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考】 加强税警合作 增强税收稽查执法力度
 

                                                  丹东市地税局   王立特 丁

    近年来,我局稽查力度不断加大,对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稽查工作中,有的疑难涉税案件难以检查到位、处理到位、执行到位,这不但有损地税稽查部门的权威,更影响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部分纳税人的涉税手段越来越隐蔽,反税务稽查意识和能力也有增强,而税务机关既无搜查场所的权利,又无讯问当事人的权利,使得一些涉税案件,特别是重大和疑难涉税案件直接证据的取得十分艰难,甚至无法取证,使检查难以到位,从而造成处理难以到位,对个别重大和疑难涉税案件即使检查到位、处理到位,执行也难以到位。由于历史原因,部分纳税人缺乏依法纳税的观念,意识上并不认为偷税、欠税可耻;有的被查户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往往以资金紧张为由,能拖则拖,能少则少,能不交则赚,总是想方设法蒙混过关;更有甚者,先于税务部门采取法律手段前转移财产,以逃避税收法律义务,使得税务部门现有的强制执行手段难以奏效。

    为此,几年来,我局的领导和稽查部门的同志,一直就如何创新稽查模式,加强税警合作,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和力度,全面提高稽查效能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努力。

    早在2006-2008年,我市地税稽查局就与市公安经侦支队联合查

    处了一些涉税案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体制上的制约,造成工作程序繁琐,工作职责不清,使得工作效率低下,有的涉税案件得不到及时的查处,查处的案件质量也不高。其根本原因在于体制上限制了两部门人员统一、灵活的开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得不到最大的发挥,两部门的工作成果和利益得不到显现和落实。特别是近几年我市各稽查机构查处的一些案件证实了这一点。但是我们也发现,我局所属的振兴地税分局税侦科,在近年的大要案查处上,工作成果却非常显著。总结其经验是,由于机构的定位务实,工作职责明确,人员统一指挥调配,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从而全面增强了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因此,通过上述工作实践经验和税收执法的需要,我局决定在市地税稽查局成立公安税务侦查科。

    2009年初,由市局稽查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经过与公安经侦部门反复磋商,为了更加有效地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双方决定于5月份联合成立公安税务侦查科,机构设在稽查局,统一管理,联合办案。

    经过半年多的运行,税侦科工作已全面走上正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税务、公安人员合署办公,使得双方能够集中资源,步调一致地对重大和疑难涉税案件实施联合侦办,极大地增强了税务稽查工作的力度,在对几起重大、疑难涉稅案件的检查、处理和执行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突破,查补并入库税款、罚款和滞纳金800余万元,彰显了税务稽查执法的威力,惩戒、震慑了不法纳税人,影响教育了观望者,提高了地税稽查执法形象。

    下面,就我局如何建立公安税务侦查科,通过一体化办案,有效的解决重大和疑难涉税案件,全面提高稽查效能的做法,谈几点想法和体会:

    一、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是做好稽查工作的根本保证。

    实践证明,只有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才能不断开拓工作思路,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飞速发展,各类经济性质的组织迅速增多,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具体表现在税收领域就是税种越征越多,税额越收越大,税收法律空白点越来越多,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越用越高。面对新的形势,如何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这就需要从事税收稽查工作的我们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开拓工作思路,不断创新稽查模式和工作方法。近几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国家、省、市三级税务稽查部门不断推行实施的解剖式检查、分类稽查管理、区域专项整治、行业专项治理、电子稽查,包括税务、公安一体化办案等等,都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稽查模式和工作方法,应对新形势、新问题的具体体现。因此,新形势下,只有解放思想,才能拓宽思路,只有创新工作,才能适应形势,只有解决好问题,才能与时惧进。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做好税收稽查工作。

    二、政策支持,领导重视,思路一致,实现税警合作的前提条件。

    首先,国家政策上支持。2008年6月,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协作办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辽公退[2008]148号),规定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正在行政调查的涉税案件可以提前介入,进行涉税犯罪案件立案前的调查工作。这就为我们建立公安税务侦查科,实现税务、公安一体化办案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其次,双方领导都高度重视。年初,市地税局党组在研究2009年全局工作时,对部门提出的建立“税侦”一体办公的建议,表示完全赞同,并责成市局稽查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为此,市局分管稽查的领导与稽查管理负责人员多次约见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和经侦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公安局党组也非常重视此事,经过磋商,双方很快达成协议;其三,工作思路一致。公安、税务两部门一致认为,建立公安税务侦查科, 实现税务、公安一体化办案,不仅符合[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协作办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同时还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实际,力求工作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提高税务案件的办案质量,切实打击逃避纳税行为,震慑不法分子,净化地区纳税环境。

    三、机构设置合理,工作职责明确,部门利益得到保证是实现税警合作的必要条件。

    机构设置方案是:将公安经侦支队税侦大队驻地税的人员编入稽查局其中一个稽查科,组成税侦科。税务四人,公安四人,人员由局里统一指挥调配。

    主要工作职责是: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的查处;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在社会有影响案件的查处;涉税举报案件的查处等。

