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法院依法对首例市纪委、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8月20日上午10时许,振兴法院对首例丹东市纪委、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1641 275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2018年7月24日,振兴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杨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该案被告人杨某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市纪委、监委留置,同年7月18日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因该案的特殊性,振兴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副院长葛宣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杨某任职期间所犯罪行进行了详细调查,并当庭出示证据、当庭传唤证人,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保障控辩双方各项权利。在大量充分确凿的证据面前,杨某承认了犯罪事实。

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均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与认罪、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杨某判处上述刑罚,杨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该案系丹东市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第一例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也是振兴法院今年第二次适用监察法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该案的成功审理,不仅为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配合衔接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也有力助推了辖区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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