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驻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职能定位的思考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徐正秀

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工作(以下简称驻所检察工作)是监所检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监所检察(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本质定位和基本职能,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后的刑诉法,为驻所检察工作增加了一系列新的职能,作为覆盖刑事诉讼全程、直接面对被监管人员的驻所检察工作,已经日渐成为刑事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驻所检察工作在面临着新挑战的同时,也迎来了转型发展的重大契机。尤其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视角下,驻所检察工作如何进一步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打造强点,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而迫切的课题。必须对驻所检察工作重新认识、重新思考、重新定位,以期进一步转变监督理念、拓展监督视角、创新监督机制、规范监督方式、发挥监督作用,助推检察工作开拓新的局面。

一、驻所检察工作职能的嬗变

2012年刑诉法修改之前,驻所检察工作是监所检察监督的基本工作之一,其主要职责是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看守所是否依法执行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实行监督。也就是说,它的监督对象主要是看守所及其监管民警,监督范围主要是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但长期以来,因为历史原因所致,驻所检察工作被视为“鸡肋”而呈边缘化状态,监所检察部门乃至驻所检察室被名之为“养老科室”,一些年龄偏大、工作能力不强的检察干警被安排到驻所检察室成为“惯例”,严重制约了驻所检察工作的良性开展。

刑诉法修改后,高检院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等职能归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实践中大都交由驻所检察室行使。2016年1月,高检院执检厅《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明确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被逮捕的被监管人员有无羁押必要性进行监督的职责。2016年7月,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驻所检察室又被赋予核查侦查讯问合法性的工作职能。

2015年1月,经中央编办批复同意,高检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驻所检察工作性质和职能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监督对象看,已经由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拓展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监督内容看,由仅对看守所羁押监管活动实施监督,拓展为对侦查活动、办案期限及死刑执行工作等进行监督;从监督目的看,由传统的保障监管安全稳定和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为主,拓展为维护刑事的执行公正公平、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四个维护”,维护公正司法和社会稳定的职能比重逐渐加大、要求日趋提高。

二、驻所检察工作的峰值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一言以蔽之,驻所检察工作理应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刑事法律监督的重要突破口。其峰值作用凸显为:

1、驻所检察工作是发现刑事违法问题的重要切入点。驻所检察监督领域包罗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逮捕、公诉到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再到生效判决后的留所执行、投监执行或死刑执行等内容,涵盖了刑事诉讼活动从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驻所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既能够及时发现诉讼中存在的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久押不决、超期羁押、违法违规办案等一系列违法问题,也可以从宏观上了解执法司法工作的薄弱环节及原因。

2、驻所检察工作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环节。2015年2月,高检院执检厅下发的《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刑事执行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刑事判决 、裁定、决定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是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环节,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应当切实发挥监督职责,增强职业责任感,发挥派驻监所检察的职能优势,增强防错纠错的功能效果,认真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遏制刑事违法办案行为,做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相关工作。这一点也为模范检察官张飙的先进事迹所证实。

3、驻所检察工作是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实践中,被监管人员身陷囹圄,处于被追诉的境地,其人身利益和诉讼权益始终面临侵着受侵害的危险,而驻所检察“全天候”式监督,无疑是目前最值得依赖的监督机制。因此,修改后刑诉法在明确人权保障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突出了对被监管人员权益的全面保护。这就要求驻所检察人员人注意发挥贴近被监管人员的优势,一方面要坚持与被监管人员双向约谈,及时受理控告申诉和检举揭发;另一方面要通过日常监督检察,及时发现、核查和纠正侵犯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保障他们依法保有的健康权、财产权、辩护权等公民权利。

4、驻所检察工作是提升法律监督效果的重要途径。法律监督是否公正,很大程序上取决于监督主体的职能定位。只有监督主体超然事外,才能保证监督的公正性。而驻所检察作为办案单位与被监管人员之间的中间环节,处于相对中立的地位,更多立足于程序性监督,一般不涉及案件本身的实质性内容,也不直接参与案件的侦查、刑事检察、审判、执行等活动,监督具有客观性和中立性特点,有利于排除干扰公正执法的诸多因素,主动发现、纠正或移交刑事法律监督案件线索。

三、驻所检察工作新的职能定位及未来展望

伴随着驻所检察工作职能的拓展,传统的工作理念、工作模式和人员队伍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驻所检察工作亟需新的变革。改革之始,理念为先。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切实转变观念,把驻所检察工作作为强化刑事法律监督的重要突破口,拓展思路,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建立、规范和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格局,助推看守所检察各项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结合驻所检察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围绕以下重点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寻求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1.强化出、入所检察,纠防侦查违法。刑诉法第8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91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第1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这些法律规定在规范侦查行为的同时,也给传统侦查模式制造了现实困难。一些办案单位和侦查人员往往利用超时限送押、借外提之名而行讯问之实的违法情况时有发生。对此,驻所检察室可以通过依法对嫌疑人的入所收押和临时出所活动进行检察监督、与嫌疑人谈话等方式,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现象,并防止将犯罪嫌疑人非法提出看守所外进行非法讯。执法实践中,应进一步研究驻所检察环节锲入刑事诉讼过程体制机制,将驻所检察室在出入所检察工作中所形成的谈话笔录、讯问笔录、受理检察控告申诉材料、被监管人员外提证明材料等,依法定程序提供给相关办案单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作为相关事实认定的证明材料,为非法证据排除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

