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考】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切入点贯彻执法为民的工作理念
 

                                                                   丹东市检察院  陈立平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守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民行检察也是如此。虽然对人民法院生效的错误裁判予以抗诉是民行检察的基本职能,但是,从更深层次上说,民行检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法律上的坚强屏障,更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因此,近年来,丹东市院民行检察部门立足于岗位职能,采取多项得力措施,全力化解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

    一、不断加强息诉工作制度建设,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息诉工作是做好民行检察工作的基础。多年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呈现上升趋势,尤其是市级人民检察院更为明显。但是,其中大多数生效裁判正确,不符合立案条件更不能提出或提请抗诉。申诉人申诉的原因很多,有的是不懂法律错误地认为裁判不当,有的属于抓住裁判的瑕疵错误地认为符合抗诉条件,还有的纯属于发泄心中对败诉的不满甚至是无理缠诉。对于上述各种情况,都需要我们在工作当中采取得力措施做好息诉工作,否则均不利于矛盾的化解甚至再次激化矛盾。近年来,我们经过认真研究,采取了得力措施,尤其是强化了息诉工作制度建设,有效地做好了申诉人的息诉工作。一是实行民行申诉风险告知制度。丹东市院制定了《民行风险告知书》,该告知书明确告知申诉人,申诉存在风险,能否立案、能否抗诉或提请抗诉以及抗诉后能否改判,都存在着风险,而且牵涉申诉人很大精力,是否继续申诉请申诉人慎重考虑后决定。有的申诉人考虑到申诉的风险性当场表示不再申诉,检察机关对申诉人的决定表示尊重,一部分申诉案件以息诉形式得以化解。二是实行承办人、处长和主管检察长三级息诉制度。我们在息诉工作中,具体承办人员未能息诉的,由处室负责人继续做息诉工作,处室负责人仍然未能息诉的,报请主管检察长继续做好息诉工作。同时,要求接待申诉人时要做到耐心、细心、热心。通过多层次的息诉工作,丹东市院民行部门的息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已经多年未发生涉检进京上访和其它矛盾激化等严重事件,消除了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和隐患。三是实行了两级院多部门联合息诉工作制度。有的申诉人,经过一个承办人或一个部门甚至是一个院做息诉工作后,基于信任感不足思想不通,仍然反复缠诉,我们就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两级院多部门共同做息诉工作的方式。2010年4月,申诉人高某到我院申诉。经审查,高某兄弟六人,父母遗留房产一处。父母过世后,兄弟六人协商并签订协议书,约定父母遗留房产处理后,给曾赡养过父母的一个兄弟补偿6000元,其余财产兄弟六人平分,但该协议书兄弟六人中仅二人签字,依法协议书不成立也不生效。但高某由于对法律知识缺乏,却起诉要求撤销本来不成立的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该协议书不成立也不生效,遂驳回高某诉讼请求。我院受理此案后,经研究告知高某法院判决正确,如请求继承遗产可以另行起诉。此后,性格偏激倔强的高某多次给我院检察长打电话和发送信息,称民行处徇私枉法,并威胁如不予处理就将此案上网以扩大影响。院领导研究后,责成民行部门复查,又由民行处负责人再次做申诉人的工作但仍然无效。为进一步做好息诉工作,主管检察长责成民行处负责人带队直接到申诉人所在的宽甸县院进行联合息诉,会同宽甸县院的民行、控申部门负责人,邀请申诉人到场,共同对案件进行说法析理,对申诉人讲解合同法相关规定,阐明人民法院判决的正确性,帮助其认识到,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只能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行使。经过两级院多部门负责同志共同耐心的工作,申诉人终于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处理决定,并对我们的工作表示满意。

