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奖论文】促进辽西北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法律问题研究
 

                                 (本文荣获第八届“辽宁法治论坛”三等奖)

                                      东港市人民法院 刘志义

    农业产业化是指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的农业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辽西北地区是辽宁三大区域经济板块之一,其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然而辽西北地区农产品资源丰富,农业产业化具有后发优势,若能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不仅能够直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同时也能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不失为辽西北地区实现快速发展的最有利的“突破口”。本文在阐述了辽西北地区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现状的同时,深入分析了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法律问题。

    一、辽西北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现状

    农业产业化的经营包括三个微观主体,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及农户,三者利益相互影响,协调发展。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情况

     辽西北三市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总数达到427家,其中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达到了60多家。三市龙头企业实现总销售收入超过240亿,实现利税20亿以上,带动农户近百万户。一批有实力、有市场的名牌龙头企业,例如河南双汇、南京雨润、内蒙伊利、日本住友等相继落户辽西北地区,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增添了活力。

    2.农产品加工产业链基本形成

    目前辽西北地区已经形成稳定的农业产业化链条30多个,其中,畜牧业的产业链较长、加工能力较为突出。例如:阜新市生猪产业已形成从饲养、屠宰、分割初加工、食品及皮革深加工等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另外,铁岭农业大县昌图县的花生产业以及朝阳凌源市的肉牛产业,其产业化格局都基本形成。

    3.农业产业化经营能够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辽西北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户就业近百万户,当 地农民从产业化过程获得的收入近2000元,占农民人均纯 收入的比重近30%,农业产业化在促进农民就业和提高农民收入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阜新市为例,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户25万户,占全市农村总户数的90%。

    二、辽西北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1、农产品加工产业链短

    辽西北地区农业资源虽然丰富,但农业产业化发展不足,农产品加工产业链过短。首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规模和实力不强。目前辽西北地区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仅有四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仅占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 15%。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还是空白,大产业小龙头、有产业无龙头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其次,农产品资源的深加工能力较弱,多数农产品为初加工或未加工产品。

    2、缺少附加值较高的品牌产品

    辽西北地区大部分农产品附加值较低,难于形成有影响力的品牌产品。辽西北地区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 比约为 1:1,而山东省这一比例为 2.5:1,差距非常明显。同时,辽西北地区能够叫得响的产品,多数还停留在初加工 阶段以及原材料数量优势上,最终产品的品牌效应和竞争力 不强。例如,铁岭的榛子,阜新的花生以及朝阳的大枣和绿色杂粮等,由于缺少有实力的深加工企业而未能转化成高附 加值的产品。

    3、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辽西北地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直接导致 辽西北农产品的良种培育和更新滞后,农产品原材料环节自 身的工艺和技术老化问题仍然突出,国内外最新的种养技术、农产品良种技术更新等不能得到及时的推广。比如种植面积将达到100万亩的铁岭花生仍然使用十几年前老化的种子,产量优势虽然明显,却没有像生产花生油这样深加工企业落户,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科技含量不足导致花生质量达不到产业化的要求。

    4、设施农业发展不足

    辽西北地区设施农业虽然起步较早,但由于参与的农户 较少以及受水资源短缺等因素影响,同时农民又受到自筹资金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限制,严重影响了其参与的积极性,限制了设施农业的发展规模。

    5、农业加工品流通业发展滞后

    由于思想观念等原因,辽西北地区只注重农业生产环节 的发展,不注重农业服务业的发展,导致农业流通服务业发 展层次较低,表现为农产品批发市场规模小,环境较差;物流企业多为家族制企业,缺少市场信誉度,市场抗风险能力 弱等。流通服务业的落后难以为辽西北特色农产品打通市场,大部分农产品的市场份额较小,农产品的品牌影响力不够。

    6、中介组织作用有待发挥

    农业产业化中介组织是农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益关系的协调者,农户只有依靠中介组织才能顺利的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目前,辽西北地区农业产业化中介组织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户的数量只占总参与户数的10%左右,以至于没有起到帮助绝大多数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作用。以阜新市为例,目前,共有专业生产合作社和专业生产协会285个,带动农户3万户,仅占全市农户总数的10%,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

    三、促进辽西北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法律问题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相互促进的机制,推动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但是,寻求到了一种问题的解决方法并不等于解决了问题,农业产业化在实施的过程中,将会遇到一系列诸如公司与农户如何定性、如何审批、如何联结、如何运行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相应的法律规范。那么,目前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规范,如何完善这样的法律规范等等,就需要法律工作者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很显然,对农业产业化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研究,不管是对于繁荣我国的法学事业,还是对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繁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范或制度在社会上的存在,取决于它们在指导和评价人类在其社会环境中的活动方面作起的实际作用。由于农业产业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如何完善我国产业化法律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型构农户与企业(公司、合作社)的平等关系

    由于“农民在争利格局下缺少利益代言人,缺少压力集团,缺少与其他组织化程度高的工商组织的谈判代理人”。 因此,在农户与公司或龙头企业的合作中,处于不利地位,使农企关系具有非平等性。如何有效应对此种情况,我们认为应考虑如下问题:

    (1)应规范农企交往中的格式合同,应规定那些明显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为可撤销条款;

    (2)可以考虑实行小额诉讼制度,从而减少农户的法律救济成本;

