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宽甸法院妥善处理14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宽甸县人民法院  石尹镜明

    3月26日,宽甸法院民三庭通过不断向双方当事人做说服、劝导工作,耐心细致调解,妥善处理了14名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使农民工权益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使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利益得以平衡,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诉讼资源。

    日前,原告沈阳利泽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宽甸满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14份仲裁裁决,将该公司的14名劳动者起诉至宽甸法院。案件交由民三庭审理后,民三庭庭长张晓鹏同志带领全庭法官主动找到14名被告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得知这14名劳动者分别于2010年、2011年在原告公司工作,但均被原告拖欠部分工资未予支付,经与原告协商未果后,向县劳动仲裁员会提请劳动仲裁,双方均认可相互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对劳动者日工资各持己见,且均没有有力证据予以证明,后仲裁委员会以原告举证不足为由,采纳了劳动者的意见裁决劳动者日工资为200元,用人单位不服不予支付,导致劳动者情绪激动并到相关部门上访。

    虽然这14起案件标的额不大,但考虑双方矛盾激化且劳动者一方情绪激动,民三庭庭长张晓鹏及主审人在案件受理之初,便着手为排期开庭,但考虑双方的证据情况并不乐观,继而积极探寻能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的调解方案,在开庭前多次找到14名劳动者代表及用人单位的代理人进行细致耐心的调解工作,但因双方矛盾由来已久,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巨大阻力,因而多次调解均未成功。直至开庭当日,张庭长及主审人也未放弃调解工作,再次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一方面告知用人单位农民工权益应最大限度的予以保护,这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另一方面告知劳动者在法院打官司要用证据说话,在证据不利的情况下诉讼就会有风险,最终促成双方再次坐下来进行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于开庭当日上午,就一次性妥善处理了这14起案件,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并最大限度的节约了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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