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法院联动执行成功执结一起物权纠纷案
 

                            东港市人民法院 谭林

   2018年4月24日,东港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物权纠纷案。执行局全体联动,执行法官经过近12个小时的努力,最终促成案件成功执结。

    经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民初2711号判决,判令被告董某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返还原告白某电脑绣花机及一台缝纫机。判决生效后,被告董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白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被执行人董某去向不明。4月24日,申请人白某向法院提供信息,被执行人董某已回到东港,且被执行人于第二日又要离开东港。执行法官知悉该情况后,立即向执行一庭刘庭长及主管张局长汇报该案情况。考虑到该案情况紧急,同时涉案的机器设备存放在案外人某食品公司,该涉案机器设备又属于大型设备(每台电脑绣花机长约12米,宽约2米),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食品公司又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案外人食品公司拒绝申请执行人将涉案设备搬走且食品公司内有职工300余人,人数众多,执行工作面临很大困难。因本案案情重大、情况紧急,且极易引发冲突,张局长与刘庭长迅速制定了执行预案并反复分析、研究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预案确定后,执行一庭全体人员十余人于当日中午立即奔赴执行现场。

    为了避免与案外人食品公司发生冲突和遭到围攻,经与食品公司负责人反复交涉,向其详细解答本案的判决等相关问题,并现场联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向其释明法院执行该案的依据及不予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历经近3个小时反复磋商,案外人食品公司最终同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过程中共动用大型吊车一台,加长运输车辆6台,专业搬运工人11人,吊装工人6人,专业拆装门窗4人(因机器设备存放于厂房内,设备较大,需要破拆两道门墙)。执行过程中,院领导高度重视,时刻听取该案的进展情况并作出重要指示,执行一庭全体人员在庭长的带领下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于当晚11时圆满完成了案件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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