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考】 建立检察监督工作新模式 推动社区矫正向纵深发展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王莹哲

    社区矫正是一项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它不仅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体现出非监禁刑罚的积极作用,也丰富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容,深化了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作为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关,我院把该项工作作为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举措,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元宝区社区矫正概况

    1、社区矫正工作建设概况。2010年11月,元宝区作为丹东市社区矫正工作惟一的试点区,率先在广济、兴东、七道三个街道启动试点工作。2011年7月底,元宝区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铺开,各乡镇、街道等逐步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社区矫正工作站,确定了专职工作人员,并建立起一支较完整的志愿者工作队伍。目前,全区共建立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7个,社区矫正工作站53个,聘用社区矫正志愿者273名。

    2、社区矫正对象概况。全区共有社区矫正对象91人,其中被判处管制的1人,宣告缓刑的80人,假释的6人,剥夺政治权利的1人,暂予监外执行3人。

    3、社区矫正体系建设概况。2010年以来,元宝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制定并下发了《元宝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元宝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元宝区社区矫正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形成了较严密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

    二、我院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情况

    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始终坚持以“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为指导,结合基层实际,逐步建立以“信息准确、监督全面、关系协调、创新进取”为特点的工作模式。

    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建立社区矫正组织体系。我院是社区矫正监督试点工作的首家单位之一,在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况下,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选精配强力量,明确具体分工,制定工作办法,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良好开展打好基础。针对辖区内矫正对象数量多、类型广,任务重的实际情况,我院任命具有检察官资格的2名干警为社区矫正检察官,专门负责督促协调社区矫正的各项日常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力开展提供了坚强组织保障。

    2、完善制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夯实监督工作基础。把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各项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作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基础,规范工作流程,完善信息收集管理机制。在信息的来源上, 我院奉行“两条线”方针,即一方面从矫正执行单位获取在矫人员信息,实行信息月报制度;另一方面从社区矫正人员来源单位收集信息,收集监狱、看守所、少管所送达的假释、保外就医犯人、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犯人的出监告知资料以及法院的管制、缓刑判决的信息。在信息的管理上,建立五类表格,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一是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总表,记录辖区内各个时间段矫正对象总体情况,重点关注新增矫正人员、以往有多次劣迹人员、即将到期解矫人员的矫正情况;二是建立社区矫正情况分类表,分别记录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类矫正对象情况,了解各类矫正对象的构成情况,并有针对性的采取矫正措施;三是建立各街镇社区矫正情况表,记录辖区内各乡镇、街道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四是建立社区矫正情况变更表,跟踪记录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情况、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情况、刑罚执行终止情况;五是建立分类监督管理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综合评估,从原判罪行的性质、手段、情节、危害结果案件的社会影响,以及矫正对象的主观恶性、社会交往以及认识问题的思想,为人处事品格、自我控制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衡量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再犯罪的可能性。在信息的内容上,努力做到“六清”,即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清、犯罪事实清、家庭情况清、活动范围清、改造表现清、思想状况清。全面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性格、家庭状况、工作经历、违法经历、对待法律和权威的态度、犯罪时的年龄及受教育状况。在信息的准确性上,注重实地考察,既要听取监管人员意见,也要听取被监管人员以及周围群众的反映。只有掌握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后才能开展社区矫正的下一步工作。

    3、细化监督环节,强化全程监督,避免相关问题的发生。社区矫正是一项涉及单位广、管理环节多、时间战线长、环境复杂等多因素共存的综合性工作。为此,我院树立全面监督的工作理念,从程序环节和地域范围两个方面推进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一方面把检察工作落实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监督:一是依法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及时等进行监督。二是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监外罪犯依法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罪犯依法收监执行进行监督。三是加强对执行终止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执行期间死亡的监外罪犯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四是加强对监管措施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出现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是把检察工作落实到各个社区矫正工作站。建立巡回检查制度,采用实地谈话和电话访问相结合的方法,采取每季度定期巡回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每月巡查2-3个工作站,抽查1-2个工作站,保证每半年对全部工作站全覆盖检查一遍。检查中,重点关注新增矫正人员、以往有劣迹人员、即将到期解矫人员的矫正情况。

    4、立足检察职能,强化监督配合,实现到位不越位。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努力做到了“监督要到位,配合不越位”,与其他相关单位共同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使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取得了实效。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对执行机关的失职或不尽职行为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造成脱管、漏管的情况认真进行调查,督促相关部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了社区矫正工作纪律,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建议并督促有关机关予以改进纠正。同时,切实考虑到各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难,从“大综治”的角度出发积极做一些参与矫治及协调的工作,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如针对发现的个别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不到工作站报到、不接受矫正的情况,积极与工作站的人员一起走访该矫正对象进行劝解。

    5、突出服务大局,强化重点监督,适时开展集中监督检查。从突出服务大局的角度,狠抓重点定向管理,建立监督跟踪机制。一是突出重点人员。把不服管教、有脱管漏管倾向、有轻微违法行为或有重新犯罪可能的矫正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检查过程中重点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遵守规定,服从管理,定期汇报。二是突出重点时段。在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前夕,利用2个月时间,深入辖区所有社区矫正工作站,对所有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三是建立“一表一卡”监督跟踪机制。“一表”指“社区矫正对象改造情况检察表”,跟踪记录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情况、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情况、刑罚执行终止情况及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管措施的情况。该表下发到社区矫正机构,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如实填写,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一卡”指“社区矫正人员检察联系卡”,主要用于在社区矫正对象与检察人员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发放到社区矫正对象手中,以便社区矫正对象能及时联系检察干警寻求帮助。

    6、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实际困难,有效预防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一是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聘任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心理矫治,以帮助他们早日走出犯罪的阴影。二是加强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矫正监督。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矫正监督,我院实行“二个延伸”,一方面是向前延伸,在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中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宗旨,掌握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动态。我院从批捕环节就开始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从审查起诉环节了解对该类人员为起诉还是不起诉,从审判环节了解对该类人员是判实刑还是判缓刑或管制。另外一方面是向外延伸,运用未成年矫正对象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学校等力量参与到矫正工作中,并与本院的青少年维权岗合作积极实施帮教活动。三是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特别注重对一些生活困难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所面临的困难与思想表现,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与行为引导,做到了思想上教育从严,生活上关心到位,到2012年1月底,我院和区司法局一起,为社区矫正对象争取低保12人次,有效防止了解矫对象因生活困难而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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