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法院移送两例涉嫌拒执罪案件
 

近日,东港法院将两例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系我院加大力度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深入推进。

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艾某、刘某、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艾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拘留15天的强制执行措施。随后我院查明,被执行人艾某于2016年12月22日将其所有的坐落于东港市新兴区电视台小区的房产以16.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艾某某,但一直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此,申请人反应激烈,多次到本院及上级有关部门上访,强烈要求追究被执行人艾某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

申请人邹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0681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邹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我院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刘某迟迟不到庭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刘某本人行踪,故一直未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9月8日将其所有的坐落于东港市新兴区新兴家园的房屋以21.89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林某,但被执行人刘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经我院审委会讨论决定,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两例案件已于5月25日移送至公安机关。

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是我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减少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彰显法治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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