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安区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在庭审中查明证据、认定事实,确保公正裁判和办案质量,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振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实践中摸索,从四方面入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一是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和疑罪从无原则。该院刑事审判庭坚持证据调查,依托证据链条梳理案件事实,确保控辩平等,使每一个诉讼参与者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主张,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关键事实、证据严重存疑,争议较大的案件,通过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强制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侦查人员就取证合法性作出说明等方式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从根本上落实疑罪从无原则。

二是积极适用庭前会议制度。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积极适用庭前会议制度。如:2016年12月5日,该院刑事审判庭在办理一起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案时,由于案情复杂、涉案被告人较多、证人证言及书证较多,审判员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召开解决了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提高了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突出庭审在审判中的中心位置。庭审中,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实行存疑证据和没有争议的证据分别举证,法庭辩论定罪意见、量刑意见分开发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庭宣判。

四是实行繁简分流,贯彻认罪认罚制度。在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轻微的案件时,如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根据被告人认罪情况,对其按《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从宽处理,以节约司法成本,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1-4月份,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应率达90.91%,当庭宣判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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