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考】充分发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 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丹东市检察院  石宏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强调,“坚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坚持和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责任所在,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期盼。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使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了坚持和维护司法公正的理念,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通过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及时纠正了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保证了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民行检察部门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落实到民检工作的着力点就是依法充分履行民检职能,把关注、促进、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和谐贯穿于民检工作始终。民行检察工作是“民心工程”。这项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最直接,做好民行检察工作,实际上就是在为民生谋福利,就是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检察机关正确运用民行检察职能,及时受理和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依法处理好各种纷争,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改善民生,促进民和,确保民安,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已经成为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方面。我们只有努力做好民行检察工作,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效的保障和服务。

    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公民、政府、社会组织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大量的矛盾纠纷以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其中绝大部分需要通过民事、行政诉讼来解决。因此,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民行法律监督工作在强化法律监督、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做好民行检察工作的自信心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使民行检察监督范围进一步拓宽,民行检察监督方式进一步完善,民行检察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民行检察监督重点进一步突出,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大局工作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加大抗诉工作力度,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

    抗诉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法定方法,是民检部门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抗诉活动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制约,也有利于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矛盾纠纷引导到司法救济的正确有序的轨道,对解决当前人民群众诉求的合理性与救济方式无序性的矛盾,也有积极意义。因此,民行部门在今年年初就制定了详细的工作安排:

    首先扩大民行申诉案件来源,增加案件受理数量。针对基层检察院抗诉案源少的难题,全地区民行检察部门共同行动,全员参与,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人民群众更全面、更广泛地了解民行检察监督的职能和作用,从而有效地扩大民行申诉案件的案源,以实现民行申诉案件的数量有较大增长。全地区民行检察部门在市院民行处的统一指导和参与下进行各种宣传活动,如利用广播电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利用集市、庙会、大型活动等人员众多场合发放宣传单;利用召集律师、司法助理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召开座谈会;利用在有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单位或部门设立民行检察受理点;利用在有关大型企业、国有单位以及其他民行案件多发单位建立民行检察服务站,宣传民行检察职能,以便广辟案源。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有效地解决了基层院的案源问题。

    其次,围绕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把办案的着力点放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认真办理教育、就业、住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卫生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申诉案件。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干预、地方保护和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导致错误判决的案件,集中力量办理,坚决依法提出抗诉。

    第三,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坚持抗诉案件数量、质量、效率并重。把办案质量作为民行检察办案工作的“生命线”, 没有一定规模或者说一定量的抗诉数,在法律上设定民行检察法律监督的意义和作用就会受到质疑。但有了数量,没有质量或者质量不高的案件,不仅不能起到监督作用,而且还会影响民行检察的公信力,影响国家法律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具体职能的授权。因此,我们在追求数量的同时,严把质量关。在原有一体化办案基础上,大胆进行了新的尝试,如对于基层检察院拟提请市院抗诉的重大复杂及疑难案件,在基层院审查阶段即由市院承办人直接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基层院承办人配合和辅助市院承办人办理案件,以更好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必须保证办案质量,切实提高我们的监督能力和水平。同时,加强抗诉书的说理工作,提高抗诉说服力和准确率,进一步规范审查方式、严格办案标准和程序,确保案件质量。

    二、积极探索办案工作新模式,确保法律职责充分履行

    积极探索民检监督范围和途径,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根据省院的要求,今年民行部门加大了对法院的执行案件的监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民行改革类案件的办理。积极开展对执行监督、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等探索工作,符合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符合党对政法工作的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强烈呼声,有利于整个司法工作服务大局促进和谐,也有利于破解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执行监督的范围主要是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问题的民事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执行监督的手段主要是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和解工作,力求良好的监督效果。由于我们的参与,使得一执行案件提起再审,并依法获得改判。我们还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以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如发现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遭受损害,而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案件性质又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督促有关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还积极配合公诉部门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

    三 、切实做好民行息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

    近年来,民行息诉工作与社会稳定越来越密切,工作任务也越来越重。因此我们在坚持抗诉同时,更加注重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因为让当事人接受正确裁判,从上访缠诉中解脱出来,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也是关注保障民生,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多年来,我们民行检察干警十分重视对待每一起申诉案件,严格保证案件质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办案制度,做到实体正确,程序合法,让当事人无可挑剔。对不能依法抗诉案件,我们都能时因人而异,因案施策,避免因措施不当激化矛盾,努力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四、进一步注重监督效果,坚持法律、社会、政治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当前我国仍处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改革发展关键期,民事审判、行政诉讼以民生问题为主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在劳动争议、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卫生、城市建设和社会管理领域有许多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稍处理不慎就会涉及到群体性的事,涉及到社会稳定。今年我们民行部门把民生类案件作为工作重点来抓,优先办理民生类案件,安排骨干力量承办民生类案件,使民行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稳定,服务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以实现最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上半年,我们已经制定了办理民生类案件的若干暂行规定并予以执行。从受理、立案和提出监督或息诉,每一个环节,都注意审慎把握,讲究方式方法和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对一些社会比较敏感和矛盾比较突出的群诉案件,我们不仅从是否能实际解决问题出发,而且从是否有利社会稳定出发,深入掌握全面情况,加强与法院沟通,与有关方面协调,正确妥善处理每一件民生类案件。

    五、进一步加强民检队伍建设,更好更快地提高监督能力

    1、严格纪律强化作风。作为监督者,自身的形象一定要过得硬,监督才有底气。通过学习,使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执法为民的思想,在民检办案中努力做到规范、公正、文明、高效。切实遵守高检院、市院有关检察人员的纪律规定,纪律严明、廉洁自律,切实遵守职业操守。

    2、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民行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这就要求我们民行干警要不断地加强业务学习,加快知识更新,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民检干部除了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民检业务知识外,还要有社会知识、政策水平、表达说服能力,包括化解纠纷矛盾,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和本领。因此,我们通过自学、座谈、案例解析等形式,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素质,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宗旨,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为构建和谐社会奉献我们民行干部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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