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振兴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一起国家考试非法出售答案案件被告人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这是本院判处的辖区首例非法出售答案罪案件。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与某医院护士李某、石某商定以每人人民币5300元的价格,向二人出售次日举办的2017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答案。11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租用考场附近的某宾馆房间,在该房间内通过一台黑色无线电发射装置,将考试答案分别于当日10时、15时发送给正在某中学参加考试的李某、石某,二人在考场内通过橡皮状接收器接收答案,进行考试作弊行为。当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宾馆将被告人王某抓获。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实施考试作作弊行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向他人非法出售答案,其行为已构成非出售答案罪,应子刑罚。但考虑到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以及其在案发后全部退赃,并主动全额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刑罚,王某亦表示服判。
在宣判此案的同时,法官亦提醒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和实施,组织作弊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提供器材、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以及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希望广大考生能诚信考试,坚决抵制任何作弊行为,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切忌有侥幸心理,以平和心态从容应考,并避免过失性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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