2.强化重大刑事案件侦查合法性监督,追求三个效果。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法律赋予驻所检察室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现象、防范冤假错案、保护被监管人人权的有效手段。目前虽然相关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一些派驻检察室在队伍素质、工作经验、心理预期方面还存在着不适应的情形,这项工作成效没有显现出来,但其成为驻所检察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不言而喻的。基于办理此类监督案件的需要,在员额制改革过程中,要根据新形势下驻所检察工作的职能定位和工作要求,选拔和培养专业人才,优先为驻所检察室充实具有侦查监督或公诉工作经验的优秀办案力量,确保看守所检察工作在检察机关转型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看守所检察的创新发展奠定基础,保证监督工作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3.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降低司法成本。刑诉法第93条首次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逮捕后,由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机制。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正式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归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技术等部门配合。但在执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却因司法理念固化陈旧、监督缺乏刚性保障、考评机制失之合理、沟通协调存在困难、审查工作量大责重等原因而呈弱化趋势。基于工作需要,应从更新现代司法理念入手,进一步赋予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刚性,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监督合力,构建被监管人员权利保障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在保证正常诉讼的前提下,建立涉案人员非羁押常态化机制,减轻羁押压力,降低司法成本,以帮助涉案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和家庭,增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因素。

4.强化所内侦查工作,保障正常诉讼。对看守所内发生的在押人员伤亡等重大事件,以及看守所在执法和管理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进行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是驻所检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同时,因为同案被监管人员虽然不在同一监室内羁押,但在同一监管场所甚至同一监区羁押的情形比较普遍,少数被监管人员出于不良企图,而想方设法相互传递涉案消息,妄图翻供串供、虚假检举、逃避打击。上述两个方面许多时候甚至相互交织,给监管安全、稳定带来严重的隐患。只有精准地查办大墙内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才能既有效地警戒和规范监管行为,又促进监管场所的和谐与稳定,从根本上保证刑事诉讼安全。在监察委制度改革过程中,因为监察委难以通过派驻等形式深入到看守所等刑事执行领域,加之监管场所相对封闭的实际情况,基于目前实践需要,应由刑事执行检察主体继续担负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侦查权,为驻所检察部门配备具有职务犯罪侦查经验的业务骨干,补强侦查短板,显然也是驻所检察工作良性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5.强化死刑执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死刑执行监督是保障死刑犯合法权益、防止冤案、防止错杀最后的法律底线,也是近年来披露的许多冤假错案得以反转的重要原因。留所服刑检察是针对余刑3个月以下或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刑罚执行情况的检察与监督,旨在防止和纠正违法留所服刑。从实践出发,在健全、完善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信息共享、监控联网机制的基础上,重点应建立健全监督信息智能分析、自动处理平台,运用软件系统及时捕捉违法信息,即时形成提示数据,引导和指导定向监督,提升驻所检察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刑罚执行的公正公平。

6.强化留置措施监督,保障监察、司法衔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而在先期进行监察制度改革试点的三个地区中,北京、山西监察委的留置场所在自行设立的办案基地,而浙江省监察委的留置场所设在了看守所,在看守所开辟留置专区,并进行高清监控改造,对留置过程实行“同录“。而众所周知,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实行派驻检察,是刑事执行检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涉及收押、出所、监管、伙食、值勤、监控等诸环节监督。留置措施一旦交由公安机关在看守所代为执行,虽然另辟留置专区,势必在警力配置、留置管理、值班监控、安全保密等方面,与现有看守所监管体制、机制发生冲突。同时,基于留置措施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执行期限将折抵刑期,理论上与拘留、逮捕措施具有同等强制性,应纳入检察监督范围,接受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保证看守所内留置措施的公正、准确适用,理应对留置交付、日常监管、安全保密、外提等环节工作,给予高于看守所检察标准的检察监督,以期对案件质量负责,对后续司法诉讼程序负责,维护留置场所稳定与安全,维护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守案件所涉及的秘密情况,助推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综上,刑诉法修改后,尤其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视角下,驻所检察工作被赋予全新的工作职责,并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该高瞻远瞩、未雨绸缪、科学定位,协同规划和超前配置驻所检察工作壮大、发展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力资源,不断强化驻所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发挥驻所检察工作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积极作用,为检察监督权健康运行书写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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