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有力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污染环境犯罪“高压严打”,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环保执法职能,不断加强资源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全力维护我市绿水青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市人民法院从严掌握定罪标准,对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和不认罪、不悔罪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处以实刑,并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从经济上有力打击犯罪。同时,严厉打击单位犯罪,不仅对违法企业处以罚金,还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同时,注重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对涉环保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实现警示和教育目的。2016年至今,市人民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罪一审案件3件,依法追究3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判处罚金共计10万元。

  在审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市人民法院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严格证据裁判规则,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从重、从快、从严判处了一批污染环境犯罪分子,有效震慑了各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如,2015年,被告人宋某未经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擅自在工厂内增设电镀车间,使用盐酸、氢氧化钠等作为原料从事配件镀锌加工。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由电镀车间下水道经车间外窨井和地下管道直接排放到农业灌渠。2016年3月,经丹东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厂车间排口废水pH值为1.5、总铬含量23毫克/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的“危险废物”,总铬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2倍。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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