    二、科学确定办理抗诉和提请抗诉案件的重点,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民行检察工作中,申诉人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大多带有不满情绪,尤其是一些类案更是具有明显的上访倾向,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因素。通过调研和分析,我们查找出几类上访倾向明显、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作为重点案件,对其中符合抗诉条件的坚决提出或提请抗诉,以利于更好地平息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对侵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民生类错误裁判坚决提出或提请抗诉。如2010年1月,振兴区院受理的肖某等13人申诉案件,经查,肖某等13人来自农村,为谋求生计,跟随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包工头王某一起到某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包工头王某见利忘义,却独自拿着工程款下落不明。这种情况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由建筑公司先行赔付农民工工资,但当农民工起诉后,原审法院却以这些农民工与建筑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农民工接到法院的裁定后群情激愤,酝酿上访,丹东市两级院民行部门认真审查后认为符合抗诉条件,以最快的速度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使一起可能造成群体上访的案件得以缓解。二是对于涉及农村稳定的错误裁判坚决提出或提请抗诉。近年来,涉及农村问题的申诉案件越来越多,由于农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增强和对错误裁判的不满,往往多数案件都上访强烈,甚至严重影响农村稳定。对于这样的案件,我们作为重点类案快审快结,对于其中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及时提出或提请抗诉,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利,也很好地促进了农村的稳定,避免了相关不利事态的发生。三是对侵害公民利益的错误行政裁判坚决提出或提请抗诉。行政案件一直是民行监督的薄弱环节,而且错误的行政裁判往往引起矛盾激化甚至是群体上访。因此,丹东市院将行政案件作为类案监督的重点,并制定了相关的类案监督工作办法下发各基层民行检察部门,不仅有效地提高了行政案件的监督能力,也增强了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力度。实践证明,对法院错误裁判提出或提请抗诉,将有效地缓解和化解社会矛盾。近年来,丹东市院办理抗诉案件和提请抗诉案件的数量一直稳定在较高的水平上,其中多数案件属于类案监督的重点案件,有力地化解了各种矛盾。

    三、切实改进民行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要有效化解矛盾,就不能就案办案,必须讲求策略,讲求方式方法。僵化地执行法律而不考虑政策,机械地对案件提出抗诉而不考虑效果,均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近年来,丹东市民行部门转变执法观念,创新工作方式,不断探索化解矛盾的新的实现形式,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灵活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以化解矛盾。如我们在处理丹东平安公司申诉一案中,经审查,该公司是外资企业,为建设一处酒楼同某工程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费200万元。但施工完毕后,工程公司却以施工工程量增加为由要求平安公司多支付50余万元,在遭到平安公司拒绝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这本来是一起错误判决,依据卷宗证据依法可以提请抗诉。但是,工程公司得知我们立案后,立即组织40余人,打着巨大的喊冤横幅到我院示威,干扰和阻挠案件的办理。这是一个两难案件,继续办理并提请抗诉,虽然可能取得相关法律效果但却无法平息群体上访,不提请抗诉又有失公正,申诉人也难以安抚。我们通过多次研究,又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同人民法院沟通,以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人民法院再审,并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时能检、法配合,力争促使该案能得到调解处理,以有效化解矛盾,取得了人民法院的理解和支持,矛盾得以缓解,一起棘手的案件得到较好的处理。二是在处理案件当中延伸和扩展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实践当中,经过立案审查的民行案件,大部分不符合抗诉条件,无法提出或提请抗诉,按照法律规定,只需要作出不抗诉或不提请抗诉决定即可宣告案件审查完毕,并且该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无可厚非。但是对于矛盾双方激化的案件,简单处理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必须延伸民行检察职能。如申诉人程某欠款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该案经过审查,法院判决正确不符合抗诉条件,但考虑到双方矛盾激化,案件事实又无争议,我们在主管检察长的协调下,延伸检察职能,会同法院执行人员、人民调解员以及村委会相关领导等一起,深入到双方当事人家中,反复做工作,以案说法,以情感人,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通过法院执行和解的生效法律程序做到案结事了。虽然,执行和解并不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但是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我们将民行检察职能进行合理的适度的延伸,找到配合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和解这一化解矛盾的新渠道,能够实现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我们的工作就有了鲜活之处和成就感,民行检察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独特的作用就能更好地得以体现。三是将促使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调解结案作为第一选择以化解矛盾。民行案件经过抗诉再审后,有的案件直接改判虽然法律效果较好,但是又容易导致新的上访发生。为此,我们在案件再审环节,强化了同再审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要求并主动介入再审法院对抗诉案件的调解,由民行部门派员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增强司法调解对当事人的可信度,增大再审调解实现的可能性,得到了法院的理解和支持,促使大量案件得以调解方式结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既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如我院在审查赵德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申诉人赵德祥多次上访,双方矛盾日益激化。该案抗诉以后,市院民行处长和办案人员深入双方当事人家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求双方耐心等待并配合再审法院的调解,使双方的矛盾有所缓解。其后,市院办案人员又在开庭前主动与再审法官做好沟通,希望检、法共同配合促使该案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取得了法官的大力支持。再审开庭时,法官和检察官共同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庭和解,也使两家重归和好,不仅化解了社会矛盾,也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不仅是检察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也是人民检察服务大局和执法为民的永恒主题。民行部门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我们只有立足于本职岗位,充分发挥法律赋予民行检察的特殊作用,并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拓展和延伸民行检察职能,不断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新手段和新方式,才能充分发挥民行检察服务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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