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办案模式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成效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科

 

    近日,元宝区检察院对一起多人聚众斗殴犯罪中的四名未成年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成为丹东地区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该起案件的妥善处理赢得了未成年人亲属、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起少年聚众斗殴案件,牵动多方关切

    犯罪嫌疑人李某(女,17岁)、宋某(女,17岁)与王某(女,16岁)在丹东世纪高中就读期间曾因琐事发生过矛盾。2011年4月16日中午,三人再次相遇后,宋某、李某因不满王某言行,双方发生口角,经群众劝阻后各自离开。当日下午,宋某、李某在电话中与王某发生争执。随后,王某将此事告诉犯罪嫌疑人纪某(男,17岁),纪某打电话与宋某和李某约定地点殴斗,并先后找到犯罪嫌疑人何某、费某、崔某和迟某(均未满十八周岁)帮忙。另一方宋某与李某也通过犯罪嫌疑人马某(女,17岁)、周某(男,19岁)找到韩某、王某(男)等人准备殴斗。当晚,双方在公园广场见面后发生了相互殴斗,殴斗中造成了何某、迟某头皮、背部挫伤,王某(男)唇部、头皮受伤的后果。案发后,纪某、周某、韩某、王某(男)被依法逮捕,其余八人均被取保候审。此类有未成年人参加的殴斗犯罪近年来在本市屡有发生,在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处理问题上,始终受到来自社会、学校和家长的多方关注。许多社会群众对未成年人无视法律,在公共场所结伙殴斗,扰乱社会秩序和治安环境深表担忧,也有群众为多名未成年人因法制观念淡薄,走上犯罪道路而感到惋惜。而在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及家长则对案件的处理持有顾虑,既担心学生、子女受到的刑事处罚会影响到未来的升学、就业,甚至一生的前途。同时也希望通过此事件使他们接受教训,尽早改掉恶习。而做为犯罪嫌疑人本身,为自己不冷静的举动深感悔恨的同时,更为检察机关的可能做出的处理结果顾虑重重,学习和生活也受到诸多负面影响。

    两种执法理念的碰撞,引发公诉人全方位的思考

    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人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各嫌疑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符合起诉条件,但将本案12名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起公诉是不是唯一解决途径?是否有利于体现检察机关人性化执法的办案理念?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走向光明?又能否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此公诉人产生了困惑。而在科室讨论的过程中对案件的处理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罪当其责,严格执法,对涉案的12名犯罪嫌疑人均应依法提起公诉,通过刑罚的惩戒,令其接受改造,迷途知返。另一种意见则是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虽已构成犯罪,但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公诉人针对案情并结合对社区、学校的走访、调查,对该起案件进行了更为全面、细致的分析与思考。一是涉案人员中有三名高中学生,正在备战即将到来的高考,另有三名嫌疑人在职业中专就读,也是毕业在即,面临就业,一旦将此案诉至法院,多年的苦读,父母的期盼必将化为泡影;二是案发起因是由校内矛盾引发,不同于那些因流氓目的,为称霸一方而发生恶性殴斗案件,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三是多数涉案人员思想单纯,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后认罪、悔罪,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化解了对立矛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足以表明对其完全有可能通过感化、教育的方法,帮助其矫治,使其吸取教训,痛改前非。特别是在办案过程中,丹东市检察院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通过了《关于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规定(试行)》,为该起案件的办理提供了较大的理论支持和实践帮助。

    三种不同处理意见,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经过元宝区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分别对涉案的12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一是对纪某、周某、韩某及王某(男)依法提起公诉。纪某虽未成年,但实施该起犯罪时仍处于2010年抢劫罪的缓刑考验期内,故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周某、韩某、王某(男)均已年满十八周岁,且周某持械伤人,情节较为恶劣,韩某、王某(男)因涉嫌其他恶性犯罪,需并案处理,故对该四人均应依法提起公诉。

    二是对何某、崔某、迟某、费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该四人均为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多为在校学生,符合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所规定的不起诉条件,所以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是对宋某、李某、王某、马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原因在于该四人虽为殴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情节相对严重,但考虑到均为未成年人,其中李某、王某即将参加高考,犯罪记录如被录入档案,势必影响高考,以至于无法顺利完成学业。同时该起犯罪确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也已得到合理赔偿,社会矛盾得以化解。本着感化、教育青少年的原则,如对该四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同时通过在考验期内要求其法定代理人与学校、社区签订《帮教考察协议书》,定期参加校团、社区的矫治等活动,端正其学习和生活态度,深刻认识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同时由学校、家长及检察人员负责对其进行全方位监督,使其努力复习,完成学业。在考验期届满合格后,将对其最终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办理该起案件中,元宝区检察院突破传统办案模式,积极探索,宽严并举,既有效地打击了刑事违法犯罪,也挽救和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未成年人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给家庭、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此举在社会、学校、家长及上级部门中得到一致肯定。元宝区检察院也将在考验期内注重有效地跟踪回访,继续坚持帮教工作,将附条件不起诉落实到实处,收到预期效果,为丹东地区的附条件不起诉办案工作顺利开展积累宝贵经验,也为最大限度的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做出更多有益地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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