辩能力。这还是要下一番苦功的。于是,她虚心向处里老同志学习、请教,认真研读他们办结案件的卷宗,揣摩审查报告,分析庭审预案,积极参加处里案件讨论,逐步掌握各类案件的“案眼”。她还主动找处长“抢活”,要求多办案,多实践,以此来历练自己。天道酬勤,吴凤杰业务能力迅速提高,很快从“门外汉”变成了“业务篓子”,负责承办东港地区无期徒刑以上的一审案件和二审、请示、上诉、抗诉等类案件。 在公诉处11年,先后主、协办各类复杂疑难案件260余件,无一错案。其中不乏疑难复杂、影响大的案件。
2005年11月,吴凤杰提前介入了某银行分理处石某等四人特大挪用储户存款一案,该案案值达17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多,犯罪持续时间跨度长,书证庞杂,卷宗达20余册,而且要求在当月25日之前提起公诉。为了把案情吃透,她与反贪局的侦查人员密切合作,同步看卷,同步提出问题,同步制作审查报告。11月21日,反贪局将案件移送到了公诉处。这时,离领导规定的起诉时间仅剩3天。也就是说,能给吴凤杰审查的时间就这3天!而恰在这时,婆母又住院了。3天里,她马不停蹄地穿梭与东港、凤城、和市内的三个看守所之间(审查起诉的对象分别羁押地)。白天提审犯罪嫌疑人,夜间撰写审查报告、起诉书等,还要抽空去医院给婆母送饭、陪护……经三天三夜的“连轴转”,吴凤杰按时并顺利地将这起丹东市有史以来案值最大的自侦案件提起了公诉,创造了全地区自侦案件提起公诉最快的纪录。而她却因昼夜劳累扁桃体发炎。出庭那天,她是拖着发烧的身体、带着沙哑的嗓子走上了公诉席……
岗位变了本色不变
    2007年1月,吴凤杰通过竞聘上岗当上了侦查监督处副处长。
    角色的变换,并没能令她自我陶醉。在公诉处当主诉检察官时,每逢重大疑难案件少不了她,每年办案的数、质量她都是名列前茅。到了侦查监督处,虽然当了“官”,吴凤杰还是原来的她,照常埋头苦干,几年来个人办案数量她仍然是全处第一。作为副处长,既要给处长当好参谋、助手,还要负责抓业务培训,“传、帮、带”新手,为案件把关等日常事务。面对这种状况,她完全有理由少干一点。但事实却相反,她不但一样分“案子”,还专挑难啃的“骨头”。2008年,她主办了公安机关查办的某银行上亿元的贷款被骗案、某信用社千万元违法发放贷款案、某公司4000余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这三个案件,都是特大案件,每个案子卷宗都达十余册。为了及时移送起诉不误办案时限,吴凤杰以忘我的精神一头扎进案堆里,连续三个多月没休息,甚至两三个礼拜没顾得上换洗衣服。白天,她处理日常事务、复核案件、提审嫌疑人,常常是忘了午饭时间;晚上、节假日时间阅卷、拟写提审提纲、审查意见书,常常是熬得两眼通红……为确保案件质量,她先后向侦查机关提出10多份极有价值的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引导侦查机关取证,保证案件顺利地进入了诉讼程序。其实,吴凤杰是不主张加班的,特别是不主张自己下属加班,她认为那样会产生很多弊端,比如不利于提高工作时间内的工作效率,也会影响对家庭投入的精力造成家庭矛盾等。但是,作为一名尽职的检察官,遇到案件急、任务重等特殊情况,只能是放弃休息,服从工作。
依法尽责不能懈怠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种监督,更多地体现在检察官的执法办案活动中。作为侦查监督处副处长的吴凤杰,她认为自己不仅承担着依法批捕惩治犯罪的职责,还负有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她凭着多年历练炼就的“火眼金睛”,善于从所办 理的案件中发现侦查监督线索,缜密地编织着疏而不漏的法网。
