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探索】浅谈如何做好基层法庭民事调解工作
 

                                                                         东港法院  刘丹

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之一,民事调解是我国固有的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纠纷案件,它不仅能够快速化解纠纷,从根本上息诉止争,而且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由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诉讼调解作用更加受到重视。基层法庭受理的大部分是一些家长里短的案件,案件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笔者结合基层法庭的审判实践,从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取向着手,浅析基层法庭如何做好调解工作。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取向。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活动。它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不但体现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体现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意识,是中华优秀文化和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

    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不拘泥于通常的诉讼程序,可以简化流转环节,降低诉讼成本。加上它便利、效率的功能优势,使得案件的审结具有迅速和便利的特点,能够相对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当事人能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它适合于特定的社会关系、特定主体和特定纠纷的解决,能以常识化的运作程序消除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困难,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既着眼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现实纠纷,又放眼其未来的合作与和睦相处;它不局限于当事人现有的诉讼请求,可以就请求之外的内容进行调解,当事人能达成一个比诉讼请求更为广泛的调解协议,尤其是在处理农村各类纠纷时更是如此,这是判决所无法比拟的。在某种程度上,调解所达到的社会效果好于审判达到的效果。

    诉讼调解的价值,还能充分体现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自由的处分。在调解协议达成的过程中,法官不能将自己认为正确的解决方案强加给当事人,当事人有同意或拒绝这种解决方案的权利。诉讼调解还能弥补法律适用中的不足,使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选择适用的规范,如交易习惯、地方惯例、行业习惯等解决纠纷,在"法律的阴影下"协商和妥协,并可能实现双赢的结果,体现了自认的效益最大化和自治的价值取向。

    二、基层法庭如何做好诉讼调解工作。

    有人说调解不是战无不胜的法宝,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够调解,但是只要我们用心,就一定能够增加调解的几率。因此笔者认为基层法庭的法官应掌握以下的调解技巧,就能做好调解工作。

    1.在调解过程中,因人制宜地用调解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如对文化知识欠缺,诉讼能力不足的,尽可能要多讲一些通俗的语言;对双方都有律师的,则多讲法言法语,分析要透彻;对老年人做到耐心解释,表述语气平和,调解时多使用敬语。

    2.在调解时做到关心当事人,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亲和力,用一杯热茶、一抹微笑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3.巧妙利用其他社会合力进行调解。如在农村有些村支书是老百姓能够信任的人,因此基层法庭应和所在乡镇府取得联系,把辖区内各村村支书聘为法庭的调解员,协助法庭做好调解工作。

    4.适当的批评教育。审判实践中,许多民事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从社会道德的角度分析也具有可责性。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道德约束,指正批评其错误,会树立法庭的威严,也有助于明辨事非,促成调解。如在离婚纠纷中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批评,这样实施暴力一方如果承认错误,保证不再实施暴力,案件就有可能调解和好,挽救一个可能破裂的家庭。对于赡养案件,法庭则到当地公开审理,利用周围人的群体谴责压力迫使当事人主动认错,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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