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调解工作机制 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近日,辽宁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国长青在市委、区委相关领导的陪同下到振安区人民法院,就法院调解工作开展调研。国书记听取该院调解工作经验汇报后,对该院调解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在会上指出该院的调解工作做法值得在全省法院系统进行推广。

一是建立“梯次调解”机制。在法院内部形成承办人、庭长、主管院长“梯次调解”工作格局。承办人调解普通案件出现阻力时,庭长应当参与调解,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纠纷,主管院长必须参与调解,尽可能将矛盾化解。

二是推行“全程调解”机制。依照合法、自愿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受理、审判、执行和信访的全过程。设立立案调解室,案件承办人须在案件的审前、审中、审后全程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执行阶段,执行人员要尽可能的促成当事人和解。通过申诉信访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要根据当事人的特殊心理状态,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三是深入实地做调解。充分调动法院现有审判资源,鼓励法官多到当事人单位或家中,用“爱心、耐心、信心、诚心、公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努力消除当事人与法官之间隔阂,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初始。

四是推行“全面调解”机制。除民商事案件外,在刑事审判中,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必须先行调解。对被告人有财产的及时采取查封、扣押、防止财产转移,牢牢把握调解主动权。建立诉前、诉中协调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五是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贴近群众、了解民情以及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等优势,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邻里纠纷、土地纠纷、家庭纠纷案件的调解,做到能调则调,能调尽调。

             

中国法学网
辽宁法学会
锦州市法学会
安徽省法学会
济南法学会
浙江省法学会
河南法学网
河北法学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宪政网
中国诉讼法律
北大法律信息网