    2009年,侦查监督处承办了一起冷某等15人涉嫌特大贩毒案件。因犯罪嫌疑人众多,犯罪事实繁杂,侦查机关多组分查,在报捕环节因笔录材料互不“通气”等原因,导致  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遗漏未捕现象。吴凤杰指导承办人在审查此案时,通过阅卷“三对比”(即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互相对比、将证人证言之间互相对比、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互相对比),从中发现蛛丝马迹,确定追捕案件线索。2008年7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得知一境外人欲走私贩卖冰 毒,便伙同冷某、权某将境外人从西海关码头接到冷某的边贸点,通过李某翻译,帮助境外人向冷某、权某贩卖冰 毒一千克。权某用渔船、摩托车、拖拉机当做毒资抵顶给境外人。李某获利5000元人民币。李某、冷某、权某3人涉嫌走私、贩卖毒品、走私毒品罪无疑。但是侦查机关以境外人未到案现有证据不足为由,未对权某报捕。吴凤杰与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权某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毒品,现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行为涉嫌走私毒品罪,侦查机关未对其报捕是错误的。遂向侦查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对权某启动追捕程序。权某到案后,又根据审查出权某将毒品全部卖到黑龙江的情况,建议侦查机关对黑龙江的“买主”调 查 取 证。最后查明权某走私、贩卖冰 毒达4520克。顺藤摸瓜,又成功追捕3人。经法院审理,权某因犯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3人也因犯有走私、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在办 理每一起案件的过程中,吴凤杰都认认真真的审查案件的证据材料,以一种高度的责任感,不让任何一个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更不允无辜者蒙冤。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犯罪嫌疑人蔡某、林某、姜某十余次结伙作案,盗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多个基站内的价值近20万元蓄电池,赃物被犯罪嫌疑人王某、尤某收购。吴凤杰在审查此案中,发现蔡某在实施第一次盗窃时,供认伙同尹某共同盗窃,由林某与尹某共同去销赃。吴凤杰捧着卷宗翻来查去找不着佐证材料。为了查明真相,吴凤杰亲自提审林某及购赃人王某, 反复“抠根问底”,细审详问。最终发现蔡某口供有假,其共犯的真实姓名是任某而不是尹某。侦查机关接到吴凤杰的《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立即对任某上网追逃,2010年3月16日任某落网。法院判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批捕工作是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的第一道环节,也是惩治犯罪保护无辜的关键环节,吴凤杰始终坚持把握准确尺度,当捕则捕,当不捕即不捕。从事侦查监督工作5年来,她纠正违法16次,追捕15人,立案监督8件(侦查机关全部立案)。对在校学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吴凤杰则积极主张宽缓的刑事政策,指导基层院尽量多做不捕处理,以保护、感化、教育一时失足的青少年。5年来,不予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8名。如今,这些未捕未成年人无一重新犯罪,有的走上工作岗位,有的考上了大学……侦查监督处因此被评为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爱岗敬业甘于奉献
