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教育征文选登】谈法官职业化建设
 

   ——浅析提高法官素质的途径

              

    法官素质指的是法官作为居中裁决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所表现出的各种能力的综合体,它包括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专业的适应能力、良好的品性和德行、正确的法律意识和坚定的法律信念等。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言,现价段,提高法官素质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内容,是司法改革的基石。本文从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加强司法技能培训、提高法官职业修养等六个方面不断规范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综合素质。

    (一)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前提。要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的永恒主题,必须提高法官的法律水平,并使法官树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树立善于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同时,要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一方面,经常性地进行政治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并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始终具有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另一方面,不断增强法官的法律知识水平,只有具有了娴熟的法律业务知识,才有能力为国司法、为民解纷。可采取多种方法和途径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建立科学、完整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为法官提供多层次、全方位、高质量的培训,不断增强法官独立思考能力,提高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敏锐性,更新法官已有的知识结构,开拓法官思想境界,邀请资深法官、优秀律师、法学教授为主讲,采用将法官置于教学的中心或“案例教学法”的方式来完成,用不断提问的方式启发法官的思路,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散发性思维,使法官不断向着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前进。
    (二)加强司法技能培训
     法官的司法技能是指法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既定规范、操作规程审理案件的能力,它包括静态法律定位技能、案件审理技能、庭审驾奴技能、裁判文书制作技能、审判管理技能、社会沟通技能和提高效率技能等等,提高法官的司法技能有助于法官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而在这些司法技能中最急需提高的就是庭审驾奴和裁判文书制作的能力。
     针对庭审驾奴的能力对法官进行培训,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庭审目的的实现情况和当事人的接受状况,调节庭审的进度,到什么阶段问什么话,妥善处理法庭上发生的意外情况。
     提高法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是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能力的需要,在讲事理、讲法理的基础上,法官苦口婆心、深入浅出、情真意切、丝丝入扣的情理阐释较之空洞乏味的枯燥说教,更易于被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不言而喻,寓情于法作出裁判,必将使裁判文书的社会价值得以更加充分的发挥,同时,也符合目前我国法院推行的判后释疑制度的要求。提高文书制作的质量,也是法官高素质的体现。
     通过岗位技能训练及竞赛提高法官的庭审驾奴能力、裁判文书制作及办案质量等技能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及司法水平,促使法官自我加压,并树立典型以推动法官的积极向上的激励精神,是确保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三)提高法官职业修养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法官作为是非曲直的最终评判者,应当不偏不倚,清正廉洁,厚德载法,具备健全的道德品格修养,作为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者,法官还应当明确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以推进法治进程,建立正义的社会秩序为己任,惟法是尊,具备崇高的理想和高尚的精神修养,法官在群众眼里就应当是刚正不阿、惩恶扬善、清正廉洁、克已奉公的良好形象,只有这样的人才有资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然而对于我国的法官来说,常见报端报导法官违法乱纪的行为却屡见不鲜。所以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官状况,必须提高法官的职业修养。
     我国《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各级法院在考查品德的方面却不够严格,导致法官的违法违纪的现象仍然存在。所以各级法院在遴选法官时必须充分考查候选人员的品德,才能确保德才兼备的人才进入到法官队伍当中来。
     同时对现有法官进行培训,经常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法官的崇高使命,强化法官对法律的忠诚,为做好法院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尽职尽责地工作,促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全面发展,以保障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
    (四)完善考核机制
     法官考核机制是检验法官是否胜任法官职务及其工作业绩的考察评价规范。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准确评价、区别管理、制约激励和保障公正。而目前我国对法官的考核形式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考核,这种考核只是一般的定性化的评价,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反映不出法官的职业特点。一些法院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对法官的考核则是通过指标下任务的方式进行,偏重数量而不注重质量,同样无法正确评价法官的审判质量。规范和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是法官职业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内容,把考核建立成一个科学的、有确凿量化数据的定量性的机制,对法官的评价和选任建立在更加客观、公正透明的基础之上,使考核成为一个工作实绩考评、科学激励的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各级法院要充分导入法官职业化要求的内容,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一是对法官的考评实行按办理案件数量情况、案件审判质量情况区分实际办案数、裁判文书、审判流程等指标进行统计考评,算出得分的方法,排定名次后,并按排名进行奖惩;二是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把考评成绩与评先评优、提拔晋级挂钩;以此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良性的竞争体系。
     (五)提高法官待遇
     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丰富,它包括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职业地位保障、职业收入保障等方面。近年来,法官流失严重的现象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官职业保障的不完善,法官的待遇低(特别是中西部的法官)已不符合法官的现实身份。
     现代国家中法官的地位和待遇都是很高的,一是由于法官是经过严格的选任,拥有很高的素质和声誉,能够进入法官队伍的人都是精英;二是国家为了保证法官不受金钱和物质的诱惑,给予了较高的待遇。有这样一组数据,在美国对法官违法犯罪进行追究实行弹劾制度以来,截至1999年,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中,只有13名法官被弹劾,并且其中只有7名被定罪。而我国法官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很大一部分都是为了金钱铤而走险。所以,对法官实行高薪待遇,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法官公正地审判,也是建立“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法官高薪制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惯例。法官的工资福利是以法律形式来规定。例如,加拿大宪法规定,法官工资、补贴、退休金由加拿大议会确定并支付。这些国家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不仅在于宪法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且在于其现实中的严格执行,基本保证了法官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使其工作具有专职性、稳定性和公正性,保障了司法独立价值的实现,这值得我们去借鉴。所以,我国法官待遇应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来落实,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由国家规定,并按规定发放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以确保法官待遇能得到较大提高。
    (六)加强法官队伍的监督
     法官行使审判权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机构,没有监督或者监督不力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因素。杜绝法官腐败的现象,必须建立健全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法官队伍的监督。
    1、健全人大监督制度。目前《监督法》已经施行,各级人大常委会应严格组织、执行,并对所检查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人民法院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法院工作的建议,完善邀请代表视察工作、旁听案件审理或参加庭审评查等措施,以多种渠道监督法院和法官是否忠实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是否及时、公正地裁判和执行,对法官违法办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严惩,主动进行监督。同时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法官办案不公的行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2、公开审判制度

     真正地贯彻落实,以提高案件审理的透明度。首先应根本废除所谓逐级上报层层把关的审批制度,强化庭审的功能,改变判决意见由合议庭幕后的法院领导和上级法院说了算的做法,完善明确的法官责任制;其次,要充分实现证据在法庭上审查、责任在法庭上分清的效果,改变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先入己见的思想;最后,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抓住举证、质证和认证三个环节,当庭审查和判定证据,当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当庭进行辩论。
     3、强化内部监督。通过领导监督,政工、纪检、审监等职能部门监督,审判流程监督,把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职业道德行为置于有效的内部监督之中。
     4、发挥媒体作用。对公开审理的重大案件进行曝光,允许媒体进行采访,把案件的决策过程和法庭开庭审理过程公诸于众,把法官的职业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对法院内部机制和法官非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尤其是法院内部制约机制上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并对法院工作和法官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司法腐败现象进行揭露,也能够有效地扼制司法腐败。
     5、建立法官的廉政档案。对法官的收入、支出、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审计,监督法官财产状况是否符合其收入。
要有效对法官队伍进行监督,单靠一方面是不够的,一定要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才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
      

    卡尔•马克思曾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一个现代的司法体制必须从制度加以保障,而法官队伍必须全面提高队伍素质,牢固树立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的理念,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元宝区人民法院  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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