    行政关系是:税务、公安联合办公,科室由税务负责人牵头,人员只开展业务工作,其他各事宜由各自单位负责。

    案件关系是:公安配合;提前介入税务案件。查处的案件收入按丹东市市公安、财政、国地税四部门联合意见的规定,属公安配合查处案件,按规定办理。

    建立税侦科后,半年多的工作实践证明,只要机构设置合理,工作职责明确,部门利益得到保证,就能充分发挥公安、税务两部门资源整合的优势,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切实提高了税务案件的办案质量。

    四、税警一体化办案,能有效的解决一些重大和疑难涉税案件,增强税收稽查执法的力度,全面提高稽查效能。

    前面我们提到,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稽查工作中,总有一些重大和疑难涉税案件难以检查到位、处理到位、执行到位。而实践证明,建立公安税务侦查科, 实现税警一体化办案,在现实中,能最大程度的化解一些重大和疑难涉税案件的检查难、处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实现税务稽查的目的。

    其一是解决了检查难的问题。我们知道由于税务机关缺乏相应的权利和手段,使得一些涉税案件,特别是重大和疑难涉税案件直接证据的取得十分艰难,甚至无法取证,从而造成检查难以到位。而公安机关的提取介入,则完全弥补了税务机关在权利和手段上不足,使得一些重大和疑难涉税案件直接证据和关键证据的取得相对变得容易。例如:丹东市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交办的群众实名举报案件。由于该案存在涉税证据模糊,字迹真伪难辨,金额争议较大等问题,为此,税侦科成立了调查小组,并制订了取证方案。首先,对举报人进行约谈,并要求举报人提供原始涉税资料,现场复制,逐笔确认;其次,对因刑事犯罪而被公安机关羁押的涉税当事人,我们通过公安部门采用司法手段对当事人进行了提审,并对相关涉税证据逐笔确认,获取了真实有效的证据。由于采用了必要可行的司法手段,使该案得以查清,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办案证据。查补回全部税款。又如,某公司涉税案。接到举报后,根据领导的指示,市地税局举报中心将该案件交由市地税稽查局税侦科负责查处,税侦科的公安、税务人员迅速行动,不仅立即搜查了该公司的经营场所,查封了所有相关的纳税资料,防止其销毁证据,同时还限制了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了讯问。在强大的政策压力和确凿的证据面前,该财务负责人心理防线完全崩溃,如实交代了该公司涉税的全部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使得该案件的检查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得以完成。

    其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一些重大涉税案件处理难的问题。有时侯,税务部门在对一些重大涉税案件特别是涉及的外资企业、招商企业的涉税案件进行处理时,有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形式上看是性质的转变,给外界的干预形成一定的压力,使案件检查及时到位,取得的违法证据确凿,从而使特殊案件的处理得以顺利进行例如:一企业几年来直接或间接收到大量购物资金,既不开具结算发票,也未作销售收入处理,一直未申报缴纳地方各税及附加。由于该企属于招商引资项目,调查时有干扰,但是由于我局税侦的介入,案件查处及时,取得的违法证据确凿,所以在全面反馈情况的同时,坚持依法征税,公平处罚。最后,该企业补交了税款、滞纳金,并交了罚款。

    其三是最大限度的解决了一些重大和疑难涉税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例如一公司偷税案。该案件是国家税务总局挂牌督办的案件。由于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特殊,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反税务稽查的能力。他先是对丹东市地税局做出的认定其偷税、少缴税款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判税务机关胜诉后,虽然地税机关多次催缴其所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但该法人代表一直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不缴,并先于税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前转移公司和个人的财产,企图蒙混过关。为此,市局重大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市地税稽查局联合办案,并责成税侦科负责组织追缴入库。

    此举有力地促进了税收执法的力度和速度,税侦科的公安干警随即对该公司法人代表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责令其筹集资金,结果该公司仅用十天时间就将拖欠三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还有另行计算的滞纳金,全部清缴入库。

    事实证明,由于税警能紧密配合而大大增强了务稽查执法的力度,仅对部分大要案的稽查就有1200余万元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被查补追缴入库,收效明显。

    五、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以及银行等部门的合作。

    工作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为了今后更好地做好税务稽查工作,我们不仅要继续加强和公安部门的合作,还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以及银行等部门的合作。发挥多部门的合力作用,把税务稽查的作用真正体现出来。根据这一思路,今年我们在案件查处,执行上提出新要求:明确今后凡是被稽查部门检查的纳税人,自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下达后6个月内仍然拖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必须上报上级稽查部门,同时公安介入,需法院执行的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将追究各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总之,从国际税收发展的现状来看,在纳税遵从度不断提高的社会,淡化征管,侧重稽查将是大势所趋。因而税务稽查部门的工作将任重而道远,从事税务稽查的人员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开拓工作思路,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从而才能适应新形势,圆满完成党和政府所赋予我们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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