    最令吴凤杰难忘的是对母亲和二姐的愧疚,那是她永远的心痛。为了顾及工作和照顾婆母,她已有几个年头没回朝阳老家探亲了。2007年,吴凤杰任侦查监督处副处长的第一年,省院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在吴凤杰家乡朝阳市检察院搞试点。市院组织全地区基层院的侦查监督科长由吴凤杰带队去参观学习。借这个机会回家探望母亲,吴凤杰高兴的一夜没合眼。学习间隙,她满心欢喜地回家,一进门却感觉家里的气氛有点不对劲儿,经再三追问,才知二姐患脑癌已是晚期,生命时日不多。这一消息,犹如晴天霹雳,差点把她击倒。吴凤杰姊妹仨,她是老小。父亲走得早,母亲领着姊妹仨艰难度日。两个姐姐对她情深恩重,从小到大,好吃好穿的都先让着她,没让她受一丁点委屈,后又供她念完大学。坐月子也是在娘家由母亲和两个姐姐伺候的。特别是这个比她仅大4岁的二姐,不是帮她哄孩子喂奶,就是洗尿布换洁垫,做的比自己还尽心尽力……原想自己有能力时一定好好报答报答二姐,谁曾想二姐这么年轻就……吴凤杰忍不住泪水夺眶而出……她想留下陪二姐走完人生最后的路,但考虑到自己是这次学习培训的带队,处里又是人员少案子多的现实,她还是强忍悲伤,选择了以工作为重,毅然 的返回单位组织指导全地区侦查监督部门开展“岗位练兵”。两个月后,二姐永远离她而去。站在二姐坟前,她任凭泪水纵流,洗抹对二姐的歉意与愧疚……二姐的去世,对年迈多病的母亲来讲,无疑是个致命的打击。六个月后,母亲在对二女儿的思念与过度悲伤中也永远闭上了双眼。吴凤杰是在母亲过世的前三天才赶到母亲身边的。她是个非常孝顺的女儿,母亲病重时,她本想拿自己的半月假期到母亲床前尽孝,但手头上的活儿就是放不下,今天想赶紧把活儿撵出来明天走,可第二天这个活儿完了那个案子又到了,这挤来挤去的没等回去母亲却病危了!跪在母亲灵前,她眼前浮现出小时候母亲背着自己在雨天里顶风冒雨,趟着湍急的河水送她上学的情景;浮现出长大后白发母亲每次给自己送行都是送出村口,走出老远母亲还是站在原地不动恋恋不舍眺望的场面……吴凤杰哭成了泪人。她难受揪心的是,母亲养育了自已近四十年,而自己仅尽孝三天!亏欠母亲的实在是太多了。母亲走了,现在唯一能回报母亲的就是努力工作,干好工作。像母亲教诲的那样:“干工作,宁愿累点让身体受苦,也不能偷懒让人说不是脸上受热”。母亲那朴素的话语,给了吴凤杰发奋工作的动力。 这一年,她参与起草的《保证审查逮捕案件办案质量预警机制》先后被省院、高检院采用推广;丹东侦查监督“岗位练兵”活动全省考评第一;她个人被评为市“优秀党员”、省“优秀青年卫士”。
    十几年来,吴凤杰一步一个脚印地前行着。从先进工作者到劳动模范;从助理检察官到处长;她有了荣誉光环,有了地位的升迁,但她那淳朴的工作作风和简朴的生活方式以及甘于清贫廉洁从检的准则始终没有变。20年前结婚时,她的居所是20多平米的小平房,动迁后分了套37平方的筒子房。如今,儿子20岁了,她一家三口还是挤在这栋筒子房里。
    那时,吴凤杰家里的确困难。婆母有病,常年用药“陪着”,每年少则几千,多则上万。丈夫下岗,摆了几年地摊也没挣多少钱,家里的花销主要就靠吴凤杰每月那几百块工资,常常是上月接续不了下月,经济十分拮据。吴凤杰的钱,先紧婆母治病,然后是孩子所需,最后才考虑丈夫和自己。婆母爱吃大葱馅饺子、山野菜馅包子,只要老人吱声,不论是什么季节、价钱多贵,她总能让婆母吃上。邻居都夸老人有福,娶了一个孝顺的儿媳妇。那几年,她没给自己添置过一件新衣服。到她家收水费、煤气费的工作人员瞅她家的住房条件一直以为这家是普通的“工薪层”,来往几年后才知吴凤杰是检察官,他们都感到惊讶,不敢相信。她的同学说:像你干这种工作,只要心眼活动点,还是有来钱道的,干嘛把自己弄得这么清苦?”“那可不行,那叫以权谋利、贪赃枉法,我就是再穷,也不能做那样缺德的事。”在吴凤杰看来,作为一名检察官,如果也贪婪地往自己腰包里划拉钱,也去腐 败,那是对自己人格的侮辱,更是对这一神圣职业的亵渎。
                                            (王平) 
                                            通 讯 处: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联系电话:0415——6276813   13304151018
                                            邮    编:118002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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