    (3)要树立自愿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价值取向。对于农业产业化,农户应该有完全的自主权。我们认为,这一点也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例如,泰国正大集团之所以80多年来长盛不衰,其成功奥秘之一就是对农户利益的真正尊重,最终取得了农户、企业双赢的局面;

    (4)应提高农民组织化的程度,以扩大农民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话语影响力,这将在下文进一步阐述。

     2、规范农企的购销行为

  由于我国农民文化素质的普遍偏低,因此,目前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购销关系多数为口头协议,没有或很少有形诸书面文字的合同等法律文书。有的虽然订有书面协议,但内容不规范,责权利不具体,因此,在违约发生后,由于农企地位的悬殊,农户往往损失相对更大。本文认为,这里首先应根据我国的国情来考虑是否存在购销协议,由于农户往往文化教育程度比较低,因此,我们应当以事实上是否形成了购销关系并以此为依据来规范农企的行为。同时,要根据保护农户这一弱势群体的理念,认真贯彻《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维护农户的权利。例如,作为格式合同的购销合同,在农户和企业之间发生条款理解的纠纷时,应当作出不利于企业的解释。

    3、健全农企的法人治理结构

   特别是龙头企业,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其法人治理结构:

    (1)应大力推进股权多元化。因为农企是直接和分散农户打交道的企业,股权多元化利于农企合力的发挥,而一股独大,容易出现违规操作,从而挫伤农户的产业化积极性,而这离不开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

    (2)要建立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如建立产品市场竞争机制、经理市场竞争机制及公司控制权竞争机制,而这亦离不开法律这一制度供给;

    (3)鉴于股权的分散和农业的市场弱质性这一天然特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建立能迅速应对形势剧变的独立董事制度。

    4、打造农户与农企的利益共同体

  市场经济是一种能有效发现价格变动的经济,在信息时代,这种价格发现功能更是被发挥到了极致。由于农企及农户从本质上而言都是以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的“经济人”,因此,一旦价格发生了利于已方的变动,在机会成本加大的压力下,往往会选择违约。如何克服种种机会主义,我们认为可以采取如下两个方面的措施:

  一方面,要考虑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愿是前提)以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我们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两个功能:一是提高农户的签约讨价还价能力,只有经过此种环节签订的合同,农户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也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农户的机会主义违约行为。因为分散的农户与企业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势必面临企业的规模经济压力,农户在一种可能完全不利于自己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其执行自然将面临机会主义的时时侵蚀;二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能有效的约束农户的行为。为了保障农民合作组织的生命力与可信度,农户将选择听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安排,并且,农民合作组织由于其特殊的组织架构,可以有效地测度到农户的违约信息,从而能及时采取措施。

  另一方面,农企要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农户是农企生命力和利润的源泉,没有农户的支持,农企势必难以为继。因此,农企要持续发展,就离不开对农户的支持。如何构建农企与农户的利益共享机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农企可以考虑实行利润保障机制。这一机制的基本构想是:让所有参与农企合作的农户的利润不低于其同行业的水平,从而让农户切实感受到农企与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是保护他们利益的。农企在年终结算时,要对农户所在行业的利润状况进行调查,一旦发现合作农户的利润低于同行的利润,要对其进行补足;二是农企要建立风险基金。这笔基金应当专门用于应对农户的行业风险。比如,养鸡养鸭的农户在禽流感时其利益势必受到重大的打击,在这种情况下,农企的风险基金就应当发挥作用,要对农户进行专项的补贴,至少使其不至于破产或者亏损过度。

    5、完善农企的产业链以拓展利益基础的广度

  农业产业化的最终目的是要把农户组织起来,而这主要需要农企在其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由于农业天生就是一个市场弱势产业,这决定了农业行业是一个低利润的领域,在这种客观条件下,农企要发展,农民要增收,靠的就是农企要努力实现“薄利多源”策略:即农企不要企图在某一个环节赚到很高的利润,而是要实现多环节利润收入。以农户与公司合作养鸡为例,如果农企仅仅盯住收购农户的鸡这一环节,势必造成农企和农户之间过于对立的利益格局,如果农企换一种思路:即看到农户要养鸡就需要买饲料、需要买鸡种等等,而将这些环节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实现农户从农企购买鸡种、饲料等一条龙的服务,那么,即使每一个环节的利润相对比较低,那么也能进行利润均衡,同时,各个环节的利润集合起来,对于农企的发展显然就是十分有利的。而农企为了吸引住农户,势必也在这些环节进行一定程度的让利,这对于农户也是有好处的。这样一来,就通过拓展农企产业链的方式,或者说通过对农企的内涵进行扩张,从而实现农企与农户利益的共同增长,并构建成真正的农户与农企的利益共同体。事实上,广东的温氏集团就是通过此种方式而取得企业的成功的。

     6、倡导农企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20世纪以来频繁出现于国外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亦是当今建构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企业社会责任包括道德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它以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责任的相对方,因而不同于企业对股东的责任;它奉行社会本位,因而又有别于企业对国家的责任。事实上,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明确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之中。我们认为,倡导农企承担社会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农业本身就是一个弱质企业,因此在工业化国家,对农业进行补贴几成惯例。尽管从终极的角度看,各行业最终会取得社会平均利润,但是这只是从最终的角度看的,而且,这个过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在现实的生活中,各行业的差异是在所难免的。由于农业本身就是一个低利润的行业,是一个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的行业,因此,如果允许农企无节制地从农户手中赚取利润,势必严重影响农户的利益,进而会影响农业生产。由此看来,倡导农企的社会责任,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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