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渎职侵权案件中并案侦查的适用
 

——以吴某行贿、非法采矿案与武某滥用职权、受贿案并案侦查为例

                        纪纯    由华翰   

反渎部门将渎职犯罪关联案件进行并案侦查,在查证渎职犯罪事实的同时,一并查明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事实,并互相印证犯罪行为。既可以深挖多罪名案件、窝案串案和案中案,又能提高诉讼效率。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反渎案件并案侦查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归整,并区分三种情形,对并案侦查的法律适用作了辨析和探讨。

基本案情:被告人武某自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案发前),任F市河道管理处处长期间,在履行对F市所管辖河道的砂石开采审批、日常监管等职责过程中,违反《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未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先后批准吴某等五人在其所管辖的河道流域内开采砂石,进行无证采砂,致使国家砂石资源被非法开采总计近40万吨,损失400多万元。同时,武某利用其审批采砂许可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0多万元。被告人吴某自2009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F市某镇土牛河范围内进行非法采砂共计近10万吨,给国家砂石资源造成损失100万元同时,吴某为顺利进行非法采砂,先后向武某行贿共计1万元。

2013年4月,被告人武某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被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月,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将吴某行贿、非法采矿一案与武某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并案查处。随即,吴某被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一、并案侦查的法律渊源: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规定:“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派员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和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渎职行为相关的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的,报请检察长同意后,可以并案侦查;与渎职行为无关的,应当移送反贪污贿赂部门办理;案情重大复杂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由反渎侵权部门和反贪污贿赂部门共同组建联合办案组查办。”

200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规定:“对属于渎职犯罪案件认定要件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应当按管辖分工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涉及渎职犯罪的相关证据的,检察机关可直接进行调查,也可请有关单位、人员协助查证。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依法立案的案件,要依法通过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其立案侦查。对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必须及时查清的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并案查处。”

高检发[2010]17号文《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要完善并案侦查的操作程序,涉及渎职侵权犯罪的相关证据的,检察机关可直接进行调查,对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必须及时查清的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并案查处。”

2013年实施的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2013年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二、并案侦查案件的主要情形

反渎部门并案侦查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主罪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其他关联案件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二)主罪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其他关联案件是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三)主罪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其他关联案件是贪污贿赂与普通刑事案件并存。本案的并案侦查即属第三种情形。

对于第一种情形的并案侦查,反渎部门应当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规定,报请本院检察长同意后,进行并案侦查。

对于第二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中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并案侦查,应当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同意后,逐级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并案侦查的基本原则

根据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的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案件,除了其中必须由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之外,还必须符合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条件,人民检察院才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因此,并案侦查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关联性原则。

需并案查处的案件要与渎职犯罪案件紧密相关,证据上具有关联性。具体体现在:(1)是查明渎职犯罪的必要条件;(2)属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3)涉及渎职犯罪案件损害后果的认定;(4)涉及渎职案件的关键证据。


对于与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与渎职犯罪无关联性的案件,不宜并案侦查,应区分情形予以移送。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如反贪局查办;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移送原管辖机关。

(二)确实有利原则

并案侦查必须确有必要。并案侦查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明渎职犯罪事实,对于无须并案侦查也能认定渎职犯罪事实或者可并可不并的情形,不宜并案侦查。对于不并案侦查则不利于诉讼进行,尤其原管辖机关未能正确履行侦查职能或者不宜侦查的情况下,并案侦查确实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应及时并案侦查。

(三)程序正当原则

并案侦查要严格履行诉讼程序性规定。一是对相关联的普通刑事案件并案侦查前,必须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诉讼程序性规定,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同意后,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案侦查。同时,还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原管辖机关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诉讼参与人提请复议和复核等诉讼权利。二是对并案侦查案件适用法律要规范。2013年以后,并案侦查案件在相关法律文书表述中应引用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不宜继续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和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相关条款。

四、并案查处工作的新问题

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从试点地区来看,由于监察委员会行使的是调查权,而相关联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办理需行使刑事侦查权,管辖权如何进行划分、如何衔接,这将是渎职犯罪案件并案查处工作所面临的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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