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部门如何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修建华

 

随着国家反腐决心和力度日渐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也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对查办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大要案,如何能够优质快速高效交付审判,如何确保案件定性和犯罪事实能够被法院认定采纳,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就显得尤为必要和关键。笔者就如何做好此项工作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提前介入的必要性

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中,提前介入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起诉工作做好准备。缩短办案时限和周期,提高起诉效率,减少退回补充侦查次数,节约侦查和检察资源。二是及时预防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进侦查程序合法规范。变“亡羊补牢”为“防患于未然”,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与侦查主体沟通交流,改变掌握信息的滞后性和被动性。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辩解情况、情绪变化、思想波动等情况,便于在侦查起诉阶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开展法律政策教育,预测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的表现,提前有侧重性地进行准备。

二、提前介入的角色定位

对于提前介入工作的定位,笔者认为有三个方面:一是引导非领导。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主要职能是引导侦查,并非领导侦查、主导侦查、指挥侦查。公诉部门应当对如何形成定罪体系,如何保证程序合法,如何为诉讼服务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二是加法非减法。公诉部门要对侦查人员以及侦查活动的付出给予充分的尊重,不轻易否定涉嫌犯罪事实和罪名,多从完善证据体系和保证起诉质量的角度提出补充侦查意见。三是监督不越位。提前介入期间,公诉部门与侦查人员接触较多,参与侦查主体案情分析、指挥调度、案件讨论等机会较多,需要注意公诉部门“监督者”的角色,避免参与具体的侦查活动,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等,还要避免以领导者自居,随意发表意见。

三、提前介入中证据审查工作要点

提前介入中证据审查工作总结起来就是“五查五看”:一是查证言,看案件事实。笔者认为,认定案件事实最好从证人证言入手,优点在于:第一,审查报告模板中的证据种类顺序、庭审举证顺序都是先证人证言,后被告人供述辩解,符合“规范性”要求。第二,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的基本原则,避免口供遭受“污染”影响案件,符合“合法性”要求。第三,而证人证言相对稳定,更能全面、细致、客观呈现案件事实的整个脉络、关键节点、心理动态等方面,符合“客观性”要求。二是查罪名,看诉讼时效。梳理出案发时间和案件基本事实,涉及认定何种罪名。一要重视相应罪名的设立时间。防止紧盯案件事实,忽视罪名增设时间,在案发时间内刑法并未设定相关罪名,避免“灯下黑”,犯常识性错误。刑法近年来还新增了部分职务犯罪罪名,需要注意增设时间,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要重视案发时间,考量追诉时效。对于存在多笔犯罪事实的,重点关注首笔犯罪事实和第二笔犯罪事实的时间差是否经过了追诉时限。三是查证据,看有无矛盾。提前介入阶段对于证据的审查,重点注意三个方面:一要看言词证据之间是否矛盾,重点审查涉案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涉案财物的来源、特征、去向、利用职务的便利、具体谋利的事项、是否存在礼尚往来等是否一致;二要看言词证据与其他种类证据是否矛盾,对于涉及财物,重点审查在案发时间段内是否产生交易记录,在案发时间段内是否有间接证据进行佐证,有无会议记录、通话记录、高速路口通行记录、监控记录或者进出单位记录等;三要看笔录取得是否合法,重点审查讯问询问时间是否交叉。看取证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同一侦查人员在不同地点讯问询问,笔录的时间间隔是否与在途时间基本吻合。看不同的笔录中是否有大段雷同的复制粘贴情况,是否有在短时间内形成页数较多的笔录;四要考察言词证据善变、记忆失真的原因,并对变化原因及时加以固定。四是查主体,看构成要件。进行实体审查时,首先要审查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情况是否符合刑法规定。对于具体案件事实,可以重点审查有无职务便利,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有无谋取利益,谋取何种利益(尤其利用影响力受贿、斡旋受贿均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有无礼尚往来、是否存在以借为名收受索要财物、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其他涉案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造成损失、造成影响是否恶劣等情节。五是查程序,看司法规范。公诉部门应当认真审查侦查活动中程序是否正当,取证是否规范,对于出现问题及时补正。一要看取证地点是否合规。二要看取证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时限。三要看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四要看讯问询问中是否有违法或不规范之处。五要看侦查主体是否有管辖权。

四、提前介入的主要工作方法

提前介入中日常工作总结起来就是“七个应当”:一是沟通反馈应当及时高效。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时必须高效率,应当做到“三尽快”。首先,“尽快接洽”。提前介入初期,有必要尽早与侦查人员接洽,了解涉嫌的罪名、基本查实的案情、正在工作的案情、侦查思路、提前介入的需求以及相关领导指示意见,短时间内熟悉案件概况。其次,“尽快反馈”。审查证据材料时,按照证据、程序、实体以及提示等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对证据效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延伸到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能补强证据,是否有补证空间等。公诉部门应在较短时间内向侦查部门进行反馈,主要问题集中反馈,枝节问题机动反馈,保证侦查主体有时间完善,有精力调整,有空间转换。最后,“尽快汇报”。提前介入阶段性任务结束后,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情况向领导汇报,便于领导掌握相关情况,进行决策。二是应当形成书面工作记录。应当对参加的案件讨论、案件汇报、侦查主体情况反馈、领导指示等情况形成工作记录。反馈时也应当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指出证据、程序、案件事实、定性存在的问题、补证方向以及注意事项。三是应当为撰写审查报告做好准备。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整理言词证据,按照“一事一文档”的方法,提前为撰写审查报告做好准备,根据侦查情况随时调阅,随时进行补充。四是应当聚焦主线。应当围绕主线罪名和基本事实提出意见,让侦查主体集中精力将主要任务完成,而追诉追漏可以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五是应当注意提出意见合理性。很多证据出现瑕疵不是侦查人员有意视而不见,可能是因为失去了补充侦查的客观条件。如果一味追求侦查主体提供相应证据,反而 “吹毛求疵”。公诉部门及时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对是否有补查可能性做到心中有数。对于有必要在反馈意见中列明的,必须加以注明。六是发表意见应当留有余地。公诉人员提前介入,虽然是受领导指派,代表公诉部门履行职务,但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均是个人意见,对涉及案件能否侦查终结、能否提起公诉、能否全额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数额等关键问题慎重表态,避免将个人建议变成公诉部门正式表态,引起侦查主体对公诉部门的误解。七是应当注意案件保密。公诉部门结束工作后,涉案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案件情况也应谨慎披露,防止无意间泄露秘密,给案件侦查带来困难。

提前介入工作虽然初期看似神秘,中期千头万绪,但还是有章可循的。笔者认为,提前介入环节,公诉部门既不能脱离案件实际一味挑剔,也不能一味将就侦查主体,忽视程序规范。需要公诉部门理解侦查人员的辛苦付出,又要全面履行审查职责,形成打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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