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两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联手男子犯命案23年后被成功追诉
 

                                   王平

 

日前,丹东市振兴区法院对陈某故意伤害他人案件的刑事判决正式生效。收到这一消息,丹东市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的干警们欣喜万分,这起发生在23年前且跨越新旧刑法的棘手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索要工资酿血案 

二十三年后归案

犯罪嫌弃人陈某与被害人卢某原是湖北省溪水县同乡。1992年,陈某跟随卢某来丹东打工。199472日,两人在准备返乡之际,陈某在丹东火车站附近因讨要工资一事与卢某发生争吵,卢某的连襟杨某将二人拉开,并答应陈某事后会劝解卢某。次日15时许,陈某携带匕首前往卢某的住处再次讨要工资。二人话不投机发生激烈争执,卢某拿起一把斧头向陈某示威。在杨某的劝说下,陈某准备离开,但卢某将手中的斧头扔向陈某,两人继而扭打在一起。撕扯间,陈某掏出匕首刺入卢某的腹部后逃离作案现场,卢某因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陈某潜逃。此后多年间,虽然振兴区公安分局对该起案件不间断地开展了大量的侦查工作,但始终未能将陈某抓捕归案。20163月,振兴区公安分局对案件线索再次进行梳理排查时,发现当时居住在山东省即墨市的一名男性打工者疑似犯罪嫌疑人陈某。20177月,在确认该男子真实身份后,振兴区公安分局侦查员赶赴山东省即墨市将陈某抓获,同月25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

案件疑似过时限难追诉 

两级检察院合力破困局

时隔23年犯罪嫌疑人陈某终于到案,但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在与振兴区公安分局沟通后发现,按照案发时的刑法规定及现有证据表明,该案已错过了为期20年的追诉时效,不能批准逮捕。而本案双方提出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无法达成和解。20178月,振兴公安分局于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对其进行看管,并着手向检察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程序。由于本案事关重大,振兴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将案件情况报告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为了尽快帮助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和振兴公安分局解决这一棘手难题,20179月,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吴凤杰亲自阅卷审查。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她发现陈某在潜逃过程中有伪造身份证用于结婚登记的行为,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但该身份证已被陈某丢弃,卷宗内只有身份证复印件,具体伪造时间不明。吴凤杰认为,该身份证复印件底部所附的签发时间为19981231日,如果能够查实该情节,按照刑法规定,陈某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追诉期限就应当从其后来伪造身份证的19981231日重新计算。随后,建议振兴区公安分局从陈某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方面入手补充完善相关证据。经公安机关再次审讯,陈某交代,自己于1998年办理了假身份证,后因结婚登记需要,又于20039月购买了假的居民户口薄,并使用该居民户口薄与妻子登记结婚。经鉴定,陈某结婚登记时所持有的居民户口簿为伪造。由于该行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陈某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追诉期限就应当从2003年再次重新计算。由于该案跨越新旧刑法,案情特殊,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对本案进行跟踪,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确认即使后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超过追诉时效,也不影响对前罪(故意伤害罪)追诉时效的重新计算。

2017925日,振兴区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陈某,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8日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并于201818日对陈某提起公诉。鉴于陈某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等诸多因素,振兴区人民法院于2018328日,依照1979年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文波有期徒刑7年,涉案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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