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交流】振兴区检察院推行“五步工作法”加强民事申诉和解工作取得实效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花放 许晗 

   

    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过程中,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判决、裁定,运用“听、解、换、调、化”五步工作法,认真做好民事和解工作,在检察申诉环节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去年以来已用此方法对8件民行申诉案件予以和解,当事人均表示非常满意,迅速、快捷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从而维护了社会稳定。

   “听”,即办案人在接待申诉人时,像对待亲友一样热心,认真倾听其请求,对不能提请抗诉案件,不急于将当事人“打发走”,而是细心听取当事人对该案处理的意见和看法,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分析当事人的意见,审视自身办案结果是否确有不到位、不适当的地方。去年5月份,申诉人王有国因讨要工程款不成,不服法院判决,来我院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王有国在原审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诉求,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于是,承办人将王有国找来,细心听取其对案件是否有其他的意见或观点。经进一步交谈,王有国说出自己的心里话,他原审时确实未提供任何支持自己诉求的证据,但是,他认为能够证明对方拖欠工程款的证据自己调取不到,希望通过我们检察机关帮助调取。为了做好息诉、服判工作,我们按照申诉人提供的线索,到相关地点调取证据,结果证据显示与申诉人的诉求根本不一致,至此,申诉人王有国心服、口服,并表示接受法院的判决。

   “解”,即很多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在得到不抗诉的结果后,情绪都比较激动,也不是很清楚不抗诉的理由,这就需要办案人要耐心地为他们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他们明白为什么不能抗诉,为什么要维持法院的判决,他们的想法为什么得不到支持,他们应该怎么做,他们还能怎么做。去年年底,我院受理了一件保险合同纠纷案,申诉方是丹东货运出租车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对方是某保险公司。出租车公司的一辆出租车在行驶时出了交通意外,经交警部门协调后,出租车公司赔偿受害人10万元钱(其中包括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10万元保险金。法院判决没有保护精神损害抚慰金,出租车公司不服,向我院申诉。我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金额来承担,而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未经过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因此法院不予保护是正确的。在答复申诉人时,承办人耐心地向他解释,并找出具体的法条向其释明,并向申诉人指出解决本案的正确途径。申诉人听完承办人的耐心解释后,非常满意地离开了我院。

   “换”,即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要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即使案件不符合抗诉条件,也应该换位思考,切实为群众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去年8月份,姚是青来我院反映,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因为此人经常来我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上访,为了避免引起更多矛盾,办案人对他反映的事情不仅通过调卷审查,而且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明2009年8月11日,姚是青与对方当事人杨某因琐事争执并互相厮打,后杨某将姚是青打伤,公安机关给予杨某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但被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姚是青请求的民事赔偿,法院也没有支持。涉案终审判决均是上级法院作出的,所以,我院无权管辖,但是,换位思考,姚是青家境困难而且文化程度也不高,多年上访也给其带来一定的经济困难和精神上的障碍,本着为案件负责、为当事人负责的宗旨,办案人并没有简单地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姚是青“推走”,而是耐心地倾听姚是青的倾诉后,建议姚是青到我们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并表示如果他愿意继续申诉,办案人可以给他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姚是青向我们倾诉近四个小时后,看到办案人仍如此的热情,他感慨地说,“我上访这么多地方,只有你们这让我有了回家的感觉,向你们倾诉后,我就释怀了,是否再申诉不重要了,我心中的恨没有了……”,办案人办案时如换个角度,多为当事人考虑考虑,事情也许会解决得更快、更好。

   “调”,即办案人本着“能调就调”、促进和谐的原则,对案件的处理上适用调解优先,尤其对当事人有和解的意向,积极做好调解工作。今年初,我院受理了一件刘某申诉案,因为十年前,刘某的朋友韩某向张某借了二十万元钱,刘某帮着去拿回钱,还打了一张借款人是刘某的借条。几年后,张某死了,韩某进了监狱,张某的妻子王某拿着刘某打得借条向刘某要钱,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刘某还钱。刘某感觉委屈,向我院申诉,他认为钱不是自己借的,也不是自己花的,为什么要自己还呢?我院审查后,认为法院根据书证借条判案并无不当,介于刘某、韩某和死去的张某之间都是朋友关系,不应该为这二十万就伤了多年的和气,而且刘某也表示比较同情张某的妻子,孤儿寡母的,日子难过。鉴于这种情况,我们主动和三方当事人接触,了解各自的想法,当得知韩某有愧疚之情时,我们立即决定做三方的调解工作。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韩某答应出狱后主动将这笔钱还上,张某的妻子王某也同意了,刘某对我们做的工作甚是感激。至此,这件矛盾尖锐的借贷纠纷经过我们的调解工作,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化”,即化解矛盾,如何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如何才能更好地化解矛盾,是民行办案最注重的问题。去年夏天,一位李治国来我院申诉,说他的房子卖了,但没得到房款,法院却判决对方已付房款了。我院受理此案后,办案人经过审查,认为老人的房子是被他儿子给卖了,房款也被儿子拿走了,老人一分钱也没得到。为了处理好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办案人将对方当事人和老人一起找来,办案人把老人的现状告诉对方后,对方也深表同情,愿意协助办案人一同找老人的儿子,并表示愿意与老人好好协商,尽量提供帮助。在大家共同努力下,老人终于通过电话联系到他的儿子,确定房款已经被其儿子收到了,老人的一块石头落地了,对买房人的怨恨也消除了,老人